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昏官”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2014-04-29汪文涛程大贵肇雪松
汪文涛 程大贵 肇雪松
反贪污贿赂与反渎职侵权,并称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两大职能,许多人往往对前者耳熟能详,但对后者知之甚少。实际上,安全事故、河流污染、滥批药品等社会热点事故背后不少都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策失误、监管不力的情形,有的就是渎职犯罪。到目前为止,在刑法中,有关渎职犯罪的罪名共44个。为此,《方圆》杂志开设“中国反渎局长访谈录”专栏,特邀全国省市级反渎局长讲述案件背后的精彩故事。
在部下看来,刘笑竹是个“工作狂”,脑子里想的全是工作,有时在想某个疑难复杂案件;有时考虑的是某个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查办工作该如何推进;还有时,某个基层院的反渎工作打不开局面,这让他很“上火”,“连睡觉都在操心工作”。
办案组的干警,大都有这样相同的经历:半夜三、四点钟,经常从被窝中被叫醒开案情分析会,每逢这个时候,大伙明白了,局长想案子又一夜没睡,肯定有突破案件的新思路、新点子了。会一开完,刚好亮天,刘笑竹又毫不留情将大伙“赶”出门,各自领命干活。
正是这样一支队伍组成了中国反渎职侵权一支优秀团队——人均立案数、案件侦结率、移送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主要办案数据连续五年全国第一;“全国十佳反渎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优秀反渎职侵权局”;先后参与查办了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上海市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吉林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原副局长王国君、吉林省公安厅原纪委副书记王子桐、吉林省能源局原局长赵全洲等一大批省内外有影响的渎职侵权大要案;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3278件4835人,县处级干部143余人,厅局级领导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损失180亿余元……这支队伍的“领头人”就是刘笑竹,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领导的话讲,“从侦查员到侦查处副处长,从侦查处处长再到省院反渎局副局长、局长,刘笑竹是侦查战线自身培养成长起来为数不多的反渎局长。”
这段话勾勒出了刘笑竹的职业角色,而他扮演这些角色无疑是成功的:被荣记个人一等功三次,荣立集体一等功两次;“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反渎职侵权侦查组织指挥业务标兵”;率队参与并配合国务院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组对吉林省八宝矿难、和龙庆兴煤矿瓦斯爆炸、德惠市宝源丰火灾等重特大责任事故依法开展调查,立案查处事故背后相关人员渎职犯罪37人……
“把握机遇”、“更新理念”
《方圆》:都说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四难一大”,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按常理,吉林是个人口、地域相对较小的省份,但办案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有什么诀窍?
刘笑竹:这个问题问得很“大”,我简单回答几点。当今社会,提起贪污受贿,老百姓都非常痛恨,都知道检察院查“贪官”。其实,查“昏官”也是检察机关一项很重要的职责,但这项工作并非家喻户晓。与反贪工作相比,社会对反渎工作认知度、影响力明显不同。所以,要做好反渎工作,首先要善于“把握机遇”。
200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各地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一道被纳入反腐败的总格局中。借此机遇,吉林各地反渎部门早行动、早部署,机构逐步健全,充实了一批骨干人员,体现在业务工作中,就是办案规模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2009年的人均办案数已经达到了全国人均办案数的1.9倍。
“反渎工作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吉林反渎工作中绝不是一句空话。2010年底,中央明确要求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这在检察机关历史上是不多见的,其重要性十分巨大,我省检察机关紧紧抓住抓好这个文件出台的历史机遇,积极协调汇报,引起了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后来省委和省政府制定了明确的贯彻意见,提出了14项加大工作力度的要求,既有长远安排,也有短期目标,方向性强,操作性实而具体。
比如,吉林省各级检察院反渎局的规格和内设机构比照反贪局设置,反渎局长参照反贪局长进行配置和管理。在省院,还设立了重大责任事故检察专员两名,为实职副厅长级,在市、州院设立重大责任事故检察专员一名,为实职副处级。检察专员在反渎局长领导下工作,专门负责重大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环境污染、重大危害国土资源和重大工程建设等事故、事件、案件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的调查,负责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专案调查工作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反渎展览上,我们邀请了省委书记、省长等主要省领导出席参观,在全省各地巡展中,不少党政领导对渎职侵权的危害有了很深的认识,对我们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视,支持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我们还向社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5万余份,广泛宣传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扩大了社会影响力,执法环境必然得到很大的改善,这是做好反渎工作的前提。试问,领导如果不重视,社会如果不认可,反渎部门去哪找线索?办案阻力能不大?
