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原初状态的契约主义立场及其限度
2014-04-29张首先
张首先
[摘要]罗尔斯通过坚守契约主义的原则立场,以最精致、最理想化的设计建构了一幅由契约主体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完美”图景——“原初状态”,这一状态虽然超越了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关于“自然状态”的种种叙事,但是,原初状态中契约主体“自我”的丧失、契约环境的过分理性化、影响契约因素的过分理想化,导致原初状态的主体无法担当“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能力,从而使这一重要的正义理论在彰显契约主义的理论优势时,也暴露了其自身具有的局限性。
[关键词]原初状态;契约主义;正义原则;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4)02-0128-04On the contract doctrine stance and limits of original state of Rawls
ZHANG Shou-xian
(Chengdu Medical College, Chengdu 610500,China)
Abstract:Rawls through the principled position on contract doctrine, with the most delicate, the most ideal design constructed a picture taken by the contract subject to choose the two justice principles ——“perfect” picture “original state”, the state although beyond the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 on the "state of nature" in all sorts of narrative, however, the contract subject “the original state of the loss of self”, contract object too much influence over ideal contract factors, leading to the main reason, the original state could not act as the “public reflection and self- clarification ability”, which is a important theory of justice in the theoretical advantage of contract doctrine, also exposed the limitations of its.
Key words:The original state; contractualism; Justice; Rawls
[收稿日期]2014-01-11
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十分迫切而重要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其论题的重要性、分析过程的缜密性著称于世,成为西方20世纪最重要的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之一。“原初状态”作为罗尔斯正义论宏大体系的逻辑起点及理论发源地,以最精致、最理想化的设计超越了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关于“自然状态”的种种叙事,尤其是实现了对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超验王国”的超越,不过,这种超越只是形式上的超越,最终,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因为固守契约主义立场而陷入契约主义的困境,其理论运思的过程和结果并没有摆脱康德模式的内在制约。
一、单向度特征与契约主体自主性的匮乏
罗尔斯原初状态中人为设计的契约主体因为人性的过分简约,导致了契约主体自身资格的难以确立,契约作为社会合作的重要纽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摆脱了原始自然、上帝神话和宗教世界对人的控制,以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为内容的自主性为基础,以促进和保护人们相互之间的共同善为目的而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与认同。而人的自主性蕴涵在丰富的人性状态之中,人性表达和展现的充盈程度为契约状态的真正确立提供了内在根据。原初状态对人性内容的丰富性的过度遮蔽,使人成为单向度的主体,人的自主性无法得到具体体现,契约主体的资格就无从谈起。
首先,原初状态对个体特性的过分遮蔽,导致契约主体真实“自我”的丧失。尽管原初状态中的人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他们对一般的社会知识和一定的社会状态有所了解,比如说,一般的政治事务、经济制度和社会组织等,但对形成真实自我的基本条件却被无知之幕无情隔离,比如,个人的天赋、出身、地位、善的观念、自身特质等。人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二者无法截然分开。个体特性和社会状态同时塑造着“自我”,自我是主体自主性产生的基础,没有自我,主体自主性就是一种主观虚妄。“自我”在西方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笛卡尔从自我出发,推论出上帝及其他物质,但笛卡尔的自我是思维的依据和知识确实性的保证;康德把自我区分为先验自我和经验自我,但康德的自我不是生活中的实体,只是一种认识功能;福柯的自我是历史生成的产物,是一个被构成和自我构成的东西,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不同的自我产生不同的自主性,笛卡尔的“自我”产生的自主性是知识、理性等,康德的“自我”产生的是纯洁、美德等,福柯的“自我”产生的是创造、幸福等。原初状态中的自我由于缺乏个体特性,自我地位被剥夺,作为契约主体,其自主性明显不足,由于自主性不足,对群体的依赖就必然成为契约主体的选择偏好。正如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所思考的:“为什么原初状态下的个人会选择一种集中于群体而不是集中于个体的原则?”[1](p.190)
其次,原初状态对自我利益需求的过分弱化甚至虚化,导致契约主体自我利益的匮乏。自我利益需求是契约各方对契约内容的共同选择和契约效果能否实现的价值根基。自我利益需求主要包括对自我生命的基本保障、对自我和他人尊严的维护、对具体善的共同增进和实现等,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理性考究和利他情感的道德支撑等。自我利益需求是主体价值性的体现,也是契约价值的体现,契约的价值原则就是尊重契约主体的自主自愿、体现主体的地位平等、维护主体的共同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契约本身就是对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平衡调和,纯粹的利己主义和纯粹的利他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对契约的产生形成阻碍。原初状态中的契约主体总是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保持某种距离,桑德尔认为:“这种距离的一个后果是,将自我置于超越经验极限的地位。”它“排除了一种公共生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我理解的主体间的或主体内的形式的可能性”[2](p.77)。既然原初状态的主体对自我利益保持距离,那么这样的主体成为契约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会减弱,契约主体的自主性就无法在契约缔结中得到确证。
