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与人才培养协同研究
2014-04-29丁海兵
丁海兵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建设完善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体系以及如何培养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中介人才队伍。本文考察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机构设置与运行模式,中介人才培养方式等,分析比较不同类型技术转移体系的运转机制和成效;调研我国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和中介人才培养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人才培养
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形成新的增长动力源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自我国在2012年底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后,一系列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的政策纷纷出台。随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组合拳”出台,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工作充满着机遇。机遇也意味着挑战,当前的情况势必对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
1 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体系
发达工业国家受惠于科技创新,很早就意识到开展创新成果转化重要性。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已初步形成体系完整的国家技术转移架构。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日益被视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而技术转移则逐渐成为研究型大学实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功能的重要渠道。
1.1 技术转移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美国、英国和德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相继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推动大学技术转移工作。发达工业国家研究型大学的技术转体系,其机构隶属和运行模式主要有四种:①受国家委托进行成果转移的大学机构。如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由威灵耶稣大学经营,主要任务是将联邦政府每年拨出的700 多亿美元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向工业界转移,增强美国工业的竞争力。②隶属于大学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如著名的斯坦福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OTL)模式。该办公室由学校科研副校长分管,负责申请、管理斯坦福大学的专利等科技成果事务,许可给企业。③附属于大学但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如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该基金会虽然是威斯康星大学的附属机构,但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④独立于大学的商业化机构,如麻省理工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Cottrell建立的研究公司(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掌管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在收入分配方面,麻省理工学院与RC按六四分成。此外如日本东京大学的尖端科学技术孵化中心和东京工业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这些商业化机构以股份制公司形式运行。
1.2 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组建。发达国家长期的技术转移实践培养了大量的技术转移专门人才,美国、日本和欧盟还制定了专门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计划。2003年4 月29 日,欧盟研究理事会理事长启动实施了一个新的行动计划,旨在提高欧盟研究资助水平,该计划提议每个大学生(包括理科、工科和商科)必须修完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原理这两门课程。我国目前显然缺乏复合型的技术转移人才。
2 我国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体系
我国大学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探索有效的运作方式迫在眉睫。2014年3月,国家科技部公布《确定浙江大学苏州工业技术研究院等95家机构为第五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8号)。至此,我国经科技部先后五批认定了371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其中,依托大学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82家,大学技术转移中心44家,有限公司制机构10家,其他为研究院、所、办公室等形式。这些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置及运行模式类似国外技术转移机构的②和这两种模式,即以隶属于大学,或虽然名义隶属于大学但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和运行。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研究型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还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主要是:高等学校考核评价体系不利于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不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乏力;尚未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这些体制机制上的束缚,阻碍了研究型高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3 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实践的启发
美国、德国、日本和英国对技术转移规律研究较为深刻,而且也探索出符合各国行之有效的大学技术转移模式。其机构设置和运作模式值得借鉴。
3.1 相关政策法案的有力推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纷纷立法明确国家资助形成的创新成果产权归属,大学参与技术转移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纷纷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科技创新工作者参与技术转移,有效促进了教育、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20 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颁布,以及刑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保护科技成果的条文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成果转化才称为可能。1996年国家颁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国家项目资助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但还是遗留了很多问题未能解决。
3.2 财政经费提供和税收优惠。美德法英日等发达工业国家,不仅在政策法案上为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顺利转让护航,而且还在机构属性确定,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为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减轻负担。我国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运行经费由国家有关部门以项目资助的形式提供,但在产生转让收益的税收减免等方面未见明显政策优惠。
3.3 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组建与培养。技术成果的成功转化离不开专业化的人才与团队。既具有专业知识,又懂管理经营、合同法律和知识产权实务的复合型人才是技术转移工作的关键。
3.4 研究型大学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外部环境。相关政策的推动,财政经费及税收优惠以及专业化的人才团队是大学技术转移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不可忽视的是大学所处的地理区位也是影响大学技术转移的重要因素。考察美国等发达工业国家高校的技术转移,发现运转高效的机构大多处于工业重镇、高科技中心等区位。如美国的斯坦福大学技術许可办公室之于硅谷;德国史太白之于巴符州。德国巴登-符腾堡是欧洲经济最强和竞争力最强的地区之一,尤其在工业、高科技和科研方面巴登-符腾堡被看作是欧洲联盟创新力最高的地区。我国科技部公布的五批共371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也大部分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及京三角地区。
4 结语
大学应将建设专业化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放在战略高度予以重视。高校应给予大学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足够的自治权,让其参与市场化运作,在适当的时机甚至可以脱离高校实行公司化运作,成为独立法人。在引进既熟悉法规政策又懂得高校科技成果转移、企业市场运作的人才基础上,对原有员工也要加强规范的培训和考证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永兵.大学—企业—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的互动作用[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92 -94.
[2]中国高校与企业合作网.坚持体制创新,加速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培育机制[EB/OL].中国高校与企业合作网http://www.uec.com.cn.
[3]刘洪民.创建高校科技中介机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效途径[J].科技与管理,2004(1):121 -123.
[4]宗河.国家创新体系(大学)框架基本形成[N].中国教育报,2006 -01 -09.
[5]何晋秋,章琰.大学科技园的功能定位[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5(8):25 -27.
[6]刘锋,王永杰,陈光.我国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5(3):49 -53.
[7]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