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与对策
2014-04-29贾凤翔
贾凤翔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依存度日益加深,民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成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平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然而投融资功能不健全的国有企业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推进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绊脚石。因此国有企业的改制不得不被提到日程上来。本文以国有企业改制为主题,探讨了改制的必要性、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职工;弱者救助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055-02
1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依存度日益加深,民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成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平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然而投融资功能不健全的国有企业只能诉诸政府投融资行为对其强制替代来解决财务问题,这最终导致银行信贷资金经由财政流向国有企业,形成倒逼的贷款;而国有企业因为财务软约束,而形成对银行的不良负债。这种倒逼机制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企业运行的高效性都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国有企业的改制不得不被提到日程上来。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登陆中国,对中国经济版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写,也多多少少改变了国内产业发展和企业重组的进程。这就更要求我国的国有企业抢回这场博弈的主动权,尽快完成改制,减少企业负债,改善产业结构,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力、影响力、控制力。
2国有企业改制的必要性
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长期融合,最后在国有经济中以毒瘤的形式终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些缺陷可以归纳为四点,分别是人身依附、效率低下、产权模糊和缺乏创新意识。人身依附是指国有企业职工自进入国企后,其生老病死的责任都由国家承担。在特定的一段历史时期里,这种制度被视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国家对员工继续承担这样的责任一方面会造成国家财力上的空虚和职工效率的低下,另一方面也阻碍了生产要素自由配置和优化。再来说效率低下。国有企业曾被普遍认为能够提供充分的福利保障并解决了终身就业问题。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国有企业已演变为谋求“非常福利”的自我服务型组织。这种组织的性质自然决定了它很难产生市场取向的效率意识并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竞争机制。而产权模糊是指“公地的悲剧”在国有企业频频发生,内部的制约在相对封闭的企业内部往往起不到作用,因此侵吞国有资产损公肥私,搭便车的现象很难制止。最后是缺乏创新意识。创新的源泉是激励,国有企业旱涝保收的工资和福利以及单一封闭的组织结构使得员工很难有动力进行创新。国有企业就像是一台嘎吱作响的老旧机器,而大多数员工却并非按件计酬,因此没有人愿意主动对机器进行修复,因为他们的工作效率与最终的收入并没有挂钩。基于这四点缺陷,国有企业的改制刻不容缓。
3现行改制的实施结果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自实行以来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企在20世纪80年代末约有30万户,现在只有18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4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相并行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但国有企业改制仍然存在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
首先是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准确。一方面一些地区对资产评估的态度比较随意导致其选择的评估主体资质不达标从而诱使企业寻租,评估机构最终给出偏颇的评估结果。另一方面,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等往往被忽视,导致企业核心竞争力被削弱。除此之外,在评估过程中往往对土地资产的处理不够严格。很多企业在城市的中心地段,土地价值很高。但往往改制后的企业可以无偿或以很低的价格使用原来企业的办公楼,占有土地资产,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次是对员工的补偿不合理。从补偿数量上看,计划体制资源配置的结构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企的盈利能力。同时国企资产的转移、平调、重组和人员的流动是经常发生的,因此,国企经营者的贡献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完全一一对应。但往往从盈利企业调入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却成为了改制中的输家,而反方向调动的人员则坐享其成,不管是一次性买断还是继续持有国有股份,这一部分人员都从中得到巨大好处。从补偿形式上看,职工最终的经济补偿往往只能得到一少部分现金,其余的部分则是“被入股”。这是说,许多地区表面上给予职工自愿入股的权利,但许多职工出于对下一步不明朗就业形势的预期,不得不入股。甚至一部分国企对不入股的员工视作放弃补偿,也就迫使他们只能入股。另外职工股不能自由交易、不得随意退出构成了对职工利益的损害。在职工要求退出或因退休而必须退出时,职工得到的往往不是股份实际的价值,而是由职工持股会决定的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往往低于实际的价格,甚至只是职工入股时的原价。这些都构成了对职工补偿的不合理。
事实上,对职工补偿的不合理只是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一种表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企业转产权、职工转身份”为特点的双重置换逐步成为一种普遍的国有企业改制模式,较为典型的有长沙、武汉、沈阳、深圳等城市。但职工在身份置换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遵照“弱者救助”的原则。首先,存在着救助对象泛化的问题,按照“弱者救助”的逻辑,在对国有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的过程中,只应该对那些改革中沉淀下来的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而不是所有职工。之所以存在这种对象泛化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归结为两点,其一是,在传统体制下职工对企业所作出的贡献并未以工资的形式得到足额的回报,而是由一种以持续就业和稳定收入为主要内容的福利预期所替代。因此在买断过程中往往对所有职工的补偿都考虑到这一点。其二,是计划体制之下国家为“国有”身份的取得设置了较高的进入壁壘,一旦拥有了国有身份,就意味着与国家签订了一份终身雇用的隐性契约。而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置换职工的国有身份意味着政府对这种历史形成契约关系的“单方面解除”。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需要,有必要对所有置换身份的职工都进行补偿。
4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建议
国有企业改制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滞后。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调整国有资产关系,规范国有资产运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具备必要的依据。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解决不了现行法律的障碍,因此国企改制需要立法先行。
其次,执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时应要求“进场交易”。“进场交易”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 防止国有资产交易因暗箱操作带来流失。但要求所有企业都进场交易,有可能出现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建议在执行进场交易的规定时,应在符合信息充分公开的情况下,对小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职工身份置换这一问题上,应当重塑弱者救助的机制,从多个维度衡量救助对象。比如设定年龄健康标准、家庭财产标准、学历技术标准等。补偿的重点是那些年龄偏大、学历较低、再就业困难的群体,尽量避免对那些已实现再就业但长期在国企挂名职工产生锦上添花式的补偿。有效防范和化解身份置换中的各种冲突和矛盾是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前提,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要尽快打破当前这种“一地一策”、“一企一策”的分散改革模式,以整体推进的新模式取而代之,并可以通过设立改制基金来建立一种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的职工身份补偿平衡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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