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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的实践与理论探索

2014-04-29马琳娜吴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2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公诉人刑诉法

马琳娜 吴嶙

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给基层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如何在实践中高效审查案件、简化诉讼程序、规范工作模式,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修改后刑诉法的有效实施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本文从大连开发区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视角出发,通過对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现状的分析,在整合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审判监督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一、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模式实践探索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关注简易程序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的资源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推进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工作,与修改后刑诉法相衔接,高检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的出庭工作。最高检公诉厅又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对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适用条件、诉讼程序、办案模式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为更好地应对刑诉法修改的新形势,大连开发区检察院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中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内部挖潜,整合资源,强化措施,有效缓解了办案压力,全面提升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第一,加强出庭工作的审查效率。一是审查及批准环节上强化提速。公诉部门负责人在分案前即对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直接批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案人提审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专用笔录,按照简易程序专用格式制作报告,实现对案件审查程序的简化。同时,明确了公诉部门对不存在增减犯罪事实、改变定性、追诉漏犯等情形的简易程序案件,不需报分管检察长审批,而由处长决定起诉,简化了审批程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集中作业模式”促进提速。公诉部门加强工作创新,将整合归类的做法运用到公诉工作中,对简易程序案件分类集中交办、集中提审,法律文书由内勤集中统一填写,法律适用争议案件集中论证、集中开庭,同时利用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实现与其他部门的资源共享,节省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既保证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高效办理,又保证了出庭任务的高效完成。三是繁简分流,分类提速。公诉部门将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与繁简分流机制相结合,做到当减则减,当繁必繁。对简易程序案件简化法律文书、简化诉讼程序、简化庭审程序,而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证据及量刑存在分歧的案件,法律文书及相关诉讼程序不予简化,以此强化法律监督,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第二,强化出庭工作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多元化审查机制。合理分组、类案专办。专办组的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专人出庭,在各办案组简易程序案件需要集中出庭时,指定专人集中出庭。二是实现与公安、法院的快速办理机制。公诉部门与开发区、保税区公安分局及开发区法院研究并推行了简易案件相对集中移送办法和相对集中出庭与审理办法,确保了诉讼环节工作效率的提高。三是强化与律师事务所的交流机制。公诉部门加强了与辖区律师事务所的交流联系,共同签署《轻刑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合作协议》,正式建立了轻刑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四是建立庭前庭中跟踪强化监督机制。对符合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意见,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同时不定期由院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或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择案旁听法庭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对公诉人出庭质量、效率及庭审监督能力进行点评,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实现出庭工作有序开展。在加快简易程序案件庭前审查的同时,公诉部门在案件集中开庭时注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有效简化了庭审过程。一是宣读起诉书与讯问程序相结合。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没有必要全文宣读起诉书及详细讯问。在法庭调查前,审判长已经核对被告人身份,公诉人可直接宣读起诉书中指控事实及适用法律部分。如果被告人对宣读内容没有异议,讯问环节可以简略,如果对事实或适用法律提出问题但不影响定罪量刑,可就提出异议的部分进行简要讯问,有效节省了法庭调查时间。二是简化举证质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均属于自愿认罪,公诉部门审查时也通过庭前证据交换的方式与律师达成了共识,因此举证阶段只需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问题,不再就证据内容进行详细列举。如果被告人或律师对某一项内容存有争议,公诉人仅就该争议问题进行质证,提高了庭审效率。三是概要阐述公诉意见及答辩观点。公诉人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时,发表公诉意见简明扼要,除了对法律适用、犯罪情节及量刑发表意见外,重点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使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对其教育挽救,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除此之外,不再对犯罪构成、证据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法庭辩论环节中,如存在对酌定从轻处罚的分歧意见,公诉人扼要阐明辩论观点即可,不需反复辩论。

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模式改革成效

(一)司法资源的配置更趋合理

在办案人员不变、工作量翻倍的巨大压力下,通过集约化的办案模式,加快审理速度,缩短办案周期。从大连开发区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简易程序案件约占受案数的60%,实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改革以来,案件办理提速增效,使检察官可以集中时间与精力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发挥了现有司法资源的效能。

