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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终止的所得税筹划效应研究

2014-04-29汤国利李志明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3期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筹划

汤国利 李志明

[摘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日趋多元化。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途径之一,然而投资就要面临风险,当股权投资发生“亏损投资”或“不经济投资”时应该及时处置该项投资。在企业股权投资终止时,企业更应该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决策,使企业实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终止;所得税;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3. 017

[中图分类号] F810.42;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4)13- 0024- 03

1引言

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其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外投资对于企业价值的提升至关重要。股权投资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长期持有,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目的,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进而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利于企业价值的增加。而现实的企业财务管理实践表明,企业投资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具有重要影响。企业管理层对投资的管理要统筹全局、学会取舍,适时终止经营或终止投资,尤其是在市场环境不稳定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提高对股权投资管理的水平,及时跟踪企业股权投资的损益情况。当企业的某一项投资没有取得预期的获利能力或是发生不可逆转的投资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及时预算财务盈余,调整投资方案,果断放弃非效率投资方案,与此同时,加强投资终止的税收筹划管理,以实现企业股权投资终止活动的税后价值最大化。

2股权投资终止案例背景资料

当某项投资方案不符合企业预期价值增值目标时,要及时进行“止损”,不同的终止投资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清算结果也是不同的。本文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的第一项①,即“建安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为案例,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终止投资在不同情况下对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利润的影响。具体的案例背景资料如下:

建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安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建筑安装公司,由于业务扩展需要,公司于2008年7月以2 500万元货币资金投资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宏达安装公司(简称“宏达公司”)。后因建安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3年3月终止对宏达公司的投资。经对有关情况的深入调查,2013年3月末终止投资时,宏达公司财务状况如表1所示。

建安公司终止股权投资有3种初步方案。①注销方案:注销宏达公司,支付清算费用80万元,偿还短期借款500万元后,收回货币资金3 800万元。②股权转让方案:以4 000万元价格转让宏达公司的股权。③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先将未分配利润1 000万元收回,然后以3 000万元价格转让宏达公司的股权。

3股权投资终止的所得税筹划效应分析

假定上述3种方案都可行,其他情况都一致,建安公司没有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我们在此只分析各方案的所得税处理及各方案实施后的税后净利润。

3.1 方案一:注销方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即母公司建安公司注销子公司宏达公司时的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4 500-4 500-80=-80万元。此时建安公司发生投资损失-8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清算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以进行专项申报扣除投资损失80万元。得到建安公司税后净利润=3 800-2 500-(-80×25%)=1 320万元。

3.2 方案二:股权转让方案

国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据此,母公司建安公司以4 000万元转让子公司宏达公司,其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 000-2 500=1 5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 500×25%=375万元,建安公司转让宏达公司股权后获取的税后净利润=4 000-2 500-375=1 125万元。

3.3 方案三: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母公司建安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1 000万元收回,应当确认为对子公司宏达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计入应税所得,此应税所得为免税收入,不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建安公司以3 000万元转让宏达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 000-2 500=5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此方案母公司建安公司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的最终税后净利润=1 000+3 000-2 500-125=1 375万元。

股权投资终止3个方案所得税筹划效应比较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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