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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权容易还权难

2014-04-29周其仁

国土资源导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乐清习惯法农房

周其仁

大家说—— 思想性、学术性、针对性、贴近性

收掉农地农房入市权的时候,既未先行,也未先试;但是轮到农地农房重新入市之际,就相当隆重了。

我是从乐清的故事里,体会到在对待农民基本财产权利的问题上,至今还存在着收权与还权的不对称。证据很明了:过去收掉农地农房入市权的时候,既未先行,也未先试,更谈不到审慎,禁令一出全国立马生效!但是轮到农地农房重新入市之际,就相当隆重了,不但几经设计与审批的行试之路放得很窄,且“试而不决”、“试而不行”,总丢不下那无穷的担心和忧虑。

乐清自发的农房入市,至少从1998年就开始了。那里发生的农房入市,形式包括农房买卖、租赁和抵押,交易范围打通城乡,也不限乐清本地户籍人口。特别是农房买卖,全凭“卖房契”成交、过户,由民间的中介办理,无涉官府。持续十来年时间,覆盖一个50来万人口的县级市。

其实,各家各派大可各带自家之假说到此地来查验一番,有利说利,有弊说弊,再议趋利避害之道,不也很好吗?可惜没有。

论到农民的房屋,从来就是农民私产。上世纪60年代初中共中央颁布的人民公社60条,曾字真句凿地写道,“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那里面,可没有农房买卖仅限本村人,更没有出村入市就非法、就不予承认、就不提供登记服务的含义。

当然,若后来发生了新情况,需要对农房租赁买卖加以限制,也是可以的。但总要师出有名,有理有据吧?可事实上,一个行政性规定,就可以把农民本来有权从事的农房买卖打入“法外”。

符合“习惯法”的,不试也罢。反过来的,就要当心了。仍以上文提及的人民公社60条为例,在承认农房是农民私产、买卖租赁皆不设限的同时,却突然宣布,“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买卖和出租”。这一条,超越了常识与经验,因为房地天然合一,允许房屋买卖租赁,却不准宅基地买卖出租,在物理上就行不通。对这样反“习惯法”的规定,本应该试验一把,观察有无行得通之可能。但我看过的文档,却没有试点的记录,定了即禁,也开启了日后“集体土地不准入市”之先河。好在生活很顽强,1961年以后我国农村新的“习惯法”,是民间买卖农房,对宅基地一律视而不见,仿佛家家都是悬空寺,农房转手了,宅基地在事实上也跟着转了,至于政策法律认还是不认,听便好了。乐清以一纸“卖房契”导引农房买卖,其实来自这个“新传统”。

类似的,还有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止集体土地转让的规定。本来宪法修正案(1988)已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再烦读者一回,该修正案并没有说唯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依法转让——但一部下位法就是与宪法唱了对台戏。对此究竟有什么经验可以支持,在哪里试过点,一概往事如烟。

等到城市化的推进,日益暴露出禁限农地农房入市的弊端,“法外”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各地要“拱开”农地农房入市禁令的冲动此起彼伏,“先行先试”才羞羞答答登上若干“改革试验区”的台面。笔者越看越不以为然:当年收权一不试、二不点,到了还权时刻,“先行先试”就成了一道屏障。不少地方试了好几年啦,行不行倒是给句话呐。要是“先行先试”没完没了,深化改革之大计,怕要再次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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