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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思考

2014-04-29张璇

青年文学家 2014年2期
关键词:民族地区传统文化

张璇

摘 要: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创造了大量的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这些民族传统文化是各个民族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成果,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标志。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境遇日渐堪忧,民族传统文化的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传统文化形态逐渐被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所替代,民族传统文化日渐流失。所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传统文化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保护行为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2--02

一、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类型和特点

(一)民族传统文化内涵

1、文化的定义

文化是文化人类学的核心概念,它是人們在生活中实践和传承的思维、行为和组织的方式及其产品。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创造的产品。它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累。

关于文化的定义被广泛认可的是1871年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所提出的,“文化,就其在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言,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其他能力和习惯。”[1]我们认为是对文化狭义的理解。而广义的理解一般把文化和自然相对应,也就是说文化是人类按照一定的想法和意图对自然界进行转化的活动,这包括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的全部,正如马翀炜和陈庆德在《民族文化资本化》一书中所提到的“文化就是人的存在方式。”[2]而民族传统文化正是基于这一广义的文化概念所展开的。

2、民族传统文化

现在,还没有文章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做出相对明确的界定,本文借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这两个概念来作为参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认为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4],并把“基于传统的”进一步解释为“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一般地从一代传向下一代,通常被认为与特别的民族和地域有关,并随着环境变化而保持起原有内涵和形式”。[5]

通过以上两个概念的对比,我们可以认为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群体一致认同,经过世世代代传承、淘汰而得以存留,至今仍为本民族共同遵守的行为范式、价值体系、民间信仰和民族精神,是民族的灵魂”。[6]

(二)民族传统文化的分类

在《民族旅游开发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再认识》一文的论述中,将民族传统文化分为三类:“一类属于优秀的民族文化,既体现着民族特性,又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另一类属于有历史价值,但已不可能在现实未来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传统文化…第三类属于与社会主义现代文化相悖、代表着愚昧和落后的传统文化。”[7]

按照知识产权客体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民族传统文化分为四种:第一类是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造成的,与原生自然环境紧密相关的发现和发明。包括动植物、天然药材的使用,环境资源的知识,农牧业知识等。第二类是民族传统文化中存在的特殊的标示和符号,比如各民族的图腾、名称和象征。第三类是民俗学和民间艺术的表达,包括语言、表演和工艺品等。第四类是各民族中存在的风俗、礼仪和节庆。

(三)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

第一,自我认同性。任何民族的文化,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要维护他们的民族传统,保持自己的文化特色,这也是文化学意义上所称的“自我认同”。每一个民族,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都有各自的文化特征,即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自我认同。

第二,具有传承性。民族文化都有适合自身的传承方式,具有传递和延续的手段。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在历史长河中逐渐积累形成的,是该民族共同体凝聚力和团结的象征。民族文化传承是非常稳定和持久的,存在于整个民族文化的发展中,并作为民族的核心,对每个民族成员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传承性协调并维持着一个民族的平衡,对民族的发展具有调适、整合的功能。所以,民族文化的传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每个民族的文化都应世代延续和发展下去。

第三,对外适应性。当一个民族与异民族发生交往,特别是存在冲突的时候,发展较弱的民族文化就会遇到被发展程度较强的民族文化同化的问题,任何民族都不愿意使本民族文化融入到异民族文化中,而是希望在本民族文化基础上吸收外来文化来繁荣和发展自己的传统文化。

第四,非主流性。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传统文化属于次文化。民族传统文化只能在民族聚居区内进行传播。民族传统文化难以成为主流文化。但是,民族传统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在民族聚居区内它还在发挥着文化凝聚力的作用,仍然有着相当程度的社会规范和制约作用。

第五,相对公开性。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地区的人民共同拥有的,它没有刻意的进行保密措施,内容上普遍为族人所共知和熟识。

从上述特征可见,民族传统文化是各民族长期生产生活的积淀和传承,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使用不当只会伤害民族感情,引发社会矛盾,只有正确使用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从而丰富文明内涵。

二、关于民族传统文化开发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各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浮躁和急功近利使传统文化在开发中遇到各种掠夺性的开发和破坏性建设现象。在工业化、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民族传统文化的衰退和变迁呈现出一种加速发展的态势。

一是市场经济的影响冲击和破坏着民族传统文化。市场经济带来的是铺天盖地的具有无限诱惑力的物质文化和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对比民族传统文化,其显得土气,缺乏时尚,受到了冷处理。年轻人认为传统文化过时而不愿意接受和学习,而且因为经济效益不明显使得民族传统文化更加受到冷落。

二是为了发展经济使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人为破坏和歪曲使用。民族地区政府出于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没有对民族传统文化采取保护性措施,结果是经济的发展直接导致了民族传统文化的变异和消失。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商仅片面的为了迎合游客的心理,由于不懂民族传统文化,导致优劣不分,甚至制造假的民族文化。这些全都使民族地区风土人情、居住环境、民族历史遗迹和民族传统文化发展遭受到了破坏,“民族文化传统在脱离了文化本身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场域后,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就仅仅只是缺乏深层内蕴的传统文化的一个外壳或符号”。[8]

三是民族传统文化的无偿使用。民族传统文化是几千年的民族智慧的结晶,巨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在这一阶段,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使用是无偿的,这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是非常不公平的。

