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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信贷危机四伏,亟待引入行业监管

2014-04-29钱瑛

时代金融 2014年32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钱瑛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深化正在对传统的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P2P网络信贷近年来呈现出爆发式增長的态势,在经历了最初的野蛮生长后,巨大的风险也随之而来,本文主要针对我国P2P网络信贷行业的发展模式、特点,存在的风险及引入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研究,期待监管部门出台监管细则,引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网络信贷 风险 监管

背景

伴随着巨大的改革红利释放,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不断进步,近两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谓是如火如荼,P2P网络信贷业务方兴未艾。众多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纷纷跻身互联网金融业务,渴望从这场金融盛宴中分一杯羹。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263家,半年成交金额接近千亿元人民币,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额。预计在2014年年底,行业月成交额会超过300亿元,全年累计成交额将超过3000亿元。

一、P2P网络信贷的内涵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追本溯源,P2P借贷模式其实质是一种民间小额信贷,起源于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1979年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中首先运用的对个人的小额贷款模式。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成立于2005年的英国Zopa;在美国,2007年成立的Lending Club已占美国P2P借贷市场79%的份额;中国第一家P2P借贷网站是成立于2007年8月的拍拍贷。目前,P2P融资模式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新兴产业。

二、我国的P2P网络信贷模式及特点

根据信贷平台的性质,我国的P2P信贷平台大致可分为三类模式: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纯中介线上模式、以合力贷为代表的线下认证模式、以宜信为代表的非典型P2P信贷模式[1]。其特点可以归结为:第一,在线进行;第二,借贷门槛低;第三,P2P平台只起中介作用;第四,出资人单笔投资金额小,风险分散[2]。

谢平教授指出:P2P融资模式发展的背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替代民间金融,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是传统金融模式的有益补充[3]。可以说,P2P贷款模式的核心,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脱媒,摈弃了银行这一吸存放贷的传统媒介,建立一个网络平台,突破了时空局限,大大提高了金融效率。

三、风险及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无疑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这种疯狂的野蛮生长必然伴随着巨大风险的产生。2014年8月红岭创投1亿元坏账创下P2P史上坏账记录,P2P网贷平台风险再次拉响警报。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把握好风险控制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生存之道,也是它们在激烈竞争中取胜的法宝。我国P2P网络信贷通常面临以下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网络信贷之所以成立,首先是建立在借款人信用的基础上。目前许多网贷平台提供的融资人信息非常有限,信息透明度不够,投资人很难通过公布的信息对融资人的真实信用进行甄别,因此,全面采集并向投资人披露融资人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实地调查数据、税务系统数据、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数据、房地产系统数据、工商系统数据等是对投资人及平台、第三方机构的有力保障,可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欺诈现象,例如2011年贝尔创投、天使计划、2013年众贷网事件等。

二是法律风险。由于外部监管的缺失,国内的P2P网贷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虚假借款、私设资金池、跑路等现象频频发生。2011年8月,银监办发[2011]254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P2P网络信贷模式“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去年重庆宜信、汇中公司等五家P2P网贷平台就因涉嫌违规经营,变相非法集资和超能力违规担保受到处罚。

三是信息技术风险。由于借助互联网软硬件技术支持,网贷平台还将面临客户资金、信息安全问题,平台监管账户及项目子账户的账户安全问题等一系列信息风险。应用有效技术手段防范互联网黑客攻击、数据篡改丢失、信息泄露、系统受损,保障业务安全性和持续性,是每个平台必须重点关注的核心技术问题。

四是社会风险。国外的P2P和众筹对投资人都有一个要求,投资的金额不能够超过他可支配的财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一来,无形中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即使投资失败了,投资人也不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而在国内,由于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很难根据个人真实财产来制定投资限额的标准,所以目前国内的P2P平台几乎没有投资门槛或门槛很低,也没有设定投资上限,加上投资人对金融风险的认知水平有限等因素,导致实际投资状况是平台的投资方相当一部分是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差的社会群体,一旦出现投资的项目到期无法实现足额资金兑付或代偿,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冲击社会稳定局面。

针对上述风险,央行也在去年非正式场合公开表态,提出P2P网贷行业不得碰触“三条红线”,具体是指“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为之前大量“跑路”现象做出了回应,也是对P2P网贷行业敲响了警钟。面对P2P平台倒闭潮纷至沓来,一些引入了第三方资金托管方、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网贷公司却依然发展迅猛,究其原因,引入第三方机构的模式有效的防止了平台归集资金产生期限错配的风险,杜绝了私设资金池的可能性,避免了踩踏政策红线,也促使P2P网贷平台回归撮合中介的本质。

随着P2P行业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业界也将2014年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14香港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提出“分类监管应该包含审慎性监管和行为监管多梯次的要求”,特别是“对隐私的保护,对反洗钱的要求和反恐融资的要求”。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产业金融办主任潘峙钢谈到互联网金融监管时表示,互联网金融是新经济的产物,是由于金融服务结构性短缺而由市场倒逼创新。在监管模式选择上,不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而是应当加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就是凭借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形成功能模块化监管和企业行为轨迹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要素是大数据,先有了电子商务,才有了大数据,有了互联网理财。同样,大数据可成为常态化监管的有效手段,通过大数据挖掘、发现,追踪企业社会行为轨迹,从而达到社会化风险预警和管控目标。这不是以查处为目的,应是将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据业内人士透露,央行正在考虑建立P2P平台监管系统,银监会也将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出台P2P监管细则,届时在更为严格、审慎的监管制度指引下,准入门槛低、法律界限模糊等重点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如履薄冰的P2P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以此倒逼P2P网络信贷加强行业自律,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及其创新[J].长白学刊.2014,1.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2013,10.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OL].CF40课题报告,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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