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麦金太尔之正义观:比较与启示
2014-04-29姜丽
姜丽
[摘要]马克思和麦金太尔虽没阐述系统严谨的正义理论,但他们对社会正义问题都有深切的关照和深入的思考。马克思和麦金太尔在探讨社会正义问题时有共同之处,但又有本质的区别,通过对正义的首要对象、正义的逻辑起点、正义实现的途径以及正义的旨向等方面进行比较,从理论上厘清马克思与麦金太尔在正义观上的紧密联系和不同的学术见解,可为我们社会正义观培育与建构提供多元视角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麦金太尔;正义;社会实践;启示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4)02-0112-06Marx and McIntyre's concept of justice: Comparison and Revelation
JIANGli
(School of Marxism,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China)
Abstract: Marx and McIntyre took elaborate system of rigorous theory of justice, but they care and have a deep depth thinking about social justice issues. When Marx and McIntyre have to explore social justice issues in common, but there are essential differences, in terms of justice through the primary target,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justice, and the way to achieve justice, etc. aimed to compare from Marx's theory clarifies closely with McIntyre and different concept of justice in the academic insights that can foster social justice for our concept and construction to provide multiple perspectives and learn.
Key words:Marx; McIntyre; justice; social practice; Inspiration
[收稿日期]2013-11-05
正义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当代政治哲学的研究和思考的核心范畴。马克思在其卷帙浩瀚的著作中,关于正义话题尽管没作集中的专门论述,却不乏精辟的论述和深邃的思考。以美德伦理著称的英美哲学家麦金太尔对正义问题也没有系统专门严谨的论述,但他立足于西方思想史的历史考察,批判了新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从而构建了他的德性正义理论。马克思、麦金太尔两位思想家都对社会正义问题都有深切的关照和深刻的洞见,批判与反思了自由主义正义观和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以历史主义方法对抗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方法。分析和比较马克思与麦金太尔的正义观,探讨麦金太尔正义思想受到马克思的影响,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和诠释,从而厘清他们在思想史上的紧密联系和在正义观上学术分歧,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正义观的建构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马克思、麦金太尔的正义观比较的缘起
马克思和麦金太尔两位思想家的正义观能够相互比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两者有着思想史上的渊源关系。麦金太尔曾是位马克思主义者,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英国马克思主义左派中最为博学的成员之一。他的学说常被称为“亚里士多德式的马克思主义”[1](p.56)。作为马克思继承者的麦金太尔,他的许多思想受到马克思的影响。他的作品中多次提到马克思主义是认识现代社会的最为丰富的思想资源之一,至少可以这样说,马克思认为,正义依据于历史传统、把正义放置到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去理解、正义与社会实践理论等与麦金太尔正义观的基本方面相对应。在政治哲学中,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的背景下,马克思往往被视为重视共同体的重要思想家。麦金太尔本人虽不认同被贴上“共同体主义”标签,但他正义理论的确弥漫着浓重的共同体主义色彩。亚里士多德、黑格尔、马克思、麦金太尔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共同体主义代表,他们在个体与群体优先的价值排序有所不同,但相比于自由主义者,他们把价值的评判标准放在了群体而非个体上。
其次,来自文本的支持。麦金太尔在其代表作《德性之后》(又名追寻美德)和《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等中多次对马克思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有过直接的评论。如麦金太尔认为,在现代民主自由社会中,人们存着多元和互竞的正义观,不可能就正义问题达成一致,究其原因,如同马克思早就分析过的“对立的团体生活将形成与体现对立的正义观”[2](p.252),他论证道:“马克思基本正确地看到了现代社会结构的中心是冲突而不是一致”[2](p.253) ,这是十分正确的,指出了马克思看重的是不同的阶级由于在物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导致的正义观的冲突和对立。在论及分配正义时,麦金太尔也借鉴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观点:“在独立的实践推理者之间,规范将满足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公式,根据这个公式,每一个人所接受的与其贡献成比例。在那些能够给予的人和那些最有依赖性的和处在最需要接受状态的人——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之间,规范将满足的是一种修正版本的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公式: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p.130)对于“独立者”,他认为,应该实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即“按劳取酬”;对于“依赖者”,他主张应该尽可能实行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等等。
