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间好讼之风的成因研究杜路
2014-04-29马治国
马治国
内容提要中国传统社会是以“无讼”为其司法传统,但是宋代民风“好讼”。本文从法律逻辑和社会变迁的角度出发,认为宋代经济社会的变革为民风好讼提供了法律逻辑层面的各种条件,同时强调了宋代对民间的管控正处在汉唐社会宗法组织向“宋型社会”的民间基层组织过渡的空白期,因此使政府与民间出现了直接的二元互动关系,形成了民间好讼的风气。而当这一过渡期完结后,民间的好讼之风也渐次衰落。
关键词宋代好讼之风成因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5-0090-07
中国古代有“争财曰讼”的说法,这里的“讼” 即类似于现代的民事诉讼。然而,自先秦时期,中国传统社会便形成“无讼”或“息讼”的观念。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①成为儒家“无讼” 思想的基础论断。随着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使得儒家“无讼”、“息讼”的理念为汉至唐的各代所奉行。然而历史发展至宋代,“无讼”观念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宋代是一个争讼之风盛行的时代。②
一、宋代民风好讼的现实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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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仁宗之后,民间好讼之风便逐渐兴起,而且决非一时一地的特有现象,据史料记载来看,宋代所辖各路都有涉及好讼的记载。如史载京东路的“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③两浙路的“婺州东阳,习俗顽嚣,好斗兴讼,固其常也。”④福建路的邵武百姓“健讼而耻不胜”,龙溪百姓则“巧避法网、讼碟充庭”。⑤当然,其中好讼之风最盛的当属江西诸州县了,史料中有大量的记载。例如“江西细民险而健,终讼为能”;“袁人好讼,闻之久矣”;饶州、信州“垄断小人,嚣讼成风”等。书判中也记载“江西之俗,固号健讼,然亦未闻有老黠妇人如此之健讼者。”⑥而且除了上述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好讼”,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也喜争
* 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0YJC770065)
① [清]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年,第861页。
② 关于宋代的好讼之风,学界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例如,陈景良的《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对宋代的好讼之风、讼学与讼师的兴起、讼师与士大夫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和详实的论证和分析。雷家宏的《从民间争讼看宋朝社会》认为争讼已逐渐成为民众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并由此以民间争讼的角度来反观宋代社会的变迁。许怀林的《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因分析》则从朝代更替、政治变革、赋役繁重、吏治腐败、民生疾苦、人多地狭、兼并加剧、民众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等角度,分析了宋代好讼的经济社会根源。
③⑤ [元]脱脱:《宋史》卷85,中华书局,1977年,第183、208页。
④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第489页。
⑥ [宋]黄干:《勉斋集》,台湾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97页。
讼。如宋代川峡之民“散居山谷,生理单薄,憔悴饥饿,殆如猿揉,以此争斗最多,讼碟最甚。”[宋]度正:《性善堂稿》,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54页。其中峡州“每遇祠时,里民数百共餕其余,里语谓之摖鬼,因此多成斗讼。”[宋]欧阳修、苏轼:《欧阳文忠公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304页。
另外,妇女也加入到争讼的行列之中。如宋代广州一女“凶悍喜斗讼,虽遭刑责而不畏”,而司马光在其《家范》中还记载了一女为争嫁资,不顾乡里耻笑与其兄弟争讼的案例。史料中甚至有少儿争讼的记录,如循州海丰郡有“五尺之童”:“刚悍嚣讼”,“庭白是非,无端恐。”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由上可见,宋代社会民间兴讼之风的影响甚广。
2014年第5期
宋代民间好讼之风的成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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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家庭成员、亲戚族人之间的争讼现象屡屡发生。《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有诸多的案例,如《叔侄争》一案中,叔诉侄侵占自己坟地、竹地和桑地,并且侵占公共道路。而侄反诉叔“私贩糯米”,而且叔侄之间已争讼多年,仍然连年兴讼不止。类似的案例还有《阿李蔡安仁互诉卖田》、《业未分而私立契盗卖》、《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不可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别行选立》、《欺凌孤幼》等都是关于亲属之间争讼的案例。当然,如果说象叔侄这样的亲戚族人之间的争讼尚不能反映宋代民间好讼的深度,那么父母与子女、夫与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争讼,则反映了宋代民风好讼的影响之深。如“陈圭诉子仲龙与妻蔡氏,盗典众分田业与蔡仁,及唤到蔡仁,则称所典系是仲龙妻财置到。执出干照上手,缴到阿胡元契,称卖与陈解元装奁置到分明,则不可谓之众分田矣。”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第140、173-174页。再如潘琮、潘柽是亲兄弟,因“潘琮出典于兄弟未分之前”,而潘柽则“断卖于兄弟既分之后”,就此为了“不满一亩”之田,“互争之讼不止数年”,“县断既不伏而经府,府断又不伏而陈词,反覆嚣讼”,竟有四年之久,“遂使兄弟之义大有所伤而不顾。”⑥又如,阿张为朱四之妻,“朱四目能视,耳能听,口能言,手能运,足能行”,而阿张“无故而谓之痴愚”,诉至官衙“欲相弃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第379页。此外,《母讼子不供养》、《母在与兄弟有分》、《兄欺凌其弟》、《兄弟之争》、《夫欲弃其妻诬以暧昧之事》等案例中也记载了宋代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发生的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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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屡屡发生的争讼,宋代民间兴起了专门教人词讼的讼学,其中以有好讼传统的江西为盛。《袁州府志》就记载江西之地“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袁州府志》卷13,北京图书出版社,2000年,第102页。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乞付有司禁止。”而虔州、吉州等地“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150,中华书局,1957年,第512页。歙州“民习律令,家家自为簿书。”[宋]欧阳修、苏轼:《欧阳文忠公文集》卷61《尚书职方郎中分司南京欧阳公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82页。而且江西已经出现了专门教人词讼的教学机构,南宋周密就记载:“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又闻括之松阳有所谓业觜社者,亦专以辩捷给利口为能,如昔日张槐应,亦社中之铮铮者焉。”[宋]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上•讼学业觜社》,吴企明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第159-160页。与此同时,以替人词讼、代写诉状为业的讼师群体,也应运而生。
当然,关于讼师最早是否出现在宋朝,学界尚无一致的看法。有学者根据《唐律疏议》说讼师出现在唐朝。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33页。但是,就讼师作为一种职业群体而言,以及史载“讼师”名词的记录,学界一般还是认为讼师主要出现在宋代。郭东旭:《宋朝法制史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3页。宋代讼师重要业务是代人书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各种契约文书、各种词状、遗嘱以及官府告示等各类文书;其次便是代理诉讼,为委托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和咨询,并且在诉讼中为被代理人辩护。同时,还经常在诉前对产生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来免去词讼。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的讼师则做着请托官府、串通衙司、把持公事、教唆词讼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