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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的商业车险制度保障路上正义的实现

2014-04-29张俊美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3期
关键词:侵权豪车保障

张俊美

[摘要] 由于现行保险赔付十分有限,“普通车‘轻吻百万豪车一夜返贫”理象虽不是经常发生,但大量上路的豪车就像是一个个防不胜防的“经济炸弹”,对其他车辆形成了强大的经济震慑压力,同时也会造成道路平等通行权无法实现。因此,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设定车辆第三者责任赔偿上限和设立豪车专险,实行风险自理,普通车主也要提高风险意识,合理选择商业车险,以合理的商业车险制度保障路上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商业车险;侵权;豪车;制度;保障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3. 059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4)13- 0094- 03

0导言

汽车保险等相关政策的完善程度不仅直接关系到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是普通民众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动辄上百万元的豪车在街头日益增多,我们的路况和交通环境仍然有待改善,车辆摩擦事故在所难免,普通车撞上豪车的概率也在逐渐增大,越来越多的“普通车‘轻吻百万豪车一夜返贫”的事件在不断上演。2012年2月下旬,半个月内媒体连续曝光两起普通车撞上劳斯莱斯,保险公司赔偿后,普通车主还得赔上数十万元的新闻事件,打开了淤积在普通车主心中多时的对于车险制度的不满情绪阀门,舆论矛头纷纷指向车险制度。

撞上豪车,新车的价格还不及赔付的费用,普通车主真正“伤不起”,甚至有人认为撞上豪车就是撞上“经济炸弹”,“小事故,大赔偿”的事件屡屡上演。笔者认为,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相关风险设置及责任分配不合理,没有做好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从目前来看,我们应采取相应措施在商业车险上下功夫,并在路上规避与豪车“亲密接触”才是最迫切的。它不仅需要保险制度的完善,還需要政府和普通车主的努力,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做到减轻普通车主的出行压力,保障路上的正义,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1普通车“轻吻”百万豪车一夜返贫——路上的不正义

普通车“轻吻”豪车并未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却一度成为热点新闻,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皆因天价赔偿费。“撞了豪车,倾家荡产”的悲剧不是每天都在上演,但对于快速发展中的中国而言,越来越多的豪车融入车流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进程,由于担心撞上豪车,许多车主不得不努力避让,客观上形成了豪车的道路特权,扭曲了道路通行原则,这无疑会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潜在的威胁和经济压力,造成路上的不正义。加之豪车的价值过高,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投保,很多价值千万元的豪车只能“裸奔”上路,这无异于让穷人为富人的奢侈风险买单。法律的原则是公平,因此在明确赔偿责任时也要强调公平合理。在豪车与普通车出现的事故中,一个轻轻的刮碰,赔偿额就有可能比普通车还贵,甚至要高出几倍,这明显是十分不合理的。[1]此外,豪车的存在同时也使普通驾车者失去了平常心,使他们时刻处在紧张之中,注意不要与豪车刮擦,这实际上也损害了公平原则,撞上豪车就是撞上了“经济炸弹”,即使平常的交通事故理赔也要赔上几十万元,无形之中增加了普通车主的压力,不利于路上正义的实现。

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车辆之间相撞造成的损失赔偿也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自身原因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主张法律对奢侈品损害的赔偿并无“歧视”,发生侵权行为后,赔偿多少并不取决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给对方造成多少损失就应该赔多少。[2]

然而,根据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经典的“分配正义论”观点,“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3]那么在这里,责任负担分配的正当理由,就不能仅仅是基于过错,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散损失能力的比较。通过一种保险制度的平衡使资源分配向弱者倾斜,使弱者在残酷的经济世界中能有所依靠。虽然这种做法貌似很不公平,然而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这种制度的建立对社会是大有裨益的。严格按照侵权构成要件进行赔偿无可厚非,但如果将其置于贫富差距大的社会背景之下,考虑到车辆保险和侵权法的接轨尚存在问题等制度缺陷,适当地控制赔偿数额也不失为当下严守法治又吸纳民意的权宜之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要通过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种高度社会化的风险保障工具,利用社会化的机制,实现财富在不同人之间的分配,最终实现分配正义。

