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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拆迁所涉税费征收的探讨

2014-04-29刘朝阳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1期
关键词:政策

刘朝阳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危房改造、土地征收在税费征收政策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和补偿条例》无论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上,还是在搬迁程序、补偿的市场化定价等核心问题的制度设计上,相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有历史性的进步。本文现就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新政策的实施试做解读和剖析。

[关键词] 企业拆迁;税收征收;政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1. 017

[中图分类号] F23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1- 0027- 02

近年来,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力度越来越大,于是颁布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武汉市政府根据《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房屋拆迁统一为征收、收回性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新政策的实施将使得税费征收更加合理化,提高了被征收人的积极性,有利于拆迁工程的合法高效完成,也让开发项目能够更快地开展起来。

1 所涉税费征收的新旧政策对比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政策性搬迁;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行为属于商业性拆迁。政策性拆迁中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收入,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免征;商业性拆迁中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收入,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了规范,全部采用政府征收、收回的方式进行拆迁,取消了商业拆迁的模式。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收入,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免征。

[例1] A项目2013年进行征收土地(房屋),2013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并支付30 000万元拆迁补偿给甲公司;同一地区B项目由乙公司以招、挂、拍方式取得,2010年领取拆迁许可证,2013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并支付30 000万元拆迁补偿给乙公司(土地增值税按核定9%征收率征收,房屋价值按补偿总价的20%计算)。则甲、乙两公司依照新、旧政策承担的税费分别为:

①甲公司合计应交税费342万元

其中:土地增值税0万元

营业税30 000×20%×5%=300万元

附加税300×14%=42万元

②乙公司合计应交税费4 410万元

其中:土地增值税30 000×9%=2 700万元

营业税30 000×5%=1 500万元

附加税1 500×14%=210万元

从例1中可以看出,新的政策极大地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降低了税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同时,另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也出现了:甲、乙两公司同样是在2013年签订拆迁协议并收到补偿款,但是承担的税费却有4 068万元的差异,明显存在税收的不公平,对乙公司的税费征收方式是很不合理的。这就需要我们在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尽量吻合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立法初衷。

2 新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建议

随着新政策的出台,相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与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很重要。执行时间上采用新老政策一次性划断,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出台时间2013年1月1日为限。在实施方法上,本文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2013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拆迁合同的,按老政策已执行的部分是既成事实,不做追溯;未执行部分采用新政策征收相关税费。

(2)2013年1月1日之前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但2013年1月1日之后签订拆迁合同的,一律按新政策执行。

[例2] C项目2010年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13年与丙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后支付20 000万元拆迁补偿款(土地增值税按核定9%征收率征收,房屋价值按补偿总价的20%计算)。

①按老政策执行的话,本例属于商业性拆迁,丙公司应交土地增值税20 000×9%=1 800万元;营业税20 000×5%=1 000万元;附加税1 000×14%=140万元。合计应交税费2 940万元。

②按新政策执行的话,本例属于征收性质,被征收人丙公司取得的补偿收入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应交营业税20 000×20%×5%=200万元;附加税200×14%=28万元。合计应交税费228万元。例2中的丙公司所涉项目拆迁跨时较长,经历了新老制度的更替过程,采用不同制度执行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差距非常巨大,对乙公司的财务压力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被拆迁后如果在同样的地段重建的话,重置成本已远远高于拆迁补偿,对企业来讲所承担的拆迁压力是非常大的。政府税收政策的执行要考虑到社会影响,考虑到公平所产生的积极意义,这样更有利于为各项建设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 结 论

对于新政策出台后签订拆迁合同的单位,执行新政策能够更有效地建立起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政环境。创新房屋征收工作机制,坚持和谐阳光惠民依法征收工作思路,减少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执政行为的质疑,提升政府部门公信力和社会诚信力,增强群众对房屋征收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采用该政策也对公平税收、和谐拆迁起到积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艳.谈谈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J]. 现代商业,2011(23).

[2]卢伟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有关涉税政策[J].财会月刊,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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