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财险公司价值评估体系的探析
2014-04-29王艳叶璐莹
王艳 叶璐莹
【摘要】本文以财险公司为研究对象,从一般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入手,着重分析了财险公司财务处理的特殊性对财险公司的价值评估体系的影响,最后得出如何建立财险公司价值评估体系和提升财险公司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财险公司 价值评估 提升价值
对一个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根本目的在于衡量该公司的公平市场价值,从而向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管理当局提供有效的公司信息,以帮助其改善决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保险公司也逐渐形成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原则的经营管理目标,因而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保险公司相比一般企业,在业务经营上具有显著的行业特色,因而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中也将体现一定的特殊性。本文立足于财险行业,通过与寿险公司对比定性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特性,同时介绍了各种价值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从中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希望对财险公司提升公司价值有所帮助。
一、一般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
目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已开创了多种评估手段来衡量上市公司的价值,较具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
(一)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模型
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模型是一种在各行各业普遍使用的价值评估模型,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是衡量企业财务能力和生长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的价值应当等于其未来自由现金流量的现值。
(二)现金红利贴现模型
这是一种在持续经营假定下用以测度公司价值的模型,本质与前一种模型相近,均属于现金流的贴现。其理论基础是资产的现值概念,即对任何资产来说,其价值均等于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在该模型的思路下,公司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下,进入稳定阶段后会形成稳定的利润,并制定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价值最终反映于公司的股票价值,而公司股票的价值又是其未来现金红利流的现值。
(三)相对比较乘数模型
这种模型基于“相似资产应有相似交易价格”{1}原则,根据“V(目标公司)/X(目标公司)=V(可比公司)/X(可比公司)”(V表示公司价值,X表示可测变量)这一公式,通过可比公司的市价及两家公司的可测变量值计算得出目标公司的价值。在具体实践中,X值一般可取公司股票收益、公司净资产或公司销售收入,则相对比较乘数模型分别表示为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模型。这种方法由于比较参数以及可比公司选择的主观性较强,通常只作为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的一种补充,很少单独作为价值评估方法使用。
(四)经济附加值模型
经济附加值模型简称EVA,是一种基于公司税后净利润、总投资资本与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这三项因素的价值评估方法,其操作公式为:EVA=税后净利润-总资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终反映为货币数量。结果为正值时,表示投资收益超过资本成本,即公司实现了价值;反之,公司不但没有创造价值,反而耗费了资本。但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便,即公式中涉及的总资本并非只包括股东的投入资本,还包括诸如品牌或人力资本等难以用货币直接衡量的无形资本,因此在实用性上存在一些缺陷。
(五)期权定价模型
这是一种针对收益不确定性公司的价值评估方法,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布莱克和斯科尔斯提出,称为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简称B-S模型)。该模型对于刚成立的,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适用性,但对于已经发展较为稳定,业务经营和利润来源已初具稳定规模的公司来说,适用性并不大。
相比一般行业,财险公司以经营风险为主,在业务经营上具备较大的行业特色。而在会计处理方面,财险公司也因涉及较多影响因素以及经营时滞性等特点,会计核算工作相对复杂得多。因此,在对财险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并不能简单地利用市场上广泛采用的一般方法,而应在现有方法的基础上根据财险公司的特性加以改进,建立一套适用于财险公司的价值评估体系。
二、影响财险公司价值评估的特征分析
下面,本文对比寿险公司分析财险公司影响价值评估的特征,以探寻财险公司价值评估的方法。
首先,寿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一般期限较长,大多数长达十几二十年,甚至是三十年以上。同时,因其颇具行业特色的“保费收取在先,保险补偿发生在后”经营模式,寿险公司在收入补偿与成本发生之间存在着相当长的时间差,形成了经营活动的长期负债性。因此对于寿险公司来说,更重要的是关注其长期的财务状况,而非只关心近期,应当在考虑当前业务价值的同时考虑潜在业务的获利能力。而相对于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的业务期限则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收入补偿与成本发生之间一般能够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相互配比。因此,财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与价值评估方法与一般公司较为类似,即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同时可以直接对现金收益折现进行价值评估。但财险公司也存在保单续保的情况,因此对现金收益进行折现时还应当将续保率考虑在内,即考虑公司现有业务在未来的获利能力。