另外,原初状态中契约主体的单向度特征,无法完全实现罗尔斯对原初状态寄予的厚望,那就是原初状态所承载的“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理念。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过高要求,遭到了德沃金、诺齐克、桑德尔等人的质疑和批判,尽管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反复强调,“原初状态”只是一种“代表设置”,“作为一种代表设置,原初状态的理念是作为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来发挥作用的。它帮助厘定我们的思想,一旦我们能够采取一种清晰而有条理的有关正义要求的观点,便会把社会设想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世世代代坚持的合作图式。”[3](p.26-27)原初状态中的契约主体真正具备“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能力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初状态把人从世俗状态中抽象出来,成为单向度的“唯一”的人,“公共性”对“唯一”的人来说必然是一种反拨;“无知之幕”遮蔽了契约主体自我存在的真实处境,自我的不“在场”怎能进入“自我澄清”的境界呢?“自我”的弱化或虚化,自我的怀疑与不确定,又怎能表现“我思”“反思”的能力呢?没有“公共性”条件的存在,没有自我的主体地位,具有单向度特征的“唯一的”人也就没有“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 的可能。
二、正义原则的选择与契约主义的立场
原初状态是为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精心设计的逻辑状态,通过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的比较,罗尔斯论证了原初状态中的人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坚实依据,那就是不折不扣地坚守契约主义的立场,不过这些依据的实质性结构完全建立在一系列的理性设计和逻辑推导之中。
第一,主体条件的“合理”设计。原初状态的契约主体是人为设计的“合理”主体,只有通过对主体的“合理”塑造,才能通过道德论证让契约主体对两个正义原则做出明确的决定。(1)信息分离。把契约主体同自身所拥有的能够鲜明体现自我特征的偶然性因素相分离,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个人利用偶然性因素所带来的优势地位促进自身的利益,减少契约主体进行利益计算的基础,最大限度地遵循“最大最小值”的规则,保证原初状态的正义环境和公平立场。(2)相互冷漠。原初状态的各方相互冷漠,相互冷漠的人不受妒忌之累,不倾向于各种别的情感等,“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热爱或宿怨的推动。他们也不寻求相互亲密,既不妒忌也不虚荣。”[4](p.111)但是,相互冷漠的人仍然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是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相互冷漠和无知之幕的结合达到了跟慈善一样的结果。因为这种条件的结合迫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利益。”[4](p.115)这样,相互冷漠的人必然成为选择两个蕴涵着“利己—利他”因素的正义原则的行动主体。(3)大致相似。一方面是精神和能力的大致相似,原初状态的各方不存在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的状况,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合力的阻止;另一方面,是需求和利益的大致相似(或互补),这样,为契约的达成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提供了可能。(4)承诺强度。从时间维度看,原初状态达成的契约具有永久性特征,一旦承诺,就不能更改,必须充分尊重,严格服从,并且充满信心;从稳定程度看,原初状态达成的契约具有稳定性特征,“当一种正义观通过社会体系的实现得到了公开承认,并由此带来了相应的正义感时,这种正义观是稳定的。”[4](p.137)从价值实现的角度看,原初状态达成的契约具有互惠性特征。契约的永久性、稳定性、互惠性需要契约主体公开承诺作为保证,公开承诺的强度体现了人们相互尊重的程度,体现了人们对互惠互利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运行机制的公共肯定。
第二,客观环境的“理性”制约。(1)资源适度匮乏。只有在资源适度匮乏的情况下,契约各方才能为确保或增进各自的善而进行社会合作,如果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充分涌流,那么通过契约而达成的社会合作就会成为多余。资源的匮乏之所以要“适度”,是因为如果资源严重缺乏,通过合作也不能取得一定的成效,契约各方的期待无法实现和需求无法满足,社会合作就会因为合作内容的“水中捞月”而失败。(2)利益相互冲突。因为有利益冲突的存在,才会有社会正义的要求,社会正义的目的就是要减少或解决社会冲突,罗尔斯认为:“只要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环境因素存在,否则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正像没有损害生命和肢体的危险,就不会有体力上表现勇敢的机会一样。”[4](p.98)(3)道德信仰多元。社会个体由于受到不同知识、思想、性格、判断力等方面的诸多影响,在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宗教观、政治观等方面呈现出多元性,多元个体提出的善观念和善的实现途径的差异,为通过契约建立社会合作提供了条件。如果存在着道德信仰一元的社会,正义的德性就不可能存在,“在一个抱有共同理想的圣徒团体中(如果这样一个集体能够存在),有关正义的争论不会出现,每个人都会无私地为一个由他们的共同宗教所确定的目标工作。他们将参照这一目标(假定它是被清楚定义的)决定所有有关正当的问题。”[4](p.100)但是,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道德信仰一元的社会必然受到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主体条件和客观环境的人为设计和修正,论证了原初状态的人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逻辑必然性。罗尔斯反对创造伦理学,创造伦理学认为,除了逻辑真理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分析推出的真理之外没有任何真理,显然,这样的真理是主观意识的产物,但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否隐含了逻辑真理的内核呢?如果有,那么,从原初状态中推导、选择的正义原则就必然具有逻辑真理的色彩;如果没有,原初状态作为超越了所有偶然性的假定状态,清除了契约主体本应具有的历史感和现实感,使现实社会中的契约主体成为抽象的逻辑主体。正如罗尔斯所说:“我们必须牢记: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从理论上加以规定的个人。”“当我们试图在日常生活中模拟原初状态时……我们大概会发现我们的思考和判断要受到我们的特殊倾向和态度的影响。”[4](p.114)罗尔斯通过对原初状态和日常生活的比照,明显地展露了原初状态的逻辑特征。因而原初状态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不是来源于对现实生活的非正义状态的批判和清除,只是在坚守契约主义立场基础上的一种“完美正义”图像的逻辑推演。
