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诚至金开1号”信托风险案例看影子银行监管
2014-04-29戚珂莹
【摘要】结构多样的金融市场和日渐深化的金融创新,是影子银行在中国“井喷式”发展的环境背景。纵观各国的金融业发展路径,影子银行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信贷的迅速扩张,影子银行的风险日益暴露,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金融危机案例,集中体现了影子银行风险的危害性,人们对影子银行亟待监管的现状开始有了认识。本文从中诚矿产信托风险案例出发,反思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问题并提出相关监管策略。
【关键词】影子银行 风险 金融监管
一、引言
诚至金开1号是中诚信托投资公司在2011年2月1日发行的存续期为36个月,募集额共30.3亿人民币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对振富能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中诚信托获得振富集团原下属各个子公司及煤矿的股权质押。此信托产品的发行方为中诚信托,在工商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并由工商银行代为销售。但在2012年5月11日,振富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际控制人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此“诚至金开1号”兑付风险开始浮现在公众面前,项目资金断流,面临重大违约风险。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异常迅速,活跃金融系统的同时类似本案例的风险事件也越来越多,影子银行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因此,揭示影子银行的风险,并对其进行监管是金融系统稳定发展的前提。
二、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发展
(一)影子银行定义
影子银行是一个舶来品,它是在金融创新和金融脱媒的国际浪潮中出现的新的金融学概念。影子银行在国际上被认为是一类在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运作,可能诱发风险积聚的特殊信用中介体系。虽然影子银行在中国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范畴,但笔者总结了各种观点,认为影子银行指具有存贷性质,未受严格监管的机构或者产品。
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以网络金融公司、三方理财机构等等为代表的无金融执照、无监管的信用中介体系;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为代表的无金融执照、存在监管漏洞的信用中介;影子银行还包括一些持有金融执照,但存在监管不力或者规避监管的业务,例如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影子银行具体可以分为银行机构的银信合作、委托贷款、私募基金、隐形的以高利贷为主的民间借贷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等等,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等提供的贷款业务。
(二)中国影子银行产生背景及发展现状
由于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各国央行对银行的间接融资限制较多,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限制,使得银行的信用扩张受到影响,资本供求失衡,一方面,民间融资机构以及私募基金、信托业务迅速发展,填补融资缺口,另一方面银行基于自身发展的角度,为了获得高收益纷纷选择与影子银行合作,提升资本充足率,突破信贷限制。社会融资需求量的增多以及資本供求失衡催生了影子银行的产生,弱化了传统银行的融资地位。银行和影子银行寻求发展合作空间,进一步促进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张。
根据相关统计数字显示,2013年是社会融资规模最大的一年,约为17.29亿元。由图2可以看出,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例保持下滑趋势,2013年底,人民币贷款占51.4%,可见我国影子银行对社会融资的规模和影响在逐年扩大,据有关部门统计,通过影子银行的融资总额占GDP的一半以上。影子银行不再仅仅发挥信贷补充的作用,而是逐渐主导整个金融市场的融资活动。
影子银行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它满足日益多样的贷款需求,也给金融系统注入活力,但同时不缴纳准备金的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功能的发挥不受限制,数据不易收集,因此其活动隐蔽且存在高风险,同时也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干扰。一方面加快货币流通速度,货币供应量不容易被控制;另一方面,拉低了金融体系对货币政策的敏感度,传导机制被扭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窗口指导口径模糊化,使宏观经济调节和控制的难度增加。
不可否认近年来影子银行的风险逐渐受到重视,银监会在2009年、2010年也相继出台了规范影子银行有关业务的政策,但近年仍然出现了很多影子银行风险案例,例如类庞氏骗局,以及各种信托产品的违约案例,说明在我国人们对影子银行的风险尚未充分了解,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低于预期,监管措施不系统。
三、影子银行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较高
一方面,因为“两高一剩”企业、房地产、矿产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很难从正规的融资渠道取得资金,影子银行的出现刚好弥补了这部分的融资缺口,但从宏观上看,企业从影子银行花费较高成本贷入资金,资金成本很有可能高于其项目真正受益,加之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抵押品价值易收缩,还本付息出现困难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银子银行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在业务进行过程中职责不明确,易造成虚假评级和委托代理关系扭曲。
(二)流动性风险大
期限错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积聚,影子银行的短期借款常常用于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等长期项目,一旦企业出现流动性问题,只能通过高息揽存等借新还旧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影子银行的杠杆性也比传统商业银行高的得多,因此,流动性风险容易放大。
(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近年来,影子银行的发展异常迅速,产品也愈加多元和复杂,信息不透明使得投资者对其中的风险知之甚少,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在信托等行业内存在破产隔离机制,这从某种上促使贷款机构盲目放贷,使得“逆向选择”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一起出现的概率增大。
(四)系统性风险
相对隐蔽的影子银行面对的风险更具有复杂性,易于传播,容易放大系统性风险。同时,由于监管口径方面银行和影子银行存在较大差异,使影子银行系统能够创造大量套利机会,如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商业银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规避了资本管制,但却为银行系统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这些都导致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积累。
(五)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经济体制还不成熟,影子银行相关业务,如私募基金和私人借贷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缺乏。特别是一些非法集资的活动,由于融资不规范,参与人的利益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一旦集资过程出现问题,难以解决,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易引发治安问题,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中国四大监管机构中,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从宏观审慎层面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包括银行、信托在内的存款类机构主要受银监会监督、管理,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全国证券、期货和保险监督,负责证券、期货、保险的合法、稳健经营。但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影子银行的业务多元发展,监管机构、监管标准的不一致性导致一些机构脱离监管之外。比如一些担保公司以及典当行等等,仅受准入机制约束,没有相应的机构对其发展进行约束,出现了一些监管真空地带。
(二)缺乏統计数据
