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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4-04-29张玲倩

卷宗 2014年3期
关键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摘 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终奖临界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分析了新税法下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通过对不同纳税所得的“临界点”与“平衡点”计算,得出了年终奖发放的“无效区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税法下企业合理筹划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关键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区间;税收筹划

1 引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俗称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2011年9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如何在不违背税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个人税收负担,保证企业与员工利益最大化,成为摆在企业和员工面前的重要问题。

2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

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规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原来的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并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1级税率为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表1。

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收入的范畴,应根据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年终奖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时: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时: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3 500-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年终奖发放的无效区间

由于工资薪金类所得在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时,不同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着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年终奖是以除以12 后的所得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与总额相对应,这就会出现相邻区间奖金总额相差很少而税负相差很大的现象。

例如:张某与李某平时每月均为收入3500元,2011年张某年终奖为17988元,李某年终奖为18012元,分别计算张某与李某年终奖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年终奖计算公式,张某取得的年终奖总额为17988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张某年终奖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539.64元,税后所得为17448.36元。李某年终奖总额为18012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李某年终奖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696.2元,税后所得为16315.8元。可见,李某年终奖仅比张某高出24元,承担的所得税却比张某高出1156.56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计算年终奖时涉及到不同税率的临界点,这些处于临界点附近的年终奖总额虽相差不多,但其所负担的税收却差异甚大,即在临界点附近会产生“多发少得”现象。这些临界点的计算非常简单,只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各级税距的上限乘以12即可得出。这些临界点分别为18000元、54000元、420000元、640000元、960000元。不过,这种临界点附近“多发少得”的现象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笔者对平衡点进行了测算。以年终奖为18000元为例, (1—0.03)×18 000=(1—0.10)X+l05,其中X为平衡点,计算可得X=19283.33元。其含义为奖金税前收入在1 8 000~1 9 283.33元间任意数的税后奖金都小于税前收入18 000元税后奖金17 460元。同理,这样的区间还有:54000~60187.50元等。在这些区间内,企业增大发放年终奖的数额,不但不会使员工税后所得增加,相反,还会使员工的税后所得减少,损害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这些区间为年终奖发放的“无效区间”。

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一方面是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累进税率,而计算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年终奖只有1/12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4 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由于现行年终奖临界点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因此,单位可以对年终奖方案进行筹划,充分利用临界点以达到节税目的。结合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以下筹划方法。

(一)注意避开“无效区间”。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无效区间”,分别为18,000~19,283.33 元、54000~60187.50元、108 000~ 1 14533.33元、420000~447571.40元、660000~706 538.50元、960 000~1 1 20 000元,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应注意避开这6个“无效区间”。

(二)企业也可做好工资、年终奖之间的调节平衡,将年终奖与月工资统筹安排,以期最大限度的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在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企业应充分利用不同税率的临界点,适当降低年终奖,增加月工资,使工资和年终奖都处在相对低税率的区间内。

(三)股份制企业可以选择为职工配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而当年终奖数额超过35000元时,适用税率即为35%以上,要比股息、红利税率高出很多。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 谢德保. 年终奖计税方法的优化[J].财会月刊,2012(5)

作者简介

张玲倩(1993-),女,山西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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