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绩效的提升对策
2014-04-29王筱雯
王筱雯
[摘 要]针对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绩效低下的现状,本文从政策性壁垒过高、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金融创新不足、信用担保体系缺位这四个方面分析原因,然后相应地提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建立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及完善信用评级和担保制度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市场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0120-02
1 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绩效的现状及问题
对农村金融市场绩效的考察可以分为经营绩效和综合绩效两个角度。从经营绩效的角度衡量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可以说是喜忧参半,一方面,吉林省在农村金融服务与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1年吉林省在全国首创的“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实现了金融支持和财政政策的有机结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吉林省部分农村金融机构还存在较为突出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良贷款余额大且比例高。截至2011年年末,吉林省农合机构不良贷款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3.1个百分点,其中超过监管指标的有42家。二是资本充足率下滑。2011年长春农商行和九台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下降了1.67和3.27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1]
从综合绩效的角度来看,吉林省农村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金融深化程度较低。总之,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绩效的整体水平不高。
2 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绩效低下的原因分析
2.1 政策性壁垒过高
由于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都是以货币为载体的,其进入和退出必将对整个经济社会的货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实施了非常严格的金融管制。对于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我国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和许可制,而且审批和许可权限基本都由国家相关部门掌控,有的甚至还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无论是对准入资格、申请资料还是对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设置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对于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国家一直坚持谨慎性原则。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的倒闭会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包括经济动荡、公众恐慌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政府部门所要承担的社会成本随之增加。因此,政府部门从保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通过设置较高的政策性退出壁垒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了严密的保护政策,这直接导致一些低效运行的金融机构所造成的损失和资源浪费长期积累,从而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很难得到提高。
2.2 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
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低效运行的最大症结就是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不合理,农村信用社“一社独大”的垄断局面很难改变,导致涉农金融机构没有动力发挥其向农村地区输送资金。一是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不足。其资金更多地流向了更具盈利性的部门或城镇地区,而不愿意甚至拒绝受理数额小且分散的涉农贷款业务。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弱化。虽然农业银行于2007年重返农村市场,但是由于其多年来远离“三农”领域,无论是在机构设置、网点布局还是在服务能力上都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他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向仍以城市为主。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领域狭窄。虽然农发行吉林分行近年来在支农方式、领域以及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但其始终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粮食银行”的状况,主要承担粮棉油的信贷业务。四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起步晚,其发展严重受阻。
2.3 金融创新不足
吉林省农村金融创新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贷款抵押形式单一。金融机构目前所能接受的抵押担保物仅限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很少涉及农民拥有的其他动产资源,这使得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很难达到他们所要求的抵押担保物的标准和规范。[2]另一方面是新兴中间业务匮乏。农村经济主体不再仅仅是从事传统农业的农户,还有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等,其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由于角色的转变,他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再局限于存、贷款和一般的汇兑,还包括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票据融资等银行中间业务,这就产生了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需求的多样性。然而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却很淡薄,推出的金融产品相似度高,业务流程大同小异,且服务对象仅限于部分农民,覆盖面很小。
2.4 信用担保体系缺位
吉林省农村信用建设不力的关键在于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征信建设滞后。首先,由于农村信用信息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很难进行全面采集。目前所能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大多属于定性信息,而且准确率不高,从而导致农村整体信用信息质量较差、代表性不强。其次,由于征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不完善,导致一方面无法确定统一的采集口径和评级标准,另一方面无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及时且有效的动态追踪和记载。再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缺少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政策支持,二者间未建立起征信协调机制,这不仅抑制了中介机构征信的积极性而且使得信息很难共享。二是信用评级未成体系。首先,评级机构过于单一,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其次,评级标准不规范,人为因素较重,缺乏科学性。再次,评级人才匮乏,他们大多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是担保制度不完善。首先,农民自发设立的担保组织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作用不强。其次,农村担保机构不仅少而且规模小,担保能力弱。
3 提升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绩效的对策建议
3.1 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
在市场准入方面,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建议政府部门在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适当放宽对民营资本的限制,鼓励民营银行的进入以填补非国有金融领域的空白,具体地可以从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减少营运资金限制的角度入手,其中适当降低发起人的资本充足率条件是大量吸引民营资本进入的关键,但应以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为前提。[3]
在市场退出方面,政府部门应及时将那些经营不善、难以维系的金融机构淘汰出局,具体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接管、重组或破产等方式。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金融机构退出引发社会恐慌和金融挤兑的可能性,所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在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并加快筹集必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3.2 建立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从正规金融来看,农村金融市场应以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竞争为主,辅以政策性金融。一要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以产权形式创新为突破口,全力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作用,使其成为真正的社员入股、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二要吸引商业银行进入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想要彻底打破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就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最直接且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制商业银行每年将适当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到农村地区,在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压力的同时达到降低农村信用社市场占有率的目的。三要进一步扩充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一方面将贷款范围由现有的粮棉油产业扩展到农、林、牧、副、渔业;另一方面将政策性资金重点投向农村公益事业,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此外,还应积极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3.3 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为了适应吉林省农村地区对金融产品需求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建议各地区金融机构在开发新产品之前首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情况,对农户的具体需求进行大致分类,争取做到有方向性地开发金融产品、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服务,尽量减少资源浪费,具体地我们可以借鉴山西省农行行长曹少雄提出的“二八定律”[4]。从吉林省整体情况来看,有20%的农民已经成长为农民企业家,他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更倾向于消费、理财、票据融资等新兴中间业务,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适当借鉴比较成熟的城市金融业务运作模式来研究开发部分中间业务。还有80%的农民尚未脱离农业生产领域,他们有的已经发展成为种养大户、小企业主等,这一群体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则倾向于融资信贷等领域,这就要求对信贷抵押担保物进行创新,不断提高授信额度。剩下的便是从事纯粹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只局限于满足其生活和生产需要的小额信贷和支付,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方式上进行创新。总之,金融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尽量推出符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3.4 完善信用评级和担保制度
一方面,信用评级体系建设要坚持走科学化道路,做到有计划地逐步推进。第一步要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掌握的信用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居民委员会的职权力量,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同时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搜罗相关信用信息,然后将各方信息资源进行横向联网,以确保数据库的准确、齐全。第二步要确定信用等级。依托信用信息数据库,对贷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打分,以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形成信用档案。第三步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贷款人的信用档案应面向全社会开放,方便为有需要的组织或部门提供及时、免费的查询服务。
另一方面,由乡政府牵头,成立一个农村信用担保组织,搭建起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主体间合作的桥梁。具体可以通过筹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村贷款人提供担保,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便拥有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这无疑为信贷资金大量投放农村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中国金融年鉴[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何广文.深入化解农村金融服务困境[J].中国农村金融,2012(3):19-21.
[3]卫新江.加快民间资本流入是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有效途径[J].中国农村金融,2011(7):20-21.
[4]王汉,师占卿.农行山西分行:金融服务村村通[J].中国农村金融,2011(16):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