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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收回去世村民的宅基地吗?

2014-04-29杨学友

国土资源导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李哲无房李成

杨学友

村民李成宝夫妇相继去世后,村委会决定收回他们的宅基地另行划给无房居住的村民。李成宝在城里安家落户的儿子李哲得知此事后,立即回乡阻止,双方发生纠纷,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李哲告上法庭。对此,法律会支持谁呢?

1971年秋,村民李成宝经村委会同意和乡土地管理所批准,获得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起3间平房。李成宝小两口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房屋建成不久,儿子李哲也出生了。

1995年李哲考上大学,毕业后在城里找到工作落户安家。2012年春,李成宝夫妇因病相继去世,李哲回乡处理完老人丧事临走时,村委会与李哲协商,告知他要么将宅基地转让给其他村民,要么交还给村里。可李哲有自己的打算,老宅虽旧但毕竟是自家的,也算是一点念想,而且将来自己退休若想回农村养老,还是一处落脚之地。为此,李哲没有同意村委会的要求。

2013年秋,因村里几对新婚的年轻人都看好李哲家这块闲置的宅基地,多次找到村书记、主任,要求批给自己建房。村委会集体讨论后决定,以抓阄方式将李哲家的宅基地分配出去。这份幸运降临到了村民朱志贵身上。仍然居住在该村的李哲表哥听闻消息后当即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哲。李哲立刻打电话给村书记、主任,表明该宅基地是父亲的遗产,自己享有继承权,坚决不同意村委会的决定,同时李哲的表哥及舅舅也在村里阻止朱志贵在该宅基地上拆房重建。无奈之下,村委会以李哲为被告诉至县法院,要求李哲依法归还属于村委会的宅基地。

法庭审理时,村委会诉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其使用权只能由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行使,该村民去世后,作为所有人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其继承人只有权处置建筑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没有继承和继续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特别是在当前无房村民纷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李哲应无条件交回宅基地。李哲则辩称,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允许继承,但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3间老房虽破旧闲置,但毕竟是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村委会无权剥夺自己的继承权,更无权处置属于继承人的房产。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虽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确定的“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使用宅基地。遂依法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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