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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非金融机构收单业务风险点分析及监管问题探讨

2014-04-29高鹤

时代金融 2014年17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

【摘要】近几年,非金融机构业务发展迅猛,线上、线下各项功能性产品层出不穷。其中,绝大部分非金融机构均涉猎收单业务。收单业务的快速发展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收单市场主体不断丰富、业务品种多样化,有效满足了日益增长的贸易活动支付服务需求,对促进消费量增长、扩大内需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起、内控制度不健全、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给收单市场健康发展带来风险隐患,也对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带来监管挑战。本文结合山西实际,分析了非金融机构收单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点及监管问题,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 银行卡收单 特约商户 风险 监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于2010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截止2013年末全国共有250余家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人民银行批准下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支付业务,接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银联商务、通联支付、支付宝、随行付、汇付、富友支付等54家支付机构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由于其亲民性特征,极大促进了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迅猛发展,同时也伴随诸多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对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带来风险隐患。

一、山西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截止2013年末,全国累计共有250家非金融机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中,山西省共有11家非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4家,占全国总数的1.2%。从3家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看,1家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据统计,2013年1-10月累计银行卡收单业务量33.85万笔、金额28.81亿元。

此外,有24家总部在外省(市)的支付机构在山西设立分公司开展包括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银行卡收單业务、互联网支付业务和固定电话支付等业务类型。

就山西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主体来看,银行机构有17家,支付机构有25家,支付机构数量大于银行机构。支付机构中,已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备的机构有17家,7家未向人民银行报备。银联商务、通联支付、拉卡啦、资和信等10家支付机构在山西设立分公司,其余机构以业务部或代理模式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非金融机构收单业务风险点分析

(一)特约商户准入管理存在风险

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严格审核商户各类证照,确保商户身份真实性、经营合法性。在实际调研中发现,支付机构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放松对商户身份信息的核对,盲目抢占市场。例如,对经营地址不一致、营业执照信息与工商局登记信息不一致、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信息不一致等多种可疑点,支付机构未能认真审查,以“一证办机”态度轻易为商户办理POS机具安装工作,为洗钱、套现等违法活动埋下隐患。

(二)商户类别码设置存在风险

商户类别码作为区分商户类型和手续费划分的重要依据,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商户类别码设置规定,保证收单方、发卡方、清算方各主体利益。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抢夺客户,不惜采用篡改、套用商户类别码等手段损害收单市场其他主体利益。从市场摸底了解来看,违规商户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高手续费商户虚拟为低或零手续费商户;二是多个商户套用一个低费率商户类别码,隐瞒真实交易状况,为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注入道德风险隐患。

(三)收单业务外包存在风险

大部分非金融支付机构虽在山西省设立分公司,但业务发展模式多采用业务外包方式。调查中发现,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商之间代理门槛较低,外包协议不规范,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到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代理服务商只需向非金融机构缴纳20—50万的保证金和代理费即可进行代理,同时,代理服务商将代理业务层层转包,商户资质未加认真审核,使银行卡收单业务蕴藏较大操作风险。

(四)特约商户日常管理存在风险

支付机构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市场拓展方面,忽略了特约商户日常管理工作。不能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巡检频率不足,巡检走过场,业务外包后对商户置之不顾,对特约商户风险教育不重视等等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潜在激发了特约商户违规使用POS机具的可能性,给持卡人资金权益形成潜在威胁。

三、目前非金融机构收单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由于个别非金融机构有意逃避监管,不能积极主动向业务开展地人民银行履行备案义务,主动接受监管,致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以下基层人民银行往往对非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加之非金融机构业务高度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甚至可以不在当地建立分公司。人民银行对其业务开展的时间、地点、业务范围、规模大小等情况很难确定,形成监管上的滞后。

(二)监管手段落后,监管力量不足

一是监管中存在技术障碍。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特殊性,涉及到的科技因素多,如何克服监管中的技术障碍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例如,目前基层监管部门对收单业务的监管工作仍停留在手工操作、人为识别阶段,监管方法也处于学习探索时期,尚未制度化、标准化,而非现场监管手段更是落后,严重影响着监管效力的发挥。二是专业人员缺乏。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对从业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大量经济、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的人才,而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未设立独立的部门专司管理职责,人员多为兼职,不利于监管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三)法律法规滞后,难以满足业务创新下的监管要求

目前,人民银行在银行卡收单管理方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较低,且新的《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又迟迟不能出台,对违规行为缺少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处罚措施。针对当前不断出现的创新业务管理规定多散见于《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司局文件等之类法律层级较低的文件。由于支付机构业务创新步伐较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依据,给实际监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收单机构监管机制

应对持全国或全省支付牌照收单机构的监管主体层级、途径、方式进行明确,建立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确立这类机构在非注册地开展的收单业务监管主体是注册地人民银行,还是经营地人民银行。如确立为经营地人民银行,应要求此类机构实现机构人员落地在先,业务开展在后。如确定监管主体是注册地人民银行,应加强注册地人民银行对此类异地收单业务的监管,尤其是对经营地人民银行反馈的违规行为的治理;如若治理不及时,容易造成经营地收单市场监管标准不一,收单秩序混乱。

(二)将系统监管作为收单业务监管的重点

一是通过收单业务系统设定每一类别商户可以布放的终端机具数量,并将终端机具编号与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相互绑定,以系统化的手段解决“一柜多机”问题;二是将跨行资金清算系统纳入监管范围,通过跨行资金清算系统及时终止违规商户和违规收单机构的资金清算,确保监管措施实施效果;三是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总公司或者分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加大对其违规处罚力度。

(三)建立健全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制度

明确要求收单机构要认真配合属地监管工作,建立非金融支付机构事前备案、事中反馈、事后退出报告机制。一是建立机构备案和业务备案相结合的备案管理模式,明确非金融支付机构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开展业务前所必备的条件;二是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基层央行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向业务开展地人行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报表,及时报告创新业务、风险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基层央行通过持续收集、监测和分析非金融支付机构的报告,实施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动态监管;三是建立非金融支付机构风险退出机制。支付机构终止业务前应向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明确对已拓展商户后续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基层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积极学习新知识、新业务,提高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能力,注重结合工作实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级行应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监管能力。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基层行专设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岗位,并配备专业知识丰富的监管人员。此外,要研究建设支付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研究拟订支付机构业务检查制度,完善支付机构现场监管办法,推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

参考文献

[1]徐振江、郭宝华、陈志阳.刍议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与监管,金融会计,2014第2期.

[2]刘玉成、曾石连.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单急速扩张亟待关注,支付清算·实务,2012第11期.

[3]中金国盛认证中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风险分析,金融电子化,2012年第9期.

[4]凌秋萍、赵宏伟.非金融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监管的难点与对策,中國金融电脑,2012年第11期.

作者简介:高鹤(1979-),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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