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研究
2014-04-29曾毅
曾毅
[摘 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的公司形式,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出现对传统的公司理论和公司制度形成了多方面的挑战。债权人在公司的发展历程中向来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的权利是就显得特别巨大,那这其中就会产生比传统的普通的公司更大的风险与问题,债权人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保护就显得更为急迫。
[关键词] 一人公司;信用风险;股东权利;债权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人公司由于其一方面兼顾了普通公司在组织商事经营方面的优点,又能让投资者获得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优点。可以说一人公司大大激发了投资人的热情。对于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们必须明白风险是固定存在的,风险在投资者头上降低的同时已经悄悄的转移到其他主体的头上,包括债权人、经营者、职工、供应商和消费者等。本文在这里着重分析一人公司对债权人的影响。
1 一人公司概述
1.1 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出资归于单一股东持有的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份或者出资由该股东单一持有,这样的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另外也存在虽然有两名以上的股东,但真正的股东即出资人只有一个,其余的为挂名而已即“傀儡股东”,这样的为实质的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是公司家族中的特殊一员,除了具有普通公司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独有之处:
(1)唯一性(股东),与普通公司有两个以上股东不同,一人公司就只有一个股东,或为自然人或为法人。
(2)简单性(治理结构),在我国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的。这样一来就省去了普通公司在决议、执行一件事务的流程,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3)不分离性(经营与所有),一人股东通常身兼数职,他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他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
1.2 一人公司的产生
笔者认为,对于任何事物的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就是追溯其源。只有知道它过去是什么样,才能更好的分析它现在是这么样,进而知道它将来会怎么样。同样对于一人公司,也有必要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公司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不能割舍的联系,由于地中海沿岸,水运的便利,城邦经济的发达,东西方商品都在这里汇集,于是便出现了家族身份制的无限公司。商人们一方面想获得更大自主权利同时又不愿承担更多的责任,沿着这一趋势,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案的判决标志着一人公司开始获得法律上的肯定。1925年列支敦士登颁行《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成为一人公司立法先驱。之后西方国家纷纷效仿,承认一人公司。2005年我国公司修改后,也对一人公司给予承认,半年内一个人公司占到新设公司比例的17%左右。
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有资本实力的人越来越多,而财富的增加需要资本运作起来。一人公司治理简单,灵活机动,且有限责任的特点能使股东的风险大大降低。再者,法律也无法禁止一人公司的出现,正所谓“疏胜于堵”。在各国承认一人公司之前,就大量存在着“傀儡股东”,投资者通过这种手段来规避法律。
2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合理性
公司之所以能成为“人”,人格性是它最重要的特征,意味着公司能像自然人那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一切的基础是公司独立自主的财产,只有物质基础的保障,才能是其在具体的经济运营中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财产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股东的投资,二是公司运营中的增值,三是债权的人的借款。资本都是逐利的,不管是股东还是债权人把资金投入到公司中都是为了取得收益,而公司这样的企业类型发展壮大才能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的产品、就业机会,这个社会的财富才能增加。所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势在必行。而一人公司这种特殊的公司模式有着一般公司对债权人的威胁也更有自身的特殊威胁。一人公司的特殊风险分为:
2.1 自我交易的风险
在一人公司中,公司章程是由唯一股东自己制定的,而且该股东又往往同时兼任公司的监事、经理。单一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进行授权,即使没有授权,像自我交易这种行为要想获得单一股东的同意也时非常的简单的。
2.2 超额的报酬的风险
一人公司的机构设置非常简单,股东掌握着公司的人财和经营大权,因此,以公司的名义付给自己高额薪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巧立名目,支付给自己各种报酬。
2.3 滥用借贷、担保权利的风险
单一股东权利太大,如果其滥用权利,通过将公司资金借于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转移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将其借出或担保的财产列为公司经营的坏账。债权人难以及时了解公司信息,而使自己的陷于被动危险中。
3 信用体系的建立对经济发展、公司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在一个没有信用制度约束的社会里,企业和个人往往会采用一种不守信的方式来竞争。对于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如果任其泛滥,人人自危,必将影响社会和谐。
3.1 一人公司信用的构成要素
人们一般通过考察企业信用要素来评价一个企业信用的高低。主要指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品。
(1)品德,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品德、性格、行为和作风,是企业信用中最重要的因素。
(2)能力,包括企业自身的营运能力、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调度等方面的个人能力。仅次于前者
(3)资本,指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本结构、资本安全性、流动性、获利能力等财务状况。企业资本基本上反映了企业的信用特质。
(4)担保品,如果受信者能够提供出足以偿还所受信用价值的担保品,就可以减少企业授信者的潜在风险。
3.2 建立一人公司信用体系的具体措施
根据上文所列出的构成一人公司信用的因素,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严禁有经济犯罪前科或者有不良诚信记录投资主体设立一人公司。
其次,要采用资信度的评定、信贷监管制度、税收监管制度及公司、股东失信记录公示,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综合监管体系。并通过完善一人公司市场准与退出机制的信用责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的失信行为进行规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做出制裁和惩罚性规定。
最后,加快建设第三方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信息有效采集,加工提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科学分析处理有用信息,出具权威的信用评估报告,使社会整体信用意识大幅提高、最终使失信者不敢为,不能为。
4 结束语
一人公司是股东的宠儿,它解决了股东既要降低投资风险,又能快速灵活多变的参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但正如本文所提到的,财富的累积也会讲求一个利益平衡,股东和债权人都投资公司都本着逐利,对任何一方过度的保护必会增加对方的风险,法律当然是讲求利益平衡的,任何一方风险的增大就是增加成本,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积极性,这是不利于经济的繁荣发展的。因此,再出现一人公司这个经营体后,对债权人的保护应该引起重视,而信用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管住股东滥用权利的,因为信用也是一种无形的资产。
参考文献:
[1]石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弗兰克,伯南克.微观经济学(第2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曼昆.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分册[M].6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江平.欣慰与担忧——写在新公司法实施一周年[EB/OL].(2010-11-19).http://www.aisixiang.com/data/37333.html
[5]吴岩.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J].科技管理研究,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