再次,时代不同、视域不同。马克思生活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欧洲工业革命基本完成,工人阶级深受资产阶级的剥削,这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提供历史背景和实践基础。麦金太尔所处的是资本主义的后工业时代,西方科技与经济得到迅猛发展,民主政治体制和福利国家政策也日益完善,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已经形成。由于所处时代不同,马克思与麦金太尔正义观的视域也不同。马克思的批判正义理论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指出无产阶级遭受资产阶级剥削的非正义性,深入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主张通过革命暴力手段消灭阶级和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理论,而麦金太尔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判,更多是以德性正义对抗规则正义,重视道德教化提升人内在的品性,主张用亚里士多德的内在善来弥补马克思的“道德贫困症”,但根本还是在资产阶级框架内进行思考的。麦金太尔很少谈阶级概念,他用共同体取代了这个概念,这个问题造成了麦金太尔对马克思思想的转换原因之一。麦金太尔自身的转换也与对斯大林主义的反思息息相关,苏联模式之后,他不可能再像马克思那样思考社群问题。因此他追溯的更远,主张“回到亚里士多德”。马克思成了历史资源的一部分而不是唯一,麦金太尔的对手是更新了的自由主义者。
二、马克思、麦金太尔正义观比较的内容
1正义的首要对象:社会制度正义与个人德性正义
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麦金太尔,他们都会涉及德行和制度的思考,但他们在思考时,对正义的价值秩序是有所区别的,马克思的正义思想首要对象无疑属于制度正义的范畴,麦金太尔认为,正义首先是指个人的一种德性(当然个人德性也是指个体在群体中如何与他人相处,归根结底还是社群性的)。
马克思正义观前提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揭示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导致了工人的异化、资本家的异化、人的类本质的丧失。马克思倾注毕生的精力和心血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和资本运行规律,揭示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是由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无偿地榨取劳动工人的剩余价值是非正义行为。他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一切罪恶的源泉,是社会不正义的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正义问题,只有消灭私有制,从而否定资本主义整个制度的不正义。在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中,首先主要强调了社会制度对人的作用,因而改造社会制度,成为实现人的正义的实践目标。“工人阶级处境悲惨的原因不应当到这些小的弊病中去寻找,而应当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中去寻找。”[4](p.368)。因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主要矛盾与弊病,不应当仅仅归咎于矛盾与弊病的表面现象与具体结果,而应当从隐藏在现代压迫、剥削与奴役背后的资本主义制度中去寻找根源。
麦金太尔认为,新自由主义的规则正义是一种公正地分配个人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规则,而正义应该首先是关乎个人的德性,其次才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社会规范。麦金太尔通过对词源学的考察,认为在古希腊正义有两重概念,即个人美德与社会规范,但首先是作为个人美德的概念而出现的。两种相互对应的正义又有着两方面的不同含义:按照优秀善来定义的正义和按照有效善来定义的正义。作为一种个人的道德美德,前者是指人的公道、正直的品质;后者则指个人遵守正义规则的品质。麦金太尔提醒人们,一个遵守正义规则的人也可能是一个不正义的人,因为他可能只是因为惧怕惩罚而遵守正义规则[5](p.16)。所以,只有具有德性正义的人才能去践行规则正义。据麦金太尔解释,正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包括规则正义与德性正义,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理论很少谈及外在的规则,而十分注重德性的培育和道德主体自身对善的追求。因此,麦金太尔的正义首要对象不是指外在的规则与制度, 而是人的一种内在品质或美德,由此建构以一种德性正义观,来对抗自由主义的规则正义。麦金太尔主张正义首先是个人的一种德性,而个人德性又是受共同体的“共同的善”规导与界定的,换言之,正义的目的是为了共同体和共同的善。麦金太尔诉求恢复亚里士多德主义视角中的社会和正义理论、重建道德共同体,凸显了人的本质价值,使人充分地认识到人作为人的本真意义,这是我们应该肯定的。
2正义的逻辑起点:生产实践与德性实践
马克思和麦金太尔在正义与实践合理性理论上有相通之处,两者都认为,理解和解决正义问题,必须从实践出发;正义具有实践性、历史性的特质。麦金太尔对马克思的“实践”理解比当代许多的思想家都要深刻和准确,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指导实践的理论,不是普通的学说,市民社会的立场要超越需借助实践活动,但有意思的是,麦金太尔用他自己理解的实践概念去解释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即用亚里士多德实践的“内在利益”来理解马克思的生产和革命实践。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诱入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p.505)马克思所说的实践,是人特有的感性对象性活动。也就是说,实践是人作为物质力量并运用物质手段与物质对象发生实际相互作用的现实活动。人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地在改变自然的同时也创立社会关系。其次,马克思的实践理解之基本内容是指物质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具有根本的决定性的意义。正是物质生产活动提供了人类生存的基本必需品,是人的基本生存活动、人的本质表现和需要。马克思明确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6](p.284)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域中,生产实践的发展才是制度变迁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是理解正义思想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更多地从社会生产尤其是劳动着手来思考和讨论正义问题,并通过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逻辑加以考察。