2我国现行商业车险制度暴露出的缺陷

由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我国的商业车险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果法律对奢侈品的权利救济等同于一般物件,让普通车主按奢侈品的价格损失进行赔偿,“一夜返贫、倾家荡产”,势必会造成社会的恐慌。

2.1 豪车投保难

豪车因整体价值高,配件价格及维修费用相当昂贵,中国的豪车配件基本都从国外进口,一旦车出事故要换配件,只能和国外厂商联系。同时,原装配件成本价加上进口关税和经销商转手的提成费,等部件到客户手里价格已经十分昂贵。由于险种及费率限制,豪车风险相对较大,收益小,诸多保险公司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均不愿承保这类车辆;此外,豪车客户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要求非常高,需要高素质的服务人员,维修难度大,且要有专用的服务流程,这也间接限制了部分保险公司介入此类业务。目前,一般只有人保、平安、中华联合、太保等大型产险公司愿意承保超级豪车,而且需要车主在4S店或保险公司营业部亲自办理,个别的还需要上报总公司核准后才能承保,导致豪车的投保难度非常大。

2.2 豪车财产赔偿高于人命赔偿

美国在财产赔偿方面,与中国目前的状况相近,也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但中国的死亡赔偿则是按社会平均收入水平20年计算的,金额不超过数十万元,与豪车车损金额差距极大,而美国涉及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金,动辄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这种二元制度造成了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高于人命赔偿的现象,在豪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出现为躲避豪车而撞人的事件,导致 “撞豪车不如撞人”的扭曲逻辑成为现实,将人命与财产的矛盾推向极致。

2.3 忽视利益平衡原则

前已述及,不少豪车车主在投保时吃了“闭门羹”,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也仅限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车损险的一部分。目前,国内一些豪车因为找不到投保方而被当作古董陈放在车主家中不敢上路,或者只能裸跑。如果豪车和普通车同时存在,豪车价值已超过一般人的想象,驾车上路的风险也同样超过普通人的想象,驾驶这样的豪车上路,无疑在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潜在的威胁和经济压力,豪车实际路权大于普通车。同时,如果站在普通车一方的角度,其有合理预见,绝不会想到一起常见的交通肇事会造成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利益平衡原则也应该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条款中得到应用。[4]

2.4 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像玛莎拉蒂、劳斯莱斯、宾利、布加迪等品牌,这些车销量小,配件大都需要单独申请进口,许多配件还是手工制作,费用昂贵,刮擦及轻微碰撞即能产生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索赔。如果全部由肇事车主承担,等于鼓励超级豪车的配件整车价格倒挂,也容易产生豪车车主和4S店的利益勾结。在现实操作中,会出现不少豪车车主为省事,宁愿自认倒霉,将责任往自己身上揽,让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去承担高额的修复费用,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5]

简言之,无论是从普通车主、保险制度角度,还是利益平衡以及社会公平角度来看,普通车“轻吻”百万豪车一夜返贫都体现了路上的极大不正义。因此,出台豪车风险自理制度已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难题,我们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设计来保障路上正义的实现。

3我国商业车险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建议

空间是有限的,道路资源也是一定的,而豪车却在不断地增加。“躲豪车”终究不是办法,普通车主还是要依法行事。同时,还要完善豪车车辆的保险制度,确立豪车车辆超合理范围损失风险自担的制度,平衡不同车辆的平等路权和责任,规避强加于广大普通车辆驾驶员的本不应承担的风险。

3.1 普通车主提高风险意识,合理选择商业车险

一方面,普通车主可以合理地选择商业车险,根据所在城市区域的路况及经济水平,适当提高商业三责险保额来分散风险。通常情况下,私家车主在购买交强险后,至少会追投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针对第三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以一辆5座的非营运私家车为例,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保费分别为1 200元、1 400元和1 600元左右。选择投保20万元和选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只差几百元,但保障却提高了整整30万元,显然后者的性价比更高,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将第三险保额增加到50万元。[6]

