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平衡
2014-04-29牛月
摘要:当前我国司法新闻报道中出现了新闻媒体与法院审判工作冲突的情况,究其实质是公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冲突。文章提出了司法审判中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和界限的学术观点,分析了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问题。重点从七个方面阐述了使我国公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处于动态平衡的工作方法。
关键词:中国 公众知情权 独立审判权 平衡
一、前 言
公众知情权是社会民众天赋民事权利的自然延伸,而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利用国家公权力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来体现。在当前我国司法新闻报道中民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之间出现了许多不协调,有时升级到一定程度的冲突,甚至个别还出现了“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的怪现象。这些情况在近年来广受社会高度关注和媒体充分报道的诸多案件审理和新闻报道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就让我们思考如何能在保证国家司法独立审判权不受干扰的前提下,依法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要依靠新闻媒体的记者采访权来实现,本质上两者属于一体化权利)得以实现。也就是如何做好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二、司法审判中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和界线
公众知情权指公民对于国家的法律、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知悉和了解的权利,其已经成为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角度首次明确我国的公众知情权。应当看到,公众知情权不是对于社会任何事物无边无际的知情权利。首先它是一种相对权,必须有一定的边界和底线。作者认为,具体到司法审判的新闻报道活动中,它的内容和底线可以描述为:首先是要对审判程序的公开;其次是不能影响到案件审判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底线则是在保证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前提下,对具体案件情节和审判过程最大程度和限度的公开。
(一)审判活动的公开。我国在宪法和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审判公开的法律原则,但是到底怎样公开,遵照什么原则和程序,公开到什么程度却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为了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1999年3月和2007年6月先后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两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效力,根据《立法法》规定,虽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法律位阶高,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规范指导性。笔者注)。其中对于“审判公开的各项工作”描述了一些具体标准。例如规范庭审的直播和转播等,对涉及新闻媒体参加的活动首次作了具体规定;法院要面向社会加大公开庭审力度;一般公民持有效证件即可参加旁听,特殊情况下在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后才需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活动;加大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等。①
(二)不能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其实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审判公开和舆论监督根本的目的都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审判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这个逻辑关系前提是保护独立审判权,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目的是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保证司法审判活动正常顺利进行,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充分实现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这样阐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分析“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理上当然包括由公民个人权利延伸出的公众知情权和记者采访权。
(三)排除法律禁止原则基础上的案情和审判过程的最大程度公开。哪些案件的审判必须排除在可以公开的范围之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有具体规定。为了方便实际具体开展公开工作,最高院在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此不再累述。值得一提的是这部司法解释明确了“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可以说是具体明确了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权的操作原则。
三、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保障公众知情权
2007年6月在最高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基本原则”,可以说从法理上第一次明确各级法院审判公开的具体操作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界和新闻实务界在审判活动报道中如何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问题。②
(一)依法公开。法院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及时公开。如果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三)全面公开。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最高院2013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是近期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通过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对于指导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③ 其中对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保障公众知情权,如何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问题再次做了重要规定。尤其是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再次强调要求法院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④
四、如何做好公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平衡
通过深入思考我们逐渐意识到,在依法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权和案件当事人各方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亮化”审判工作内容和公开具体案情,把审判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必须要在公众知情权和独立审判权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是解决两者矛盾冲突的好办法,也是平衡新闻媒体和各级法院工作冲突的最好方法。作者认为以下一些工作方法,可以使我国公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更好地接近或处于动态平衡。⑤
(一)保证各级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落实,确保审判公正。我们必须要清醒认识在司法新闻报道中公众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对于真实和真相的渴求,这是公众知情权的终极价值。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想保证最终的实体公正首先要实现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最为重要的是保证各级法院。因此严格依照宪法和三部诉讼法的要求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至关重要。新闻媒体要积极与各级法院合作,支持其依法贯彻行使独立审判权。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坚决共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另外还要营造舆论氛围,让法院养成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的职业品格。
