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干部不能“升”
2014-04-29
拦住“裸官”,不要“病官”,拒绝“跑官”,也不能要无所作为、不得民心的官。
中共中央近日修订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相比2002年版,新修订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也对许多官场中令人诟病之处予以了规范。
究竟什么样的人不能被列为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什么样的官员没有前途。一起来看看新条例拦住的几种“官”。
拦住“裸官”
【名词解释】“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公职人员。
【案例】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的妻儿于2002年移民加拿大。庞家钰自己在国内当官腐败,2008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规定】新修订的《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不要“病官”
【名词解释】“带病提拔”:有些党员干部早就有不廉洁行为;但在考查干部时却未能发现,结果导致其中一些人仍继续得到提拔和重用。
【案例】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安徽省政府原副省长倪发科涉嫌受贿犯罪。其被查的主要问题则是在曾任职地涉及房产开发、矿产资源等领域的权钱交易,属于带病提拔的典型。
【规定】新《条例》对于干部考察明确提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题被免职的官员,新《条例》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此外,新《条例》对破格提拔也规定更严。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拒绝“跑官”
【名词解释】跑官,指一些人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
【案例】2006年1月至2012年,任增禄担任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和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华亭工业园区原党委书记王恺昀等71人向任增禄行贿买官。最近,甘肃省有关部门督促对任增禄案中行贿买官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追究,决定给予6人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处分;给予50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分别给予降职、免职、调离岗位等处理;给予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限制使用处理;给予2人党内警告处分。
【规定】新《条例》要求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的包括有跑官、拉票行为者。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摘自《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