另一方面,除了买足“三责险”,投保不计免赔险也相当重要。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种附加险,如果投保了该车险,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20%的赔偿责任再次转嫁给保险公司。比如,全责一方投保的“三责险”保额为30万元,如果投保了不计免赔险,那么就可以获得商业三责险的30万赔偿,如果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则只能拿到24 万元左右。

3.2 设定车辆第三者责任赔偿上限和豪车专险,实行风险自理

豪车在公路此类公共空间行驶,不可避免会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关联,而豪车车主应该有起码的风险意识和承受心理,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加大豪车车主的行驶责任,在“并不對等”的权利义务之下,给豪车车主加上更多的注意义务和经济分担义务。对于超出普通人的正常认知水平和赔付能力的那部分风险,其主要责任就应该由豪车车主来负担,以平衡不同车辆平等的路权和责任。

首先,可以通过法律设定车辆第三者责任赔偿上限,实现路权公平。设定豪车一方的最高获赔金额,超过这一金额的,责任人不需要赔付。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制定出全国统一适用的机动车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在最初确实不宜将责任限额和保险费用制定得过高,但也不能将标准定得太低,否则,就使这项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过高,车主无力承担;过低,则不能引起人们重视,而且也可能发生道德风险。那超出赔偿上限的,原则上只能由豪车车主自己承担,所谓“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理论就是如此。[7]虽然普通机动车驾驶者可以减少风险,但由于普通机动车和豪车是同道行驶,速度又快,完全避免是不现实的,刮蹭还是会出现的。因此,豪车车主作为豪车的控制者,应该为自己的奢侈品买单,哪怕豪车车主没有过错,承担部分风险也理所当然。豪车车主上路前必须强制投保“超责保险”:当车辆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上限时,保险公司给予一定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可以设定为:当车辆被撞造成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赔偿,保额可分为不同档次。保险公司根据豪车价值计算费率,对于同等保额档次,豪车价值越高,保险公司确定的费率越高。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可以设定为:维修豪车用国内同种配件及同等维修工艺所需费用。但设定赔偿上限只是解决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对于豪车车主而言问题尚未解决。

其次,据调查,上海的一些保险公司针对百万元以上的超豪华车型,都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投保条件;针对少部分超豪华车型,一些保险公司甚至拒绝受理投保,豪车投保难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国的车辆保险体系尚不够完善,没有针对豪车做出具体制度安排。而在日本,针对豪车有专险,六成由保险公司赔。即使是普通车撞了豪车,也不用太担心,因为很多保险公司都设有“普通车辆之外的理赔保险”这一险种,主要针对价值在约合9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豪车及各类工程车辆。普通车如果投保了这一险种,万一撞了豪车,修理费用六成由保险公司付,其他的由自己付。[8]因此,针对豪车车主,我们也可以借鉴相关做法,设定针对豪车的专门保险,使其实行风险自理,为自己的奢侈品买单。

最后,就保险公司而言,作为豪车承保方的保险公司可以将其相应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甚至是国际市场进行“临时性分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保险,将风险下移,以减轻自己承担的压力,分散相应的豪车承保的风险,由多个保险公司对豪车事故进行风险分担。

主要参考文献

[1]杨颖.豪车肇事案件的责任承担与保险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1).

[2]史砝.豪车权利在法律面前不受歧视[J].以案释法,2012(9).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75.

[4]法丽娜.法制运行中相关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J].经济导刊,2010(9).

[5]陈宇康.对劳斯莱斯被撞引起的天价索赔的思考[J].理论观察,2012(2).

[6]陈玲.以公平正义的视角看豪车损害赔偿案[J].森林公安,2012(1).

[7]彭世忠,冉崇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责任主体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8(1).

[8]陈立辉,吴立勋.浅谈我国汽车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J].上海汽车,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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