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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六海外法官薪资知多少

2014-05-04本刊编辑部

检察风云 2014年19期
关键词:加薪最高法院年薪

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六海外法官薪资知多少

在大多数国家,法官不但收入高,还可享有薪酬制度和退休待遇上的额外保障。为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西方国家大多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官任职保障体系,为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奠定了基础。国外法官究竟享有哪些保障?他们真实的收入到底有多少?请跟随我们,一探究竟!

美国法官爱“哭穷”

每年元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会以首席大法官的名义,对外发布一份报告。报告除了向全美人民汇报联邦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还有一个恒久未变的主题就是呼吁给联邦法官加薪。美国联邦法官的工资,难道真的低到需要首席大法官年年呼吁的地步吗?根据2013年的最新统计,全美874名联邦法官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为22.35万美元,其他大法官则是21.39万美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为18.45万美元,地区法院法官为17.4万美元。而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年薪均为17.4万美元,只与地区法院法官持平。再看行政机关,总统奥巴马年薪40万美元,副总统拜登23万美元,司法部长等主要内阁成员约18万美元,副部长们约为16万美元,已低于联邦法官的最低工资。

单看工资标准,联邦法官的待遇个个在副部级以上,那为什么还要求加工资呢?年度报告说得很清楚:联邦法官薪酬已多年未变,不仅跟不上通货膨胀速度,还拉大了法官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相当于变相降低了法官待遇。如此一来,法官职业吸引不到优秀人才,杰出法官也纷纷离职,无法确保司法公正。例如,1969年,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薪酬,还比哈佛法学院院长高出21%,比资深法学教授高出43%,但到了2012年,法官薪酬却不到哈佛法学院院长、资深教授的50%。

联邦法官纷纷“哭穷”,各州法官的待遇又如何呢?根据“全国州法院中心”2012年的统计,美国50个州的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年薪为13.08万美元,上诉法院法官为14.07万美元,最高法院法官为14.69万美元。由此可见,无论在联邦层面,还是各州层面,基于法官平等的原则,基层法院法官与最高法院法官的收入差距并不太大。

那么,与各州其他公务员相比呢?以华盛顿州2013年的数据为例,州基层法官年薪14.17万美元,上诉法官15.63万美元,最高法院法官16.42万美元,而该州州长、副州长、财政厅长、司法厅长、议长和议员的年薪依次为16.68万、9.39万、11.69万、15.17万、5.01万和4.21万美元。即便是基层法官的工资,也是议员们的两倍多,并远高于州长之外的行政官员。尽管如此,美国各州法院近年来仍在呼吁加薪,其中以纽约州呼声最为强烈。因为嫌收入太少,纽约州在2010年有110名法官辞职,成为轰动全美的新闻。

不怕人比人,就看跟谁比。严格意义上说,美国法官嫌工资低,并不是与其他公务员比较的结果,因为法官工资的起点,已经是政府高官级别。法官们在意的,更多是律师、法学院教授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收入增幅。例如,1995年到2005年,美国各州一审法官薪酬增加了34%,人均年薪11.61万美元。与此同时,美国律师合伙人薪酬增加了141%,人均年薪95.75万美元。

永不减薪的海外法官

美国法官不断呼吁加薪,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传统有很大关系。17世纪,英王动辄撤换法官、拖欠法官薪酬,许多法官因囊中羞涩,收受贿赂,授人以柄,任皇室摆布。直到威廉三世登基,为确保司法独立,英国开始立法保障法官工资。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和1760年的《法官委任及薪金法》都规定,“法官在任期间,薪酬不得削减”。1971年颁布的《法院法》和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更是进一步规定巡回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工资“可加不可减”。

1760年的《法官委任及薪金法》解决了英国法官的生计问题,却不适用于当时的美洲殖民地法官,这令美洲人民非常恼火。美国人后来起草《独立宣言》,将此事列为英王罪状之一,责怪英王“凭个人喜好来决定法官工资何时发放与金额的多少。”受此影响,美国宪法干脆在第三条规定:联邦法官在任期间,薪酬不得削减。这一规定,又被后人称为“薪酬条款”。200多年来,每当法官薪酬引起宪法争议,最高法院就会重申宪法“薪酬条款”的立法目的:防止政府用财政手段打击司法独立。

受英美影响,许多普通法国家都在宪法中明文禁止削减法官工资,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斯里兰卡、爱尔兰、马来西亚、菲律宾、南非和以色列。此外,这些国家还专门制定法律,规定应根据通胀情况,增加法官生活津贴。美国法官之所以一直为涨工资“闹情绪”,是因为美国相关法律把联邦法官和参议员列为一个类别。结果,参议院为摆脱“自己给自己加薪”之嫌,经常否决增加生活津贴的提案,弄得法官也遭连累,由此才引发司法界的连串抗议。

二战之前,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或立法中,很少提及法官薪酬。战后,受美国影响较大的日本新宪法规定法官在任期内的薪酬不得削减。到2002年,因国家遭遇经济危机,日本法官才在自愿基础上,与全国公务员一并降薪2.1%,这也是战后唯一一次降薪。韩国1988年的宪法规定,除非是进行纪律处分,否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降低法官工资。意大利国会则立法确立了法官定期加薪机制,规定每隔三年,自动为法官加薪一次。

微数据

法官月薪知多少?

调查还显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月薪是本国最低工资标准的11倍,英国地区法院法官是9.9倍,意大利上诉法院法官是7.3倍。

数据来源:2013年5月《人民法院报》

微观察

法官的退休保障

美国对法官实行终身制。1787年的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期间得到他们的服务报酬”。根据该条,只要法官不因犯错而被弹劾,则应继续留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必须永远留任,美国仍然对法官的退休年龄进行了规定。

大部分的联邦法官65岁就可拿全额工资退休。根据1937年的《退休法》,如果联邦法院的法官服务期超过10年,或作为法官服务期超过15年,其退休后的收入与其在退休前一年的收入相等。由于美国联邦法官在退休后大都能达到上述服务期,因此其退休后可以领取全额薪金。

值得注意的是,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到达法定年龄便要强制退休的办法,美国实行法官自愿退休制。当法官到达退休年龄后,如不愿退休,也可继续留任。是否退休由法官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命令其退休。大多数达到退休条件的美国法官都会被返聘担任高级法官,继续专职或是兼职审理案件。之所以对法官在退休方面予以优待,主要是考虑法官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既需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丰富且不断累积的实践经验。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本身就是社会的一种财富。

同在北美洲的加拿大,由联邦任命的法官,可任职到75岁,除非自愿辞职、被免职或死亡。各省的退休年龄也大多为75岁,只有少数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事实上,在加拿大,“能够长期任职”是担任法官的一个前提要件。除非因身体原因,通常法官的任职时间要达到15年,并且法官的年龄与任职时间之和至少要等于80,他们才能够退休,同时享有退休金。在加拿大,被任命为法官后必须一直担任法官职务,直到满足享有退休金退休的法定要求,或者在获得一定的补偿后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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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检察风云》新媒体部

本期部分资料摘自《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和法制网的有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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