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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涉嫌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宣判

2014-04-29

方圆 2014年1期
关键词:区委书记宣判宝安

广州市中级法院2013年12月20日对广东省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进行一审宣判,黄志光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黄志光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先后多次收受深圳市宝安区农业局局长、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刘某给予的现金35万元,先后两次收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副局长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2万元,并为二人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10年间,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市长、汕头市委书记期间,黄志光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团公司董事长詹某给予的玉石摆件26件(价值人民币169余万元),香枝木罗汉床1张(价值人民币27万元),维腊木插画桶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詹的亲戚黄树光职务调动、詹在汕头市南澳县投资以及其投资的香港潮声卫视在汕头市设立记者站等事项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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