四是民族传统文化在弘扬中遭遇侵权。由于地区经济和政治利益的需要,一些缺乏对民族传统文化了解和研究的人在开发利用中破坏民族传统文化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在整理、改编、表演、拍摄、制作、发行、传播、署名等常常出现张冠李戴、故意忽略原创民族、原创地区,模糊民族传统文化的地域性和民族性。比如《龙船调》,本应是湖北利川的土家族民歌,但经过湘西州委州政府的宣传,词曲没有丝毫变化,画面却是湘西的风土人情,这易让人误以为《龙船调》是湘西民歌。

五是现行法制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不足。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制度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存在不足。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群体在连续缓慢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无法找到具体明确的作者,没有特定的权力主体。民族传统文化在民族地区是公开的,无法进行专利保护。

以上五点问题说明,民族传统文化在开发过程中遭受到的破坏是全方位的,如何在开发利用的同时,保护好民族传统文化,使其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仍然可以保持自身的民族特色,已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行为的思考

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了其发展的方向:

其一,政府方面。繁荣和发展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不被破坏是民族地区政府的职责所在。

首先,民族地区政府要加快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立法。因为,法律是國家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保护性开发的强制性工具,具有规范公民行为、保证各种开发活动正常而有序进行的力量。其次,政府应积极开展行政保护功能,应认识到民族传统文化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其中存在的文化价值,它承载着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政府要组织文化部门和民族部门的专家学者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全方位调查、收集和整理,对即将消亡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传统文化采取抢救性保护,对民间艺人进行保护,以推动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再次,政府必须在经济建设中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特别保护。在市场为主导的冲击下,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应引鼓励和支持有开发价值的民族传统文化,寻求民族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将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从而产生经济效益,让少数民族人民自觉的参与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和保护中来。政府还加强公共服务,为民族传统文化活态传承与创新创造条件,加强传统民族文化教育,打破文化传承中原有的性别、地域等传统观念,培养新的传统文化创造者和传承人。政府应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原生地的保护,只有保护好传统文化的原生地,才能让传统文化在持续发展中不会丧失其文化内涵,保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第四,政府要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的关注。传承人是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传习下去的基础,政府不仅要给予传承人精神层面的认可,也要进行物质层面的支持,使传承人能够自觉地将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发展和传承。

其二,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所有者方面。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和所有者是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至关重要的主体。在这个主体之中,存在着民族精英和普通民众的区别。民族精英对传统文化保护的观念总是走在普通民众之前,他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所做的工作与普通民众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不自觉丢弃形成极大对比。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民族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大于文化价值,只有民族传统文化使他们获得经济利益,他们才会自觉地进行保护。所以要让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存和发展,就需将其放入市场经济发展中,以增强各族人民对本民族文化的自信心,提高传承、保护和发展的能力。此外,还要不断提高民族传统文化所有者的思想观念,让他们清楚地知道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认识到传统文化的精华,意识到民族传统文化并非是土文化。

其三,旅游企业开发方面。民族传统文化浓厚的地区最容易引来各种投资者进行旅游开发。民族旅游地区的开发者和决策者获利最多,他们本应该是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主体,但是由于企业天生的逐利性,他们主要追求的是短期的经济效益,而不是长远的社会文化效益,因此,民族传统文化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和破坏。应该提高民族旅游开发者和决策者思想意识,让他们意识到旅游开发应与可持续发展结合,一方面弄清楚传统文化的优劣,将民族传统的精华加以开发,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民族旅游业,另一方面也可以保留民族传统文化,使其少受到外来环境的破坏。

四、结语

在整个社会向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很多民族传统文化不断丧失。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研究的不断深入,民族传统文化发源地的人们也开始意识到文化资源的无形流失对自身权力造成的损害。如何有效的遏制极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在市场经济中的掠夺性的开发和破坏以成为政府、学者们所关注的重点。要完全满足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需要,除了健全立法,摸清民族传统文化情况以外,还应建立起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的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处理好政府、旅游开发企业、专家和传承人之间的关系,将民族传统文化在原生地得到真实、完整的保护和发展。

注释:

[1]爱德华·泰勒著,连树声译,《原始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P12.

[2]马翀炜、陈庆德,《民族文化资本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P54.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巴黎,2003.10.17.

[4]WIPO,《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知识产权需要和期望:WIPO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事实调查团报告》,日内瓦,2001.8.

[5]同上.

[6]马晓京,《民族旅游开发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再认识》,载《民族旅游文化研究》,2002(04),P81-82.

[7]马晓京,《民族旅游开发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再认识》,载《民族旅游文化研究》,2002(04),P82.

[8]陈彦均,《文化产权下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问题——从“花木兰”们的尴尬说起》,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P16.

参考文献:

[1]林耀华,《民族学通论(修订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7。

[2]马翀炜、陈庆德,《民族文化资本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周大鸣,《文化人类学概论》,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

[4]杜文娟、杨景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

[5]冉瑞燕,《论湖北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政府保护》,载《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5(11):第185页—第189页。

[6]牛文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载《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06):第32页—第37页。

[7]姜爱、李永诚,《恩施州旅游开发与传统文化保护的互动关系研究》,载《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09(02):第13页—第15页。

[8]石奕龙,《浅谈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若干问题》,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第99页—第104页。

[9]孟彬,《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初探》,青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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