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格提拔干部务必从严
2014-06-11杨钟馗
杨钟馗
针对以“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等问题,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更高的选拔标准,从严进行了规范。
破格提拔对象更明确,“拼德才”不“拼关系”。按照以前的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担任领导职务”。但什么是特别优秀、什么是特殊需要?对此,新《条例》在破格提拔对象方面进行了补充,提出了更严格详细的要求,即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必须具备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同时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之一,即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对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条例》明确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貧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这为哪些属于破格提拔对象划定了详细范畴。因此,组织部门在破格提拔干部时,必须严格把握条件内容,不能“量身定制”,而应对照条件严格筛选,让破格提拔的对象有据可依。
破格提拔标准更严格,“破格”不“出格”。近代学者龚自珍云:“不拘一格降人才。”然而,一些地方却把“破格”变成“出格”,从而导致任人唯亲、权力寻租。《条例》既沿用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快车道”,同时也从严新增了“三个不得提拔”的禁止性规定,为破格提拔竖起了“防火墙”。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按照这一要求,即使破格提拔干部,也必须坚持必要台阶、递进培养、长期历练,不能降低选任标准,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这就能够杜绝“大胆使用”变成“火箭提拔”,“不拘一格”变成“不设门槛”,能够确保选出的干部真正能以德配位、以才任事、以绩服众。
破格提拔程序更规范,“把关”不“放松”。“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破格提拔干部作为一种特殊的干部选拔方式,要更加严之又严。《条例》新增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按照《条例》要求,组织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破格选用程序,严格审批程序,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个别酝酿、讨论决定各个环节做得更实更细,注重从履职情况、一贯表现、关键时刻表现和群众口碑中考察识别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深入了解干部,如此,把程序的实质要求一项一项做到位,充分发挥程序的把关功能、择优功能,才能让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
破格提拔结果更公开,“阳光”不“暗箱”。“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破格提拔是对特别优秀人才的特殊照顾,这个照顾更加要经得起干部群众的“火眼金睛”。为此,《条例》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要让破格选拔在阳光下运行,公示范围更加广泛,公示内容更有针对性,尤其要对破格提拔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详细说明。同时要畅通电话、网络、信访等监督渠道,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操作,使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既成为选对干部、选好干部的强大保障,也成为保护年轻干部的强大力量。
(作者系中共巴南区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