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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

2014-04-29宋筱

中国市场 2014年52期

宋筱

[摘 要]金融租赁为金融市场的衍生品,在中国属于起步阶段,有更长远的发展空间。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它的主要功能在于盘活固定资产,通过金融租赁让固有资产在市场融到资金。而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是在原有资产的基础上,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来规避租赁公司的资产风险、帮助租赁公司快速盘活现有资产和提高租赁公司的收益。本文通过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来解析金融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金融租赁;金融租赁证券化;金融经济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2-0086-02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制度导致金融租赁业务是一个小众行业,存在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制约了金融租赁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随着国家进一步要求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的号召,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金融租赁业务,如何拓展资金渠道、加速资产流转,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成为金融租赁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而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金融机构,尤其是持有大量优质资产的金融租赁机构,解决资金来源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快速将手中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盘活,更能解决金融租赁行业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从而有效促进金融租赁业务健康持续的发展。

1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租赁业务的支持作用

从经济流动层面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快金融租赁的融资速度。相比起发达国家完善的金融体系,中国金融市场仍存在众多难题。一是国家对金融管制太严格,从而“谋杀”了相应的很多金融衍生产品。二是国内金融从业者普遍水平较低,金融衍生品发行或销售过程往往存在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购买金融衍生品存在多种顾虑。而资产证券化可以让金融租赁行业盘活存量,公司能够短时间收取租赁租金,同时规避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风险。但首先需要金融租赁证券化更加透明化,我国金融市场长期管制,导致金融衍生品和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改善金融租赁业务现有格局,让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通过证券化的模式,解决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从业者对资产监管不力等难题,从而降低租赁公司面临的资产风险。

2 我国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6年1月两项试点交易。这两项交易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虽然两项证券的发行只涉及72亿元人民币,但两个国有银行的金融租赁业务的试水,预示着中国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始市场运行。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甚至金融市场没有一部完整的金融租赁法律。对于大多数金融租赁从业者来说,当下的金融租赁犹如压制后大爆发,不但从业者兴奋钱好挣,资产市场的竞争也没有那么激烈。虽然操作过程中担心触犯法律,但随着国家对金融政策的重视,相信金融租赁未来的发展更加光明。同时在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如今市场金融租赁业务证券的发行已涉及多个领域,告别从前单一的资金来源,保证金融租赁公司收益的同时,大大降低租赁公司融资风险。

2.1 光大乌龙事件反映的法律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属于开创初期,所以在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法律法规健全因素。去年轰动金融界的光大乌龙事件,如果从深层次解析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不健全所造成的。光大乌龙事件的检验报告显示经理人在操作过程中误判中标金额,导致光大证券股票开盘时的低价格。但经理人否认人为失误,主张是操作机器的原因。通过光大乌龙事件提醒我们,我国金融市场经常出现因经理人失职造成的损失,但却没有规范的法律约束,而因金融从业人员的盲目行为,公司却无能为力。金融租赁业务证券化也同样存在法律监管不力的情况,由于法律监管盲区的存在,公司在融资渠道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来源信息的虚假。如果信息来源不明确,金融市场稍有风吹草动,租赁公司就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挑战。

2.2 行业发展日趋规范,金融租赁资产规模更盛

对金融行业的先驱者——金融租赁业来说,按现在行业发展来看,金融租赁资产的发展规模将更大。究其原因,随着国外资本进入和金融衍生品的增多,国家制定了更宽的金融开放政策,外国资本能够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通过注入新鲜血液带动金融租赁业的创新。政策出台后各地金融租赁业如雨后春笋般增长,成为我国金融开放有力的试金石。

2.3 以机构投资者壮大为核心的资本市场飞速发展使其市场保证更可靠

继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金融租赁业务后,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也加入了金融租赁证券化行列,大型机构的加入势必将带动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但相较于理论上资金证券化加速融资渠道,帮助投资者更快的得到收益。现实中由于金融租赁证券化经营时间长,资金投放多个领域,从而导致利益回收过程面临多重挑战,甚至有的租赁公司因没要到收益而破产。对于这一现象国家应该出台政策,让金融租赁业更加透明化。但同时国家也不能过于干涉金融租赁行业的自由,如果政府机构过度监管、过度束缚,会阻碍金融机构的创新,特别在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当下,金融机构发展需要更多的空间。

