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479—2004《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2014-04-29李江华
李江华
接上期:4 屠宰加工过程检验
4.1 宰前检验
应对送宰生猪做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送宰检验应在屠宰前的24 h内完成。
4.2 宰后检验
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头部、体表、内脏、寄生虫、胴体初验和复验等检验。
4.3 检验结果异常的处理
屠宰后如发现炭疽等恶性传染病或疑似的病猪,应立即停止工作,封锁现场,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被污染的场地、屠宰用具以及工作服(鞋、帽)等进行严格的消毒;如发现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凡与病猪接触过的人员均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5 包装和标识
包装材料和标签应由专人保管,每批产品标签应凭相应的出库证明发放和领用。分割产品包装箱外的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两侧应标明肉的名称、质量、企业名称和贮存条件等。
6 成品贮存和运输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产品应贮存于成品库中,成品库应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和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检查和记录。成品入库应有存量记录,成品出库应有出货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接货方和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回收。
公路和水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铁路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品质管理
屠宰厂(场)应设置独立的并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直属工厂负责人领导。各车间设专职质检员,各班组设兼职质检员,形成完整且有效的品质监控体系,负责生产全过程的品质监督。
品质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品质管理制度并确保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应设置专门的检验室,配备必须的检验器材、仪器和设备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其中主要的品质检验人员应取得兽医资格,品质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并经过严格的质量和卫生培训。
应定期对生产过程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流程、岗位责任制的执行进行校验,对检查和验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产品的生产质量情况。
应建立完整的品质管理档案,并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和管理人员,各种记录应分类归档,并保存两年备查。
此外,屠宰厂(场)还应建立并保存宰前检验、宰后检验以及生产过程等各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