(二)新闻采访要以公开案情事实为基础,全面客观报道案件审判。在司法新闻的报道中,一是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满足广大民众了解案件具体事实和案件具体情节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暗箱操作”公正审理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因此,全面客观报道案情事实是既能维护司法独立又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平衡点。具体来说,记者要努力做到尽可能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和把握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对案件侦查和审理情况的追踪报道中,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全面客观报道,绝不能掺入个人主观情绪和思想,更不能代替法官对案件预先做出结论。美国记者汤姆·希·克拉克有一段名言:“一个被告,当其因触犯了某项法律而受到法庭的审判时,他本人应享受的合法权利仍应受到尊重”。⑥另外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交代清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坚持客观报道的外在要求。
(三)营造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共同配合法院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是法治的关键,新闻媒体报道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加大体现各级法院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指导,落实司法政策方面的报道。同时还要及时传播发布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尤其注意对其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的说明报道。新闻媒体还应当引导舆论,与法院共同合作报道宣传好典型指导性判例。共同营造舆论氛围,加强各级法院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和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等方面的新闻报道。
(四)引导公众理解司法工作,加强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实现法律实施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因渴望社会公平正义和公众知情权所产生的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期待与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在案件报道中对新闻媒体和法院工作的关切和评价,切实理解和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和深入基层“走转改”报道,努力引导舆论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容易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五)注重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和技术化建设。最高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新闻媒体在“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方面与法院有很大的合作空间。新闻媒体可以从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各级法院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广泛充分有深度的报道,尝试稳妥有序地与法院配合推进司法公开改革和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这是一个重要契机,完全可以大有作为。特别强调的是,要高度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做好庭审公开工作。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利益冲突,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有针对性地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当然,还要积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报道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
(六)尝试仿效英美国家,建立司法新闻报道协议制度和新闻咨询评议会制度。美国司法界的司法新闻报道协议制度是指鼓励新闻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法庭签署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用以指导涉及警署、检察和法院领域的报道活动。协议提醒记者,在开庭前应当最大限度阻止发表某些含有偏见的报道。最为重要的是,不要就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清白无辜发表评论意见。签署这种协议不仅能对有碍司法独立的新闻报道加以限制,对新闻报道本身也不无好处。另一个是,英美的新闻咨询评议会制度始于1946年的英国,其后美国于1971年引入并发展成熟。该机构成员由司法界和新闻界专家共同组成。评议会如果发现报道确有错误,将会及时把错误之处告知新闻机构,并提出一些补救意见和解决办法。⑦
(七)坚决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过程及其结果。具体表现为仅通过主观臆断、明示和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人罪行或处何种罪行,以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审判的行为。⑧“媒体审判”是一个相当刺眼的词,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违反,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践踏,实质就是新闻媒体“指导”或先行代替法官审判。对此我们要高举旗帜坚决反对,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媒体审判”性的新闻报道刊载或播出。这其中敢于抵制和纠正在新闻报道中各种虚假报道和恶意舆论炒作的违法行为尤为关键。要善于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良性互动的常态化。
五、结语和展望
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前提下,保证国家司法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是一个长期困扰各国司法和新闻实务界的重要问题。只有真正通过各级法院和新闻媒体的共同努力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在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做好新闻报道,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要营造让各级法院能够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让新闻媒体能够充分报道好每一起案件的社会机制和氛围。我们相信,通过各级法院和新闻媒体共同努力,我国社会全体公民都能逐步感受到国家的司法进步和民主舆论氛围,能够感受到法律对公众知情权的切实保护。
注 释:
①黄瑚主编:《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08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4日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0号
③参见赵凌:《南方周末》,《中国法院变革刑事审判 庭审“敢于”不走过场》,2013年10月24日,A2版
④参见该文件“完善制度机制,深化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部分
⑤部分内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10月28日发布
⑥王军著:《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⑦王军著:《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165页
⑧黄瑚主编:《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10页
作者简介:
牛月,河西学院信息技术与传媒学院助理研究员,文法双学位,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新闻法和新闻主持人理论。
责任编辑: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