其次,寿险公司是以保费收入的现值和给付利益的现值相等为条件确立保险费的,从理论上讲并无任何利润存在。但在寿险公司的保费计算中有三大必考虑因素,即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寿险公司的利润正是这三者与实际死亡率、资金收益率和费用率之间的差额所形成,因此在对寿险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在评估模型中重点引入这三大考虑因素。而财险公司则不然,由于其业务的期限较短以及承保的标的特性,其利潤来源与一般行业相差不大,并不同于寿险公司的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异,因此不会受到这几个比率变动的影响,最多在考虑公司未来获利能力的前提下引入保单续保率。
再者,由于所承保业务的长期性,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在会计核算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体现保险公司的远期偿付能力,属于公司的一项负债,在评估公司价值时应当予以扣减。而财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也同样应当在会计核算中考虑自身的偿付能力,即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核算,并在价值评估时将公司所承担的此项负债进行扣减。
除此之外,财险公司在进行保险赔付时,虽然大部分损失属于预期损失{2},通过大数法则得出,但损失毕竟不可能百分之百预测,还会存在一些由较强不确定因素导致的非预期损失,而占用抵御非预期损失的经济资本需要付出资本成本,因此需要在计算价值时将该部分资本成本扣去。
三、财险公司价值评估方法的建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在建立财险公司价值评估体系时,应重点关注三个因素,即现金流、风险和资本成本。
现金流是一个公司价值的最佳体现。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其进行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并取得现金流,在现金流中真正对公司有价值的是公司的实体自由现金流量。实体自由现金流的现值是衡量价值的最重要指标,能够体现公司资产的功能价值,在此基础上加上公司资产的实体价值就得到其真正价值。
另外,在得到公司资产价值的基础上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特征进行调整。从财险公司的经营角度来看,其主要经营对象为风险,是一个具有负债经营特点的高风险行业。因此在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风险的影响,风险对于公司价值的实现起着反向的作用。而财险公司的风险又体现为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两个方面,预期损失所反映的风险具体体现在各年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上,财险公司的准备金主要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和未决赔款准备金{4},当年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在计算公司价值时应当作为抵减项目;非预期损失所反映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资本成本中,即上述第三个重要因素,同样对公司价值的实现起着反向作用,应当在价值评估中予以扣减。
综上,通过以上选择及分析,针对财险公司的价值评估笔者得出以下思路:在根据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模型计算出现金流现值的基础上补充风险准备金和资本成本两个调整项目,从而得出符合财险公司行业特色的价值评估模型。在财险公司价值评估中,从现金流、风险和资本成本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并通过行业中普遍适用的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模型进行评估的结果,一方面能够体现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之间在业务周期上的区别,另一方面也较为贴切地反映出财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行业特性,能够体现财险公司价值评估的特色。
四、提升财险公司价值的思考
在正确评估财险公司价值的基础上,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如何提升财险公司的价值。本文认为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途径:
(一)构建财险公司价值管理体系,形成公司价值管理文化
通常,财险公司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确立包括指标体系在内的公司价值管理体系。财险公司应该加深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价值管理理念的认同和深刻的理解,加强关键部门员工对价值管理重点环节的熟练管控,明确价值管理体系的实施环节,科学控制价值管理的流程,真正促進提升财险公司的机制。
(二)注重财险公司业务合理增长,谋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现金流是财险公司价值提升的重要基础,而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主要来自于公司承保业务的合理增长。财险公司应该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巩固财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形成承保业务竞争优势,避免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增长,积极谋求公司业务发展长期可持续增长。
(三)关注财险公司各项风险,提升公司承保业务质量
风险因素是影响财险公司价值的又一重要因素。财险公司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公司,应该密切关注面临的各项风险,有时需要加强公司承保业务的质量管控,降低财险公司保险业务的承保风险。
(四)规划财险公司筹资方式,实现公司最优资本结构
不同的筹资方式对财险公司的资金成本有重要的影响,公司应该合理规划筹资方式。财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的困扰经常会以发行次级债等再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因而,财险公司更应该在考虑资本成本的基础上,注重多种筹资方式合理搭配,以期实现公司的最优资本结构。
注释
{1}汤谷良,《高级财务管理——企业价值管理》,中信出版社,2006年10月1日。
{2}预期损失指通过大数法则得出的保险组合损失平均值。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等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4}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参考文献
[1]汤谷良.《高级财务管理——企业价值管理》[M].中信出版社,2006年.
[2]刘如海.《保险类上市公司应如何估值(兼论寿险类上市公司为何成为高价金融股)》[J].《中国保险》,2007(6).
作者简介:王艳(1975-),女,汉族,辽宁沈阳人,副教授,任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财务;叶璐莹(1991-),女,汉族,福建漳州人,硕士研究生,就读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