(二)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均得到提升

简易程序案件在最短时间审结,虽然简化、省略部分诉讼程序,但从大连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看,在人均办案数增幅较大的情况下,平均审限缩短并实现了无当庭翻供,无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案件,检法两院在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基本一致。同时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也得到了相应的从轻判处,上诉率大幅降低,无被害人提出申诉,办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了有效加强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的程序设置强化了监督职能。大连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注意审查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判决结果是否正确,以及审判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四)促进了复合型公诉人才的培养

传统的办案模式下,繁重的案件量使办案人无暇专研诸多领域的业务知识。专办小组的设置能够保证公诉人集中精力潜心研究类案犯罪,如金融类案、林地类案、毒品类案等,通过大量集中办理类案使办案人成长为某一领域的办案能手。同时,轮流分组又能保证公诉人业务全面、积累经验。

三、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的发展完善

(一)公正与效率并重是简易程序发展的方向

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地简化诉讼程序,使有限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备。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应坚持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两大诉讼价值的统一。我国修改后刑诉法在简易程序适用方式上有效地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并重。具体表现为:

权利保障制度得到充分维护。现代刑事诉讼的目标,不仅在于打击犯罪,更在于人权保障。简易程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压缩、删减了一部分诉讼程序,必然也就限制了被告人的部分权利。为确保简易程序的公正性,必须确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简易程序被告人三项必要的诉讼权利:一是特殊群体的保护权,即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对特殊群体的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可能会因其生理或精神上的残缺,造成诉讼不公,因此,强制性排除这部分主体是人权保障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之一。二是简易程序的自愿选择权。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当取得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不同意则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这一选择权的确立,保证了被告人的利益,也进一步确立了启动简易程序的公正性。三是赋予被告人一定的辩护权,包括聘请辩护人、审判人员许可下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确保被告人可以充分表达真实意愿,得到公正的审判。

权力监督得到合理的设置。刑诉法修改前,出于对案件办结效率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甚至是忽略了简易程序中对司法公权的监督制约。根据修改前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法院代检察院宣读起诉书。整个审判程序中,法官兼裁判者和控诉方为一身,审判中立性缺失。然而,刑事简易程序必须保证诉讼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无论如何简化程序,都不能使诉讼角色出现空缺。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解决了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问题,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

(二)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努力方向

第一,应规范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实践中,办案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告知事项并不重视,大多只是简单说明认罪可适用该程序并将获得从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后果并没有实质性的了解。笔者认为,程序简化可能会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承办人应尽可能告知其所触犯罪的法律构成、基本量刑幅度、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刑期以及执行方法等,以防被告人被误导而认罪。同时还应详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审程序简化后会不再进行详细的质证,其诉讼权利将受到一定限制,让其对简易程序适用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二,完善简易程序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可有助于被告人做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合理、正确的选择。对有辩护人参与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进行庭前双向证据开示,听取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以确认其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没有辩护人的简易程序案件,可将相关证据在起诉书中详细列明,并说明证明事项,以保证其对证据的认知。

第三,推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措施。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律师职责。同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被告人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无力聘请律师的,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辩护,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使他们对简易程序有正确的认识。可以通过看守所民警和驻所检察官,采取多种形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传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提高被告人认罪从轻处罚的幅度。在判决书中明确表明被告人因承认罪行得到从宽处理的刑期,使被告人确定其因承认犯罪换取较轻处罚,加强坦白认罪的法律效果,有效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第四,建立与公安、法院简易程序长效办理机制。一是检察机关可结合本区年度内发案特点和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实际,对发案频率较高、事实相对简单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内快速办理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二是规范公安机关取证活动。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问题的到案经过等关键量刑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避免因事后取证拖延诉讼进程,影响法庭的审判效果。三是建议法院加强案件审查,避免因适用简易程序不当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造成案件流转反复,增加工作量。同时建议法院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可以减少提押被告人的次数,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强化对简易程序案件办理的法律监督。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關派员出庭的程序设置强化了监督职能,最高检也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履行指控犯罪职责的同时,应当认真履行诉讼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因此,进一步强化庭审法律监督,注意审查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判决结果是否正确,以及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通过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提请抗诉的意见,拓宽监督渠道,主动跟踪了解情况,出现事实证据的变化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抗诉要求,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还需要不断强化公诉人的法律监督能力培养,通过加强业务交流、建立简易程序案件类案剖析制度以及加强专项调研分析等方式,不断促进公诉人业务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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