《方圆》:你们今年查办了1038人,一个省就占到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数量的近十分之一,是不是在内部下达了任务量规定?
刘笑竹:恰恰相反!众所周知,反渎工作起步较晚,有的地方,是“为了追求案件数量而办案”,这种思想在吉林已被杜绝。面对新的形势,2009年,我们及时调整思路,果断取消了下达办案任务数的做法,提出了要“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结果当年立案规模不仅没有萎缩,同比还上升了10%。
这得益于反渎理念的更新。在新的历史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这既是责任和压力,也意味着新的发展机遇。在这种形势下,近年来省院明确提出了要把反渎工作“作为新形势下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作为检验一个院全面建设水平的重要参数”等新的理念,引导各级院认清形势,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摆上更重要位置,在领导精力、人员及物质保障上给予高度重视和倾斜,从而为开展和推进反渎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也是为什么吉林省反渎部门和反渎工作比较“有地位”、“有所为”的原因之一。
“一地开花,多地结果”
《方圆》:破解制约反渎工作的“瓶颈”,吉林还有哪些经验和“特色”举措?
刘笑竹:近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专项工作”的部署,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专项”,结合吉林实际,我们在若干领域分解成34个“小专项”实施战略,比如“农机补贴专项”、“普九化债专项”、“违法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专项”、“涉林、毁林犯罪背后渎职犯罪专项”,“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很明确,针对的是老百姓身边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渎职犯罪,容易赢得老百姓的支持,线索来得快、来源广、来得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依靠群众反腐败”。
在开展专项工作中,我们注意从摸索办案规律、提高侦查能力入手破解难题,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在办理护照审批、水资源费征收、农机补贴发放等特殊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上,摸索出了“针对特殊领域同类案件共性特点,采取同类有效的侦查手段,举一反三,提高侦查效率”的规律;在办理同一行业涉及多个层面的案件中,又总结出了“步步紧逼,深挖细查,通过个案侦查带出窝案、串案”的经验等。
我们的办案模式是“个案突破、专案拓展、类案复制”。每个院开展的专项工作领域不尽相同,可以说各俱特色、亮点纷呈,如果某个院或者某个地区的做法特别有效果,省院就会及时总结梳理,并要求其他地区、其他院“按图索骥”。
《方圆》:“类案复制”、“按图索骥”这些词汇,听上去还真形象,具体说说。
刘笑竹:相同行业、相同领域的渎职犯罪,其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往往具有相似性,我们要求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在侦查过程中要不断摸索发案特点和办案规律,对于某个院或者某个地区探索出的办案成型经验,省院反渎局会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在全省统一指挥铺开,实现“一地开花,多地结果”的局面。
比如,去年3月,辽源地区查办农机补贴发放领域中的渎职犯罪案件,省院反渎局及时派员介入,在协助辽源地区成功查办案件的同时,帮助他们总结了查办农机补贴发放过程中渎职犯罪的工作经验,并把农机补贴发放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犯罪方式、手段概括为四个阶段,总结出六点侦破方法,及时召开办案调度会,在全省部署了查办农机补贴领域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各地区按照辽源的侦查经验,对本地区的农机补贴发放情况“过筛子”,很快取得了成果,先后立案129人,遏制了内外勾结、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的犯罪风潮。
原创“一体化侦查”机制
《方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和渎检厅最近在全国转发推广了吉林的一项侦查经验,也就是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侦查”机制,据了解这项机制最早的雏形来自于省院反渎局,什么是“一体化侦查”机制,“一体化侦查”与“侦查一体化”又有什么不同?
刘笑竹:“一体化侦查”机制是继2005年我省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经验在全国推广后的又一重大成果。所谓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侦查”,是检察机关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需要,以提升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和有效保障人权为核心,在检察长直接领导或经授权的副检察长领导下,集中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检察技术和信息等业务部门力量,统一指挥侦查行动、统一调配内部资源,一体联动的侦查系统化工作机制。
“一体化侦查”与“侦查一体化”有着明显区别。“侦查一体化”强调的是在侦查机关内部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强调的是上下一体,注重强化上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在本辖区内统一调度侦查资源,通过提办、督办、参办、领办等方式,统一组织指挥开展侦查工作。而“一体化侦查”打破了受侦查部门自身的局限,强调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所有业务部门以突破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提高质量、规范行为为核心,以专案组为组织形式,联合开展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既包括上下立面一体,也包括业务平面一体,是检察一体化理论在侦查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方圆》:为什么会提出这样一个概念,“一体化侦查”机制有哪些具体内容?