麦金太尔认为,正义与实践合理性联系在一起,两者是无法剥离的。要了解什么是正义,我们就必须首先了解实践合理性对我们的要求是什么。正义是涉及他人的善,是在实践中体现的。如果一个人缺乏正义的美德,他就不可能在实践在达到合理,那他的行为就不是正当的。所以,“正义是实践合理性的一个前提条件”[5](p.181)。麦金太尔理解的实践概念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实践概念不一样。他认为,实践具有一种以外在结果为目的的生产活动的外在利益和以一种道德实现活动为目的内在利益两个方面,更强调了实践的内在利益对实践的作用,即德性对实践的作用。麦氏在批判自由主义正义论时,指责其忽视了诸种历史传统中的正义观念的“实践合理性”,从而力图使正义理论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但麦氏的“实践”同强调的不是生产实践,而是一种德性实践,一种追寻传统美德的道德实践[7](p.22)。
马克思和麦金太尔都不同程度地批判了市民社会异化现象,认为市民社会中心概念就是功利、契约和权利,而市民社会的道德、政治哲学就在这些概念及其运用上争辩不休。那么实践如何克服市民社会那种异化的社会关系呢?1994年,麦金太尔发表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条没有采取的道路》一文,认为马克思在该提纲中提出的实践和社会关系的思想,是克服市民社会的有力武器[8](p.318)。麦金太尔始终是从那种亚里士多德内在善的立场上认识马克思的革命实践,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获得实际上依赖于其城邦共同体社会关系结构,而不是实践创立出城邦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则是从生产实践出发来创立出社会关系的,并且对实践及其异化的分析使马克思深入到异化的阶级根源上去,找到克服异化劳动的实践方式的主体是无产阶级,指出了最终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途径只能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来实现。
由上,麦金太尔与马克思的正义与实践关系理论即有相通之处也存在差异。马克思认为,正义问题要从物质生产实践的现实运动中去理解,通过对现存制度的改革来解决正义问题,而麦金太尔的实践更多强调德性、内在利益等精神意义,忽视实践的生产性和革命性价值。遗憾的是,麦金太尔本想回到马克思的实践立场,为他的德性正义的培育找到一个可以使之实现理想的实践活动,但却错失了马克思的社会革命学说,从而错失了使这种实践得以展开和维持的动力根源。
3正义实现的途径与方式:社会革命与地方性共同体培育
马克思从现实的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去寻找根据,同时也去寻求正义实现的途径。正如前面已介绍,马克思正义的逻辑起点是生产实践,马克思把实践理解为一种“感性”、“对象化的活动”,而人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地在改变自然的同时也创立社会关系,实践是人类社会运动的源泉和动力。马克思从生产实践活动尤其是从劳动生产方式认识正义问题,深入到市民社会中,发现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矛盾,揭示了人与人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异化和剥削,并通过对社会生产方式要适应生产力的历史发展规律的研究,认为正义问题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不合理,因此,要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根本解决正义问题就必须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推翻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才能得以实现。而承载这一历史使命的实践主体则是无产阶级,即通过无产阶级社会革命方式,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使社会正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诉诸正义或道德判断是毫无意义的,而且肯定会误入歧途,所以,“他力图从第一国际的文件中删去为工人阶级诉诸正义的话”[9](p.281)。这是马克思在审视正义问题上不同于麦金太尔的地方,即认为道德或正义范畴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产物,必须深入到物质生产和经济运行规律中来探究正义背后的动因,而不是仅仅诉诸道德说教。应当说,马克思富有激情地投身革命运动,却没有花更多的精力致力于未来的道德设计。
麦金太尔也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中存在一种根本的不正义,这种不正义源自于资本的原始占有方面的极端不平等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他认为,要实现社会平等只有在社会财富公共所有的形成共同善的共同体中。麦金太尔指出:“马克思错误地认为在正义问题上的这种分歧仅仅是第二位的,它只不过反映了对立阶级的经济利益。正义观念和对这种正义观的信奉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团体生活的基本要素,经济利益常常部分地受正义观的规定,而不是相反”[2](p.253)。从中可以看出,麦金太尔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与正义理论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持批评态度,认为马克思过分重视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忽视或最小化道德和正义问题,忽视道德在工人运动中的作用。因为他主张“生产关系(基础)不仅仅创造道德价值(上层建筑),而且它们自身也有道德维度”[9](p.75)。
为了填补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缺陷,麦金太尔借鉴了亚里士多德主义道德哲学的思想资源,但是,这一借鉴并非完全照搬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全部学说,而是建立在一定的反思基础上。麦金太尔设想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实践方式来反抗当代的发达资本主义世界。“现阶段最要紧的, 是建构文明、理智与道德生活能够在其中历经已经降临的新的黑暗时代而继续维持下去的各种地方性的共同体形式。”[10](p.298)地方性的共同体是指家庭、邻里、教区、农场、渔业队、学校、诊所和实验室等,以区别于大规模社会(现代的都市和国家)。在其中每个成员都能积极参与讨论公共事务和培养自身正义美德。他们彼此之间以一种依赖性的美德为实践的核心原则,以对抗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拯救现代性的道德困境。麦金太尔相信这一新型的社会实践理论能够补救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缺陷,因为前者更切实地着眼于道德方面的建设,即对内在善和美德的强调。麦金太尔认为对这种新型社会实践模式的设想是合理的,也是值得展望的。