3 强化金融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措施

四大行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无疑给金融租赁增加更大的动力。政府应该趁热打铁,加大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完善金融租赁行业的法规,特别对于金融租赁证券化的发展,更应该出台鼓励政策,国家政策的有效引导,往往能够加快行业的整顿和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当下,我国金融业想要与其媲美,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后发展并不一定是坏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好的金融政策,同时避免西方国家因失当政策和歪曲发展带来的损失。

3.1 拓展债务市场深度

从各大银行的高储蓄来看,我国的金融业没有真正融入到市场经济中。由于民众单靠储蓄增长,无法带动金融租赁证券化的发展。政府要完善相关金融法律,保证民众拥有多个渠道投资。同时民众交易手段的缺乏和投资品种的单一,也造成金融租赁证券化不能快速发展。由于去年到今年地方政府高额的债务,造成中央政府勒令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停止发债,以免造成更多的违约事件。地方政府大量发债搞基础建设或者投资产业,以此来显示政府官员业绩和当地GDP。为什么地方债高涨?地方债高涨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缺乏专业经济人才,从而造成这两年高额债务违约。监管部门应该避免大型金融机构重蹈地方政府的路,审查金融机构发债信息的同时,还应该拓展债务市场的深度,让外部资金能够进入金融租赁业务,从而降低债务带来的风险。

3.2 健全支持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约束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金融租赁证券发行由于涉及领域广、人员多,在发行过程中难免遇到监守自盗的行为,而法律的完善能够有效制止监守自盗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金融法》第三百六十五条:“金融租赁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私自泄露发行信息,最高判刑十年且永不从事金融领域。”因为有这么重的惩罚,才能杜绝因个人利益给公司和行业带来的损失。虽然金融租赁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但就法律细节来说还是有所欠缺,比如在承租人在债务转让时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以保证债务运转中不会出现差错或遗漏。

3.3 持续提升中介机构水平

中介机构是承租人和出租者的转换器,中介机构的水平往往关系着双方直接利益。我国因相关领域开放较晚,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从业者的水平,所以常出现黑中介机构骗取双方保证金。想要提升中介机构的水平,政府应对金融租赁业持续开放,行业增加了竞争力,才能真正淘汰黑中介机构。当然除了持续开放金融租赁市场外,政府也可以提升进入租赁行业的门槛,设立金融租赁服务证书,从业者只有考取证书才能进入该行业。增加行业竞争力、提升准入门槛、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准则,这三项规定能够持续提升中介机构的行业水平。

3.4 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提升金融租赁资产质量

金融租赁公司一直存在向用户兜售虚假信息的行为,这一行为导致用户盲目投入资金,在规定期限拿不到收益。甚至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和用户签合同之前,就没有向用户解释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因市场变动导致用户资金套牢,金融租赁公司没有相应的补偿,只是一味地让投资者承担后果。这些行为都构成金融犯罪,金融租赁公司明知相关法律,依然存在舞弊行为。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应该整治、规范部分恶劣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重罚来警示那些跃跃欲试的公司。只有规范了租赁公司经营行为,才能有效提升金融租赁资产质量,以保障投资者最大利益。监管部门一旦接到投资者投诉,通过投资者讲述的信息,锁定金融租赁公司,查找该金融租赁公司所涉及的全部投资项目,对相关人员进行重罚。当然政府不能填补金融租赁公司的违约资产,就算因债务违约造成金融市场的部分恐慌,政府也不应该出手相助,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应该适当允许债务违约出现,这样才能起到对整个行业的警示作用。

4 结束语

随着中国经济向服务业转型,传统的能源消耗业和人力制造业将慢慢淡出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而在服务业中最能带动经济增长的要数金融业,一个国家金融业的规模往往决定这个国家在世界的地位。如现在美元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通用货币,最大原因是美国有完善的金融体制,让美元成为主导世界的国际货币。而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金融业却受到长期管制,导致制造业转向服务业的过程变得更加艰难。而现阶段备受关注的金融租赁证券化,相信是中国金融市场打开国门的警示灯。

参考文献:

[1]赵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7.

[2]戴娟.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J].浙江金融,2004(1).

[3]徐飞,陈洁.金融租赁债权证券化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03(1).

[4][美]安德鲁·戴维森安东尼·圣德斯兰玲·沃尔夫安妮·钦.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