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4-04-29李燕凌
李燕凌
[摘 要]毛泽东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形成、发展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其原则和内容也极为丰富。本文力图对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作出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以期对我国当前实施的依法治国战略能有所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毛泽东法制思想;先进性;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0-0122-02
毛泽东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形成、发展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其原则和内容也极为丰富。有人以毛泽东曾对斯诺说过:“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为依据,武断地认为毛泽东轻视法制,反对依法治国,这是有失偏颇的。我们必须客观地评价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先进性和局限性。
1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先进性
1.1 立足点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同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出发点,是通过实践逐渐摸索符合中国实际、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的新的法制道路的。这个伟大的探索实践虽然很短暂,但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迪和宝贵的借鉴。
摧毁国民党旧法统以后,毛泽东提出立法工作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要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出发。早在1953年他就明确指出:“应该是那样,实际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在起草1954年宪法时,毛泽东确定的根本指导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这就是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同时,在宪法条文的起草中,他还说:“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毛泽东一贯主张,在办事情和想问题的时候要从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的具体国情出发,在坚持原则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因事制宜。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谈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时,他说:“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他反对立法中的绝对化、机械化,强调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我国各地、各民族间存在的差异。他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力求达到切实可行。
立足中国实际的同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在立法方面的经验,这是毛泽东立法思想的另一个方面。1954年,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革命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济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1.2 目标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新中国成立初期,旧的国家机器被砸碎,旧的法律制度被废除,新形势迫切要求以法制确认国家的性质,制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新秩序。为适应这一要求,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贤达讨论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针。此后,陆续制定出了第一批重要的经济、民事、行政、选举、组织等方面的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概括了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国家意志”的威力,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党和国家的有效管理,巩固了民族团结,保卫了国家安全,保持发展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毛泽东主张法制的另一个目标就是促进民主政治的建设。毛泽东曾指出,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巩固,政权就会不稳,而人民民主的实现必须有法律保障。为此,从1952年到1953年,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批判蔑视人民民主权利的旧法观点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造运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宪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毛泽东认为,经过讨论,“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是大家赞成的。草案初稿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而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毛泽东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毛泽东历来主张,在人民内部、干群之间、官兵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建立起平等的、互助的、同志式的关系,除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根据革命形势的发展,果断否定了中华苏维埃时期遗留的“唯成分论”和“唯功绩论”的观点;摈弃了红军犯罪、共产党员犯罪、有功绩者犯罪得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明确指出必须依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小,作为定罪判刑的主要根据,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1957年,他在《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
1.3 注重严格执法、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强调领导干部带头守法
严格执法,这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性环节,对此,毛泽东作了深刻的阐述。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执法必须严肃、慎重,严禁执法中的草率从事偏向。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指示各地政法部门必须纠正草率从事偏向,对反革命分子要打得准,不要杀错。他指出:“特别是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唯独草率从事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二是执法必须严格、严明。1951年,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通报中指出,判处死刑要严密控制,不要乱,不要错。并告诫公安战线的同志必须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957年又针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毛泽东强调指出:“现在政法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对于本来应当捕处的人,也放弃职守,不予捕处,这是不对的。轻刑重罪不对,重罪轻刑也不对。”
毛泽东很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他在很早就说过,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政法干部既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又是打击各种犯罪、执法法律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就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虽然立法任务很重,严格执法又与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关,但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守。怎样才能使全社会公民都自觉地去守法,关键又在于领导干部能否带头守法。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反复告诫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带头守法。1954年,毛泽东在谈到宪法的实行时说:“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
2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局限性
2.1 对法制功能的定位存在局限性
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把法制的功能局限于对敌斗争和惩治犯罪,过分强调法律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必要工具和手段,而忽视了在新的形势下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组织管理的职能;他总是从政治斗争的角度出发思考民主问题,导致他单纯强调国家对法制的完善和强化权力的必要,而没有把人民民主内涵中的公民权利义务在法律思想上予以阐明。因此,当他在宣告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留给人民的是义务主体的法律角色,结果为政治运动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留下缺口,最终导致无法无天的局面,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形同虚设。
2.2 对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局限性
对法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毛泽东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但毛泽东在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过程中,并没有显示出对法制的强烈要求,使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变得可有可无,以至于造成1959年在全国撤销司法局后,“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令人费解的局面。结果经济立法工作裹足不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诸多关系无法规范、调整,以致在“文化大革命”中使得政治斗争严重地冲击了经济建设,导致国民经济步入崩溃的边缘。
2.3 对民主法制关系的把握存在局限性
毛泽东对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是不深刻的。在谈到民主时,毛泽东主要的是把它同集中联系,却始终没有从更深层次弄清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密切联系,不善于把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他总是采用轰轰烈烈的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法,以至于最后采取“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阶级斗争的方法,导致了“文革”期间严重破坏法制的混乱局面。
3 结 论
综观毛泽东的一生,尤其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到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以前,他在法学方面不仅不是一无所获,而且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事业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虽然这些思想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甚至被否定,但是,如果没有以他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懈探索,则很难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法制建设的良好开局。毛泽东探索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筚路蓝缕之功,是任何人都抹杀不了的,对我国当前实施的依法治国战略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