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探讨
2014-04-29周克祥
周克祥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售后租回交易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特别是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发布后,售后租回交易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同时也为租赁公司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关键词】售后租回 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一、售后租回交易的定义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租赁业务,是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又从买主(出租人)将该资产租回,也叫回租。通过这种交易方式,卖主(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前提下,取得出售资产的全部价款,分期支付租金,从而获得所需资金;而买主(出租人)获得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二、售后租回交易的分类及判断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章的规定,对于售后租回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具体认定标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即凡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的,应确认为融资租赁,否则应认定为经营租赁。
一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是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是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是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是指卖主(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再租回的交易,出售只是为租回服务,并没有将所售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主(出租人)。所以,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三、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七章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下面以案例的形式具体展示其账务处理过程。
[例]甲公司为实现生产转型需要进行融资,但是由于其资产负债率已经高达80%,要想取得银行借款十分困难,为此,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新建的一条生产线以2,600.00万元出售给乙信托公司后再租回使用。该生产线账面价值2,400.00万元,租期为该生产线设计使用寿命1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甲公司最低租赁付款额为3,600.00万元(其现值为2,600.00万元),每年末支付租金360.00万元,年利息率为6.4%。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该生产线是为了融资,该交易为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并且租赁期等于生产线设计使用寿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中融资租赁的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一)出售生产线并收取价款
借:固定资产清理 2,400.00
贷:固定资产 2,400.00
借:银行存款 2,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4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200
(二)租回生产线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6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600.00
(三)折旧的计提和调整
借:制造费用 24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的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20.00
贷:累计折旧 260.00
(四)租金支付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6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
(五)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承租人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本案例中,合同中已约定利率为6.4%,所以应以约定利率为实际利率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进行分摊。分摊表如下:
未确认融资费分摊表(实际利率法)
单位:万元
注: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对利息尾数进行调整
根据上表,2012年应确认财务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166.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66.40
以此类推,以后各年会计处理与上述相同。
(六)到期处置
借:累计折旧 2,6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600.00
四、不同观点
上述案例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出租生产线不用进行会计处理,保持原账面价值不变,租回也不用确认递延收益,可按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6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3,600.00
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未作调整,折旧政策也未发生改变,也不用进行折旧调整的会计处理。
五、理由阐述
一是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目的是为了融资,通过一揽子方式谈判,签订了生产线的出售并租回交易合同,但在交易过程中,生产线还是那条生产线,它的性能、生产能力、位置均未发生改变,权属也没真正发生改变,也没进行实质上的清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二是在上述案例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售价2,600.00万元实质上是甲公司从乙信托公司取得的借款,并以生产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确认的担保物价值为2,600.00万元。根据历史成本原则,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不应进行调整。最低租赁付款额3,600.00万元实质上是甲公司在借款期内应偿还的本利和。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租赁,第77-79页.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21章租赁,346-366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