4正义的旨向: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与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正义
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非正义的现象,否定的背后意味着肯定,批判的背后隐藏着建构自己的正义观,也就是说,马克思的正义旨向在于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p.53)马克思追求的终极理想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真正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可能实现,因为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消除了对抗,彻底地把人从一切异化关系、非正义状态下解放出来,每个人都能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参与到对自然界的改造和社会关系的组织管理中,生产者成为社会关系的真正创造者,而社会也成了“自由人的联合体”,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才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得到和谐地统一。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4](p.571)所以,马克思追求“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正义,这是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需要,是个体正义与共同体正义的统一。
麦金太尔针对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道德困境、正义理论的分歧争论无法消解,就是因为拒绝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传统而陷入自由主义的结果。自由主义的规则正义成为主导社会的中心,德性正义已成边缘化,所以,我们生活在一个德性时代之后的、一个充满无法解决的争论和无法摆脱的困境的时期。而道德危机的根源在于人们从外在规则去要求人的行为,而没有从人的内在品质,内在利益出发。因此,重新赋予人们的灵魂以安顿的,使人的精神得以提升的,只有追寻德性正义,还诸实践,联结共同善的社团,向历史上证明最好的亚里士多德那种内有的德性正义吸取营养,摆脱道德危机,这就是麦金太尔正义理论的旨向。以哈贝马斯的语言来说,认为麦金太尔“回归亚里士多德”患的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思乡病,是某种怀旧的前现代思想家,这是对麦金太尔正义思想的一种误解,麦金太尔一直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以及自由主义的个人至上主义持反感态度,认为是现代生活中的个人至上主义以及社会机构和市场社会形成导致处于德性之后的黑暗时代,这是基于一种对非个人主义的思考方式和生活实践的反思。
其实,马克思的正义所旨为了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和麦金太尔所旨向的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正义有契合和相通的地方。“在亚里士多德和马克思那里都带有一种强烈的目的论人观,以及与此相应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观点,作为该目的表达和实现在起作用。”[12](p.151)古典的城邦社会为马克思提供了一种对自由、和谐的人类社会的洞见。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劳动方式异化人性,倡导人类应该进行自主劳动以实现个性的自由和解放,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道德哲学旨趣相同。两者都强调人的价值在于追求内在善,亚里士多德正义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城邦实现最高的善,而马克思则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马克思在对社会发展的最终形态的描述上,并不否认这可能是是一个有德性的社会、一个至善的社会。因而,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正义思想,也许就是我们建构社会主义正义观需要借鉴的地方。
三、启示
我国正处于一个由传统道德向现代道德的嬗变期,是一个正在积极发展和建设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制度的国家。正义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一个重要理念,我们在建构社会主义正义观时,应理解、深化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分析、批判西方正义理论,吸收其合理因素。通过对马克思和麦金太尔两位思想家正义观之比较,可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建构社会主义正义观提供多元的视角和启发意义。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指导,培育公平正义的文化土壤
任何社会的正义理论都不能脱离主流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灵魂,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则以唯物史观为基础,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旨向,指明了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和方式,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这对于我们社会正义观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所以,我们社会正义观建构要以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指导,并在这一观念指导下养成社会成员的正义感,以此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更新发展和社会整合能力的逐步提升。