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4-04-29张征赵斌张晓冰
张征 赵斌 张晓冰
【摘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是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一项重要金融政策,但该项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本文结合新乡辖区实际,针对现有存在的问题,建设性的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贸民品 贷款 问题 建议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是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一项重要金融政策,对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改革提出了利率市场化等新的要求,在这一改革的大背景下,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我们结合新乡辖区实际,深入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部分民族企业对民贸贷款贴息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新乡辖区民贸利差补贴基本情况
新乡市符合销售名录产品的企业数量少,民贸企业经营规模小,竞争力不足,市民族宗教局优中选优筛选上报后,未能获得上级审批通过。目前全市“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仅有三家,分别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以及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办理民贸贴息业务,因其享受扶贫贴息政策,在金融机构有扶贫贴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民贸民品企业不能同时享受民贸贴息和扶贫贴息双重政策。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乡银行有3000万元贷款,自2009年三季度开始办理贴息业务,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有2500万元贷款,自2014年一季度开始办理贴息业务,截至目前人行新乡市中支办理贴息合计506.96万元。民贸利差补贴政策经过多年的实施,政策一直未做大的调整,实际执行效果与政策制定初衷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针对现有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对下一步政策的修订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有瑕疵、宣传不到位
1.部门间协同力度差、监管有真空。目前民族管理部门负责民贸民品企业的资格认定、贷款使用初审和登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贷款利差补贴资料审核,贷款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由承贷银行操作,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发放。管理部门涉及多,且缺乏牵头领导部门,各部门只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协同力度差,导致部门间信息沟通不到位、贴息资金管理反而不便。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也缺乏有效手段。承担金融机构和企业如有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仅可以取消承贷银行资格或取消民贸企业贷款优惠利率,但缺乏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2.宣传力度不够。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宣传采取的是“点对点”的方式,这种宣传方式过于单一,无法大规模的普及。根据企业问卷调查显示,新乡辖区15家企业当中不了解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比重超过70%,而即使了解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不知道其具体内容,仅仅知道政策本身。由此可见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使得政策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承贷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
“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优惠贷款利率随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而多次变动,最低时2.43%,最高时4.59%,但有一条规定始终未变,就是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贸民品贷款利率不准上浮,只能执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减去贴息利率的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后,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经营状况等实行贷款风险定价原则,而民贸民品企业一般规模小、信用等级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经营和市场风险较高,商业银行开展民贸贴息业务基本无利可图,还要增加相应的经营成本和承担贷款风险,收益与成本不匹配,银行缺乏积极性。
(三)企业申请贷款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1.贷款手续复杂。许多民贸民品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都是由于贷款的手续太过复杂而降低的。太行振动有关人员称,申请一次利息补贴需要和新乡县民族宗教局、新乡市民族宗教局、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承贷银行、人民银行、财政局共六个部门打交道,尤其《河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财金[2013]13号)文件实施后,贴息资金由人民银行划拨改为财政部门划拨,从申请到审批再到资金到位,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优惠政策的效果。并且现行政策规定的能享受补贴的是一年期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非常容易逾期。沟通中了解到他们非常希望国家能制定相关政策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增加贷款的额度并且放宽贷款的周期。
2.抵押担保机制缺乏。民贸民品企业要想获得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首先要符合银行贷款的准入条件,其次需有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抵押品或担保物。而大多数民贸企业规模小、产业层次低,信息披露、统计、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给贷款带来难度和风险。绝大多数企业仍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投融资能力较弱,缺乏相应的抵押担保机制成为民贸民品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明确监管部门权力
管理部门间应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共享数据信息,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协调解决民贸政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减少财政部门在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中的管理权限,贴息资金拨付职责由人民银行或者地方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同时建议由民族工作部门承担牵头领导职责,由其负责对项目复审、贴息资金使用等监管与处罚,其他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同时,制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民贸贴息贷款或有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民贸贴息政策的权利并追回贴息资金;对承贷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取消其承贷资格外,还应将违规情况通报承贷银行上级部门,同时给予承贷银行适度的经济处罚。
(二)拓宽政策宣传的渠道,建立多方交流平台
可以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广泛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面,让各个民族县内的企业普遍了解掌握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提高企业争取利用政策的主动性。同时可以将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民贸民品企业作为典型来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使民族政策深入人心。
(三)建议允许贷款利率上浮享受贴息政策,提高承贷金融机构积极性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进行金融市场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金融产业走向市场的重要步骤之一,也是国民经济运行体制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来的基本标志之一。在这一背景下,建议允许贷款利率上浮享受贴息政策,减轻承贷机构因资金定价过低导致的成本倒挂问题,以此调动承贷金融机构积极性,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解决民贸企业融资难问题
首先,扩大具备承贷民品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范围。由于目前文件规定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发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几家金融机构,能否扩大到全部金融机构,实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全覆盖,使民贸民品企业无论在哪家金融机构办理,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以增强便利性。其次,放宽优惠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范围不局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能否拓宽到技术改造贷款、固资贷款等领域,贷款期限能否突破一年期流动资金,扩大到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第三,放宽使用优惠贷款政策的范围。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使用不应仅局限于名录产品,也可以用于企业名录产品以外的产品、项目所需。因为名目产品的市场狭窄、利润少甚至为亏损状态,企业主要以名录以外的产品、业务补贴。所以只要是被定为民贸民品定点企业不应局限使用优惠贷款的产品范围,以切实提高民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
(五)建立健全民贸民品企业风险保障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鉴于民贸民品企业持续发展和应对风险能力弱的实际,国家为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向民族地区拨出专项资金建立民族发展基金,并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多方募集资金,为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借助地方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民贸民品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解决抵押担保缺失的问题。金融机构按照“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加大民贸民品企业有效信贷扶持的同时,加强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张征(1968-),男,汉族,上海人,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科长,研究方向:会计学;赵斌(1970-),男,汉族,河南新乡人,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副科长,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张晓冰(1985-),女,汉族,河南新乡人,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科员,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