刘笑竹: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我们杨克勤检察长就敏锐地感到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瓶颈”问题,要求我们探索研究如何破解既有效突破案件、又严格规范执法、更能保证案件质量这样一个综合课题。我们结合查办的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杨青松渎职系列案、省发改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赵全洲渎职案等案件,根据侦查所需人才类型,抽调侦监、公诉、民行检察、检察技术、检察信息等部门人员参与到专案侦查工作中,形成了侦查所需专业知识的强大支撑,极大提高了突破能力、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
当前,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一些职务犯罪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往往一起案件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犯罪手段;职务犯罪信息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QQ、微信犯罪等新特征,依托传统的侦查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探索实践中,我们借鉴“侦查一体化”模式的科学要素,运用改革创新的思维,积极创新侦查模式,大胆整合检察资源,经过总结提升,创造性提出了“一体化侦查”模式。
《方圆》:“一体化侦查”机制效果如何,实施过程中有无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
刘笑竹:今年以来,共一体化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7件,侦查终结、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限大大缩短,有罪判决率100%,办案效果较传统方式有明显提升。
需要说明的是,推行一体化侦查,使诉讼监督重心前置,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同时,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更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参与一体化侦查的非自侦部门人员在案件其他诉讼环节,要实行相关回避制度,不得担任案件其他诉讼环节的主要办案人。
侦查资源需有效整合形成“反腐合力”
《方圆》:能否讲一个运用“一体化侦查”机制成功侦办的案例。
刘笑竹:好的。 2011年6月,省院反渎局接到举报,举报人是某个工程的被转包者,被举报人系工程的转包人,叫董凤杰(女),举报信称董凤杰在中标后,将某造价5000万的工程以1500万的低价转包给举报人,举报人认为挣不到钱,干不下来,双方遂发生经济纠纷。举报信中,还透露了转包人与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杨青松关系特殊。
根据举报,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发现两条线索,一是杨青松的个人财产状况有异常,二是杨青松与董凤杰联系来往非常密切,男女关系不正常。在掌握一定证据后,省院反渎局正式立案侦查。后来查明的犯罪事实令人震惊,杨青松身为吉林省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受国家委托行使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行政职权,违法、违规、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先后为不具备土地整理资格的董凤杰等人非法获得25个土地整理工程。
为了帮助其情妇董凤杰获利,杨青松采取诸多违法手段,如“违规告知招标项目”,“指使董凤杰围标”,“违规帮助董凤杰确定高利润的标段”,“阻止其他人参与董凤杰所投标段”等等,性质恶劣。
随着侦查的深入,案情开始急剧“膨胀”,由杨青松又牵出了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调研员王野等另外37名涉案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介绍贿赂、串通围标等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涉案地区遍布全省。
在此背景下,仅靠省院反渎局一个部门,根本无法完成系列案件的侦办工作。在向院党组汇报后,省院运用“一体化侦查”机制,从各级院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抽调办案精英,成立了120人的专案组,历时8个月成功查办了吉林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仅杨、王二人控制的项目就达108个,涉案金额5、7亿元;涉案地域最广,覆盖9个市州30个市县;涉案人员最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共计500余人;犯罪手段最杂,涉及到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的系列贪腐案件。案件终结后,我们的工作并未结束,组织专人对这一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对一体化侦查机制的运用情况进行反思总结,及时对土地整理领域的渎职犯罪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了《关于从杨青松案件看我省土地整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的报告》报省委,省委书记王儒林、常务副省长马俊清等多位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省国土厅依据我们的建议,完善24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整理,规范我省土地整理工作。
《方圆》:办理渎职侵权案件这么多年,你有何感受?
刘笑竹:感受很多,但我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侦查资源有效整合的问题。比如在涉黑案件中,充当“保护伞”的官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行为通常与涉黑人员的杀人、贩毒、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相辅相成”;又比如检察机关在查办农机补贴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中发现,渎职犯罪还与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融合交织在一起。
这些案件反映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反腐败的深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仅靠反渎部门“单兵作战”,不免会“势单力薄”。在检察机关内部,反渎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的资源整合和联动;对外,要加强与纪检、公安、国资、税务、审计、安监、质检、海关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各类侦查资源需要有效整合,才能最终形成强大的“反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