当前,我们处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个人独立性”的历史阶段,从这个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大力促进社会正义,又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能切实维护社会正义。当然,正义观要得到人们的普遍理解、接受和认同,需要培植其相应的文化土壤,形成自觉、普遍的法权人格。简要地说来,就是社会成员应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并能够自觉去运用这种意识来约束自己的全部行为,让法律普遍地成为人们自觉地制约自己行为的内在权威。只有当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形成自觉的法权人格,即不但熟悉法律规范,而且处处按法律规范行动时,人们之间的信任度才会大幅度地提高,交易成本才会大幅度地下降,市场经济才能沿着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同样,也只有在这样的思想文化的基础上,公平正义的观念才可能真正得到普遍的认同。
2既要加快社会制度正义建设,也要重视个人德性正义培育
社会正义的首要前提就是制度是否正义,没有正义的制度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制度正义的实现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和程序来进行,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治国;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通过制度手段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进行帮助,让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每个人都有出彩的机会。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和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管理者的正义品德起着规范性、示范性、关键性作用分不开。健全合理的正义制度和规范当然是起码的、基础性的,但如果没有个人德性正义的实践语境也是不可行的。正如麦金太尔所言,对于一个缺少德性正义的人来说,规则正义的规范作用等于零,关键还要有人的内在品格的培育。正义制度的设计和落实都需要具有正义感的个人推进和实现,要求每个人要树立正义感,积极遵守正义制度的安排,推进正义制度的产生。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使正义的人构建正义的国家,却无法避免不正义的人做出损害国家的事。因此,在制度正义设计之外,还应重视个人美德的培育。所以,社会正义的实现,一方面要重视制度正义,因为制度是社会正义的根本保证和前提,制度正义以制度倡导正义就会产生权威性规范性的社会效应,形成社会正义的激励机制,影响个体德性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个人德性正义的培育,因为个人德性正义是社会制度正义的现实动力和源泉。通过对个人德性正义的培育,将外在的正义规则内化为每个人自愿性的正义行为动机,把个人的行为之善与道德品性的培育相协调起来,促进社会正义。
3坚持个人正义与共同体正义的和谐统一
自由主义把个人及其权利看做先于共同体而存在,作为一切社会价值的来源与标准,只能导致愈演愈烈的个人间的对立;社群主义正义观因为强调共同体的首要性,对国家的推崇则未能看到现代国家具有虚假的普遍性。在马克思看来,现代社会中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均无法调和这一矛盾。马克思则把个人正义与共同体正义辩证结合起来,马克思认为,“真实的共同体”实质上是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正义。个人与共同体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不能将二者的地位颠倒。个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全面发展、成为具有丰富个性的人,共同体发展的最终目标则是充分保障个人这一目标的实现。个人与共同体正义的和谐统一关系,也蕴含着一种责任意识。每个社会主体都不应该损害以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来实现个人利益,个人只有在为社会、为人民、为集体利益而奋斗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和保障自己个人的利益。同时,集体和国家要尽最大努力去关心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保证每个人正当的合法的自由权利尽可能得到公平公正的体现。在当代中国,既要坚持共同体正义,也要保障和发展个人正义,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4既要植根于历史传统,也要放眼未来
麦金太尔认为,传统不是过去,而是继续了一种还没有完成的叙事,面对一种未来。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麦金太尔都认为,正义要依据于历史传统,所以,我们的正义观建构首先要植根于本民族的历史传统。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和两千多年儒家思想主导的中华文化传统承袭是我们的思想根基。我们无法真正摆脱自身的文明胎记和历史传统而无拘进入现代化世界。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我们的宝贵的精神财富,提炼、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要将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念作为资源和载体,并赋予新的诠释和活力。同时,马克思的正义旨向是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体现了人的价值尊严以及自我实现的憧憬,体现了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我们也要放眼未来,在人与自然、人与人自身、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追求人类发展与人性完善的理想。
总之,我们在建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时,既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又要批判地借鉴西方学者的正义理论,才能创造出适合本国国情,体现人性完善和人类发展需要的正义观,真正表达我们的正义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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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讲师)[责任编辑张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