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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网络舆论的应对

2014-04-29邢海龙

商业2.0 2014年12期
关键词:司法审判网络舆论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摘要:伴随着资讯媒体的发展、网络技术的革新,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被改变,新的社会控制模式成型。人们通过网络了解新闻和社会热点,并通过这个平台积极参与对某些热点问题的讨论,寻找并聚合相同观点,从而产生了网络舆情。由于网络舆情迅捷的传播速度、广泛的参与主体、互动的信息交换方式等特点,势必对传统的司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产生深刻的影响。面对这样一把双刃剑,司法机关如何应对,从而既能避免网络舆情干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又能有效的发挥监督司法活动,这样的一门课题迫切需要得到我们的研究。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面对与引导

一、 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较之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具有舆论观点汇集和放大的优势。通过网络公共平台,人们可以自由地、不受限制地进行沟通,也可以极其便利地发表观点、瞬间传达意愿。这样,由于本身具有吸引公众兴趣、触发公众神经等特点而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和汇聚的案例,就会使公众的注意力被该类事件的显著化、重要化吸引,从而纳入观察视野予以讨论,最终使其扩大成为公众的热议话题。由此引申至司法界,由于刑罚的严苛性等特点,敏感性案件历来是公众兴趣度高,反应强烈的对象,首当其冲极易纳入公众的议题中。借助网络平台,司法审判中的个案在极短时间内就能够转化成一个社会事件,并且通过网络发酵,热度不断上升,从而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引发整个社会的讨论。

二、 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1、 正面影响

自由而充分的民意表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网络科技的发展,打破了从前精英阶层对话语权的垄断,使得普通民众自在地发表意见和扩大声音成为可能,社会各群体,阶层获得一个前所未有的可以自由参与政治讨论公共事务监督审判的活动空间,这种畅所欲言的舆论环境虽然不能直接干预司法,但是它可以帮助厘清真相。

作为公众话筒的网络舆情,力量不容忽视。网络曝光的案件一经舆情的关注,不但能为纠正司法不公方面发挥其自身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对网络舆情的得当应用,也能够为公正审理案件、抵御非法干预提供有力的舆论环境和坚实的群众基础,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另一方面,案件的每一步的进度,通过正当的网络媒体公布和讨论,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司法流程、理解法律释义、关注司法建设,无形中在社会上进行了一次实践性很强的普法教育,这将更有利于今后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更趋向于理性化。

2、 负面影响

对立来源于是否专业。法律是门专业性学科,尽管有相当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与我们日常的道德规范内容相近,但道德不能代替法律。一名非法律专业人才,即使再怎么理性,但由于其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事务的陌生,其认知很大程度上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的正确判断,因此更不能代替专业人士参与进审判过程。法律的程序设计要求——司法审判必须通过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这不仅源于法律活动的周密推理的要求和繁琐复杂规则的应用,其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如上述所言,网络舆论作为外力,促使某事件纳入到司法领域范畴,若非专业的意见领袖和群体议论与现实法则相反,群众被舆论蒙蔽,引发的群体行为的无意识控制,继而演化成一场网络舆论审判代替司法审判的舆论暴力。尽管现实看来,短时间内民众的这类群体行为是无需代价的,但是就长远来看,民众过多地干预司法,那么很容易引起對司法独立的暴力干涉,必然导致司法公正和公民正当权利的丧失。

三、 司法活动对网络舆情的协调

1、 防控

促进立法,让网络舆论监督在严谨的规范下实行。网络技术在中国从1996年开始出现,并且在短短十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它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和国家有关网络立法进程的相对缓慢产生了矛盾。我国立法对网络的利用和网络舆论宣传有所规范,但是内容多为规范性围歼。总之,目前我国规范网络行为法律层次还是很低的,缺乏权威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起到引导网络舆论这一重要任务。因此,必须确立一个严谨、可靠的监督制度,让网络舆论在一个良性的环境内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借力使力,防止网络舆论影响审判结果这样的事件发生。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不能隔绝舆论对自身的影响,但是我们务必要做到依据法律严格把控每一个环节,体现出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我们知道,在从事司法活动中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自然是很好的,但是绝不能被其所控制,这需要在从事审判工作中,能够不受程序外因素的干扰,而达到这个目标,就要进一步完善现代法治理念和独立性,使其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当然,这还需要寻求党委,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其他职权机关的支持。使得网络舆论影响必须要通过权力机关的干预,这是行政的权力体现,如果发生网络舆论影响司法活动这种情况时,我们就可以通过行政干预方式,正确引导,化解此类不良影响,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

2、 缓解

公众舆论是司法判决的合法的社会心理基础。依据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第一原则,具有社会意义上的正当性基础的判断,才具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在现代法治中,关闭和封堵与网络舆论的对话是不明智的,合理的利用和疏导才是关键,如何将网络舆论纳入到一个合乎规则的范畴内,使之成为“有秩序”的社会主体间的对话过程。一些引起网络舆论关注并转化为社会事件的个案,从判决结果来看是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的。但公众却并不认同,究其原因往往在于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没有考虑公众对司法正义的认同感。

因此,有学者提出,引入”协商型“司法正义原则——在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时,除了遵循传统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或者是程序正义,同时还应当在理性的基础上,补充一种合理性的正义,”理性的协商型正义“。即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在遵从现有法律规则和原则下,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和利害相关人及公众通过相互的对话和理性协商,趋向形成社会可接受的价值衡量标准,并在这个标准上形成某种处理规则,即在规则之下形成公众理解程度上的“公平”。此处的“协商”并非盲目从众直接用舆论意见来代替法律的审判,而是法官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进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当的考虑网络舆论中公众“正义”的影响,作出最终的裁判。有学者认为,“许霆案”在网络上的广泛讨论证明“协商性正义”是缓解当前网络舆论与司法关系紧张关系的可行之道。

四、 结语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迫切需要得到既能监督有力又能不影响司法独立的网络舆论的支持,保障公民权利的平等实现和公平对待。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方面,作为司法机关,接受网络舆论监督要由被动变主动,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网络民意,不要仅仅满足从传统媒体上获取信息,更要善于利用网络了解社情民意、关注民众诉求;在组织保障上注重人才培养和物质保障,“谣言止于智者”,培养网络观察员和发言人,适时适当地针对大众和社会提出质疑作出解答,及时把握突发事件并迅速作出相应决策,在制度设计上出台操作性强的规则细则。另一方面,从广大网民角度来讲,通过发动网络舆论,在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中进行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要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作者简介:

邢海龙,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财经大学12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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