三、原初状态与契约主义的限度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彰显了契约主义的理想图景,体现了契约主体的平等身份、缔结契约的自主原则、契约行为的深思熟虑、价值取向的互利共赢等,但是,由于罗尔斯削弱了契约主体、契约环境的客观存在,主张一种普遍必然的契约律令,正像康德的定言命令一样,具有明显的先验色彩,康德认为:“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而行动。”[5](p.72)对于罗尔斯而言,原初状态中的契约主体,其行为的正当性,并不来自行为者的生活和经验,而是来自行为者的理性和先验。罗尔斯自然希望通过契约而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能成为普遍有效的原则,但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本身却为正义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设定了条件和范围,正如罗尔斯所言,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仅限于“良序社会”和“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因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在彰显契约主义的理论优势时,也突出了契约主义自身具有的限度。
契约主义的理论限度主要表现在:第一,契约主义无法涵盖全部的现实生活,正义社会不仅仅是契约社会。现实生活中,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是历史的、具体的、多样的,依靠单一的契约原则只能为现实生活提供某一方面的维护和支撑。现实生活中很多不具备契约条件的主体,他们需要寻求的是契约以外的诸多关切,由于这些特殊群体不能满足契约主义所蕴涵的理性自利的条件和对等思维的要求,不具备主观概率计算的能力,无法确定最大的最小值的确切数值,怎么能苛求他们做出合理的契约决定呢?哈桑依认为,要做出合理的决定,个体就不得不依靠主观概率,在遵循最大的最小值原则时,个体就必须衡量各种可能性,而使衡量成为可能的就是通过对主观概率的计算[6](p.598)。正是由于契约主义缺乏对处于特殊状态的特殊个人和群体的体认,契约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就不可能成为普遍有效的唯一方案,如果人的各种关系都被契约全部覆盖,那么,生活在契约主义社会中的人们,其仁爱、慈善等关爱、奉献的精神如何体现呢?比如,在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或共同体中,宽厚和仁爱成为优先诉求,契约环境相对处于较低状态,家庭成员很少吁求通过契约保证自身的利益,如果缔结契约,不仅不能增进家庭或共同体的和睦、幸福,反而会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误会始终在情感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契约主义不是万能的,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和实现人的价值,但是,人的价值不仅仅只能在契约主义的场景中得到确认,应该有无比广阔的实现空间。
第二,契约主义无法决定社会基本结构,社会基本结构是现实生活中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结果。罗尔斯深受古典契约论的影响,在《正义论》的初版序言中说:“我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因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最恰当的道德基础。”[4](初版序言)罗尔斯通过改造古典契约论,使之成为具有契约主义完美功能的原初状态,然后通过原初状态选择正义原则,运用正义原则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而确立社会的基本结构,正因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从理想状态出发的,所以,正义的对象即社会基本结构也是理想性质的。在后来的修订版序言中,罗尔斯意识到从原初状态论证正义原则的局限性,他说:“假如我现在要重写《正义论》,有两件事情我会做不同的处理。第一件事情是涉及如何从原初状态提出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4](修订版序言)但是,罗尔斯最终仍然没有摆脱契约主义的理论惯性。社会基本结构不能脱离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的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7](p.71)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等不是理性思辨的产物和逻辑推理的结果,是“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7](p.73)
四、结 语
罗尔斯从原初状态出发,通过契约主义立场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具有明显的神秘性和理想性,不论原初状态设计的多么精致,并不能证明其理论的真理性,反而把自身的理论引向神秘主义。“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7](p.71)原初状态通过调和各种正义观念,使正义原则达到普遍性的高度,通过坚持契约主义原则,使正义原则达到有效性的层次,从逻辑上看,是非常“完美”的,但由于原初状态的虚拟性和契约主义的局限性,使这一理论演化成抽象的花朵。如果罗尔斯从现实生活出发,通过社会批判的方法建构两个正义原则,其理论效果就不一样,虽然看起来并不那么精致、完美,但能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展现正义思想的理论力量和实践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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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6]John C.Harsanyi,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 for morality? A Critique of John RawlsTheory,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69, No.2 (Jun., 197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系成都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责任编辑张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