影子银行业务的创新发展十分迅速,影子银行与传统的融资业务界限不明显,官方没有给出判定标准,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影子银行业内缺少统一的监测机制,相关的历史数据缺失,因此对一些风险的研判缺乏根据,不仅不易估测影子银行风险,从而对货币政策的制定造成一定困难,导致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可能差于预期。
(三)信息不透明
影子银行的准入门槛较低,业务覆盖范围较广,参与人数众多,但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各个机构在销售及业务运作过程中对风险揭露得不够充分,资金容易流入限制性企业。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疑增加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四)法规缺位
在我国,关于民间融资以及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一直不完善,特别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融资方式,法律法规更是处于缺位状态。以P2P为例,P2P借贷在2005年起源于英国,在中国的发展时间不长,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尽管银监会发布了“关于P2P借贷风险提示”,但是近年来类似于众贷破产的风险事件不断。
(五)对评级机构监管力度薄弱
影子银行业务存在内控不足的问题,对外部评级越来越依赖。信用评级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我国评级机构没有相关监管者,评级业的相关法律缺失,行政监管措施也不到位,评级机构众多却没有统一的方法和标准规范,导致评级机构客观、公正的立场受到质疑。
五、影子银行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发展,跨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交叉产品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金融监管制度却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和发展。对于混业经营的影子银行来说,目前监管的突出问题就是监管边界模糊,监管标准不统一,因此这种监管模式下的监管有效性通常会受到影响。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在监管缺位状态下容易被触发,美国次贷危机是很好的例证。由此可见,我国应当尽快建立针对影子银行的专门监管机构,将监管模式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调整,清晰监管理念,明确监管目标,制定相关法规,让影子银行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二)建立监测机制
FSB也给出了关于影子银行的监测的建议:各国可先从宏观角度对影子银行进行整体规模和增长速度进行估计,同时监管当局应当有权进行信息采集,以风险为导向进行监管。基于FSB提出的七条监管原则,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且可以借鉴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提出的监管政策,建立全国性的影子银行登记平台,推行影子银行注册制,以行政手段对影子银行进行分类统计,其次,建立综合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各个指标量化影子银行的风险性。我国可以先借鉴FSB提出的监管策略,把重点集中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缺陷信用风险转换和杠杆作用下可能产生风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上。对包括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以及房地产基金等基金产品在内的影子银行设定最低资本要求,并且强制其提供资质能力报告,包括内部治理、资产安全、估价方法等等。再次,在影子银行内引入压力测试,考察在极端的市场环境下,影子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进一步推断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并给出相关解决措施。最后,应该将影子银行纳入我国的FSAP评估,准确分析宏观金融风险和金融体系脆弱性,建立应急预案和危机管理安排。
(三)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基于金融市场的三公原则,应以建立信息披露机制为手段,促进影子银行透明化,加强风险提示,准确信息统计和共享,推行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理念。具体来说,可以在影子银行业内建立定期核准制,相关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定期督促影子银行提交相关风险控制数据,包括流动性数据,交易金额以及交易期限等,建立不同类型的业态都适用的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比率和其他基本指标,由监管者进行汇总分析,向公众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各个机构提交的报告,采取强制收取流动性资本准备金等等风控措施。一方面让投资者作出理性判断,另一方面让监管者实时掌握影子银行的风险等相关信息,打压高风险高收益的不规范业务,及时作出政策调整。
(四)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
基于近年来的数据分析,在社会融资总量中民间融资的比重逐年扩大,但我国的民间融资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因此应加快其立法进程。同时应完善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业态的法律制度,出台规范担保、典当等金融行为的相关法律,从制度上明确融资各方权责、义务,防范影子银行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案件的发生。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将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作为一项义务纳入法律体系,弱化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给影子银行的长久发展营造健康安全的环境。
(五)设立信用评级的监管体系
首先,应该将评级机构纳入证监会或银监会的监管范畴中,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同时可以考虑组织设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其次,可以仿照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相关规定,确立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的检查权,检查企业的合法合规、内部控制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等等,针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最后,我国在评级业务的发展方面落后于西方国家,应该加强对评级的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进一步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低利率是利率管制的必然结果,它可以看作是一种对从短期融资市场中融资的企业和银行体系的补贴,这种补贴会导致银行增加短期借贷,进行长期贷款,即存贷款期限错配,大银行以较低的利率贷款给影子银行,助长了其规模,扩大了其风险。推进利率市场化就是让资金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不仅可以有效提高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让中小企业获得有效的融资渠道,也可以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逆向选择的现象发生。同时对于一些地方融资主体违法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
(七)建立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机制,汲取国际经验
影子银行在国外起步较早,发展周期较长,相应的监管策略也较国内成熟,因此应该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加强国际合作和资源共享,及时掌握监管的最新动向。我国可以联合欧美等国家,建立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机制,分享经验,讨论最新监管政策的效果并分析其在各国的适用情况。基于国际经验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测标准,同时参与到各国的监管实践中,在国际间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危机发生,及时制止影子银行风险在国际上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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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戚珂莹(1992-),女,汉族,安徽宿州人,就读于安徽大学,专业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