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海禁与十三行
2014-04-29魏茂秀
魏茂秀
清初推行海禁政策,尤其采取了极为残酷的沿海迁界措施,几乎断绝了中外正常贸易和商业活动。清初禁海主要实施于顺治年间(1644-1661)和康熙收復台湾之前(1683),在这期间,多次颁布私人出海禁令,甚至实施“迁海”措施,将沿海一带居民内迁数十里,寸板不许下海。清初实施的严厉海禁,在后来实际执行中逐渐有所松动,一些地方出现“开边”“展界”,允许内迁人民回乡复业。康熙收复台湾后,下令适当放宽中外贸易政策,宣布“开放海禁”,准许人民出海贸易。随后于1684年和1685年先后在福建厦门、广东广州、浙江宁波及江苏云台山先后设立闽、粤、浙、江4个海关,负责口岸对外贸易管理,作为外国商船来华贸易的指定地点。这是中国历史上正式建立海关的开始,也是清朝海疆政策的一次历史性转变,,中外正常贸易关系得到恢复。
但是,清朝在乾隆以后对中外贸易的限制和管理逐渐严格,对外政策重新进入闭关状态。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鸦片战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闭广州以外各通商口岸,由沿海多口通商改为限制在广州一口通商。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是乾隆帝自大的认为中国不用依靠外贸就足以自足,宣称“天朝物产丰富,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警惕外国势力对大清的渗透。而一桩轰动一时的“外洋通商案”,成为清廷做出这个决定的直接原因。1755年(乾隆二十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因不满广州贸易的种种限制,及粤海关官吏的需索,派船北上到宁波贸易,此后二年中又多次前往。洋商在宁波的集聚引发清政府担心,同时也导致粤海关与宁波两地的利益矛盾。在提高浙江关税未能限制西洋船只前往的情况下,1757年清政府宣布实行广州一口通商,明令西洋商船次年起“止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这样就由沿海多口通商改变为广州一口通商,康熙中期的开放贸易转向有限开放。
二、强化对来华外商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规条、章程用以约束外商在华活动和行动。如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颁布的《防范外夷规条》,从贸易行程时限、贸易期间居住地点、禁止中外商人资金借贷等方面,制定了外商来华贸易必须遵守的若干规定。通常被称为“防夷五事”,其中第一、二两款,都是限制外商的行动和私生活的内容,其中包括洋商禁止带其家眷进入广州。家眷只得在澳门居住。尽管如此,外国贸易商船依然纷至沓来。来华商船回程获利一般高达200%以上,开往中国的船只就意味着财富。
三、推行“行商”和“公行”制度,由“行商”和“公行”贯彻政府外贸政令并管理外商,以官制商,以商制夷,官府不直接与外国人打交道,同时严禁外商与中国人私相交接。康熙中期开海禁后,在通商口岸推行“行商”制度,“凡夷商一切交易事宜,俱系责成行商经手,以杜内地民人,勿结滋事”,作为政府特许对外贸易的“行商”负责为朝廷垄断性经营、管理和控制对外贸易,禁止国内商民与外商进行直接商品贸易和往来,用以防范国内商民与外商接触而发生事端,危及统治。由此行商成为广东官府与外商交涉的中介,由这些商人居中转达官府对外商的谕令、告示和反馈外商的意见、要求。1720年(康熙59年)广东行商成立“公行”,即后来的“十三行”。在公行制度下,亦官亦商的行商拥有更大权力,既负责为清政府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又承担管理来华外国商人的重任,进一步方便了清政府依赖行商经营对外贸易,并同过行商来管理、控制外商。自实行一口通商以后,广州“公行”完全垄断了鸦片战争以前的对外贸易。
清朝对外政策时而封闭,时而开放,总的趋势是走向封闭,这种封闭内向的对外政策贯穿鸦片战争前清代200年的发展进程,闭关锁国成为清王朝自始至终的基本取向。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全球通史》这样评价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有史以来,从未有过一个民族面对未来竟如此自信,却又对即将到来的风暴如此缺乏了解。其结果是看不到世界前行的步伐正在提速,看不到东方古国传统领先优势正在丧失使中国错失发展良机。在全球化发展趋势下越来越背离汉唐、宋元时代开放发展走向,最终导致东方大国不可逆转地走到清代后期那种封闭落后、被动挨打的屈辱困境。
参考文献:
[1]教科书里没有的清史 胡忠良 著 中华书局
[2]洋行之王----怡和和它的商业帝国 刘诗评 著 中信出版社
[3]开放与国家盛衰 陈锦华等 著 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