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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情况调查

2014-04-29贾金烽

大观 2014年9期
关键词:现状调查对策

摘要:现代的诉讼模式需要有辩护律师的参与,然而在笔者所调查的西部某县基层检察院的办案过程中律师辩护率极低,笔者分析了其中几个原因,并试图从营造律师辩护的外部环境、增强辩护律师自身素质方面寻找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有效辩护;现状调查;原因;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纠问式诉讼模式遭到普遍的摒弃,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已成为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这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然而,控、审两方主体都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主体,这就使得辩方因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不能够有效形成对抗与合理的平衡,这与现代化的诉讼模式存在脱节。于是,律师辩护制度也随即在各国确立,辩护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素养而进入到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模式中,帮助和协助辩方,从而完成了名副其实的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的平衡构建。

一、基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现状

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方的诉控,提出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从程序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活动就是刑事辩护。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都规定了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权。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行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法院可以依法指定辩护。此外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的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等权利。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很完善,但是笔者通过对西部某省某基层检察院公诉科2014年2月至8月半年所办理的案件调查发现,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13.95%,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4.65%,总共不到20%,得出的结论是律师辩护率太低,有效辩护落实很难。(见下表)

二、基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基层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律师辩护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首先,分析该县的犯罪情况不难看出,犯罪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一些侵财案件,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为经济拮据的人。其中笔者调查发现近五年来仅平均每年的盗窃案件涉案人数占每年案件总涉案人数的28.68%(见下表),而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因为缺钱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去耗费很大一笔律师费是很苛刻的要求,缺乏“期待可能性”。其次,对法律援助律师(刑诉法43条)财政保障不足,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不到1000元,律师积极性不高,所办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差。最后,该县律师行业收费很不规范。该县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两个,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不足10人,缺少市场应有的竞争,不顾收费标准而“漫天要价”,高昂的律师费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西部某县基层检察院2009--2013年在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盗窃案件情况统计

二是社会方面的原因。首先,该县群众法律观念淡薄。地处边远西部山区,法制宣传及法制教育落后,法令不通达,人民缺乏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大都用乡规民约、人情关系解决问题。该县曾经发生过打猎过程中过失用枪将他人打死,花了一万元左右私了此事,而根本没有走司法程序的案例。其次,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群众对律师职业存在一定误解,不了解律师的职能,把律师当做颠倒黑白的“恶人”,而公检法机关也对律师存在一定的排挤现象。最后,存在一定的“人情案”,律师地位尴尬。该县“人情关系风”盛行,遇到诉讼案件,如何在事实和法律上解决问题不是首选,而想着用金钱、关系解决,认为摆平公检法机关就可以了,律师没太大作用。

三是律师方面的原因。首先,该县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损害了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其次,该县律师的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因为该县人口少、案件少、经济落后、律师地位不高等原因,优秀的律师在该县很难有理想的发展,故此都到省会城市或其他发达地区谋求发展,留下来的大都是专业素质偏低的执业律师。

四是公检法方面的原因。首先,没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辩护权。比如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律师,却有心无心未告知;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如刑诉法276条)的因没有注意法定条件等原因而没指定辩护。其次,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使得律师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关系紧张。比如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或者主张上诉成功时,会对相关的部门、检察官、法官的考核产生消极影响,故存在把辩护律师视为“眼中刺、肉中钉”的情况。

三、应对刑事案件基层律师辩护率低的措施

针对上述基层刑事訴讼中律师辩护率低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变这一现状:一是确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法律援助律师财政投入,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增强指定辩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是确立律师职业的宣传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正面榜样和确立反面教材的方法,通过网络媒体、广播电视、LED宣传屏、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宣传法制理念,增强人民法制意识,把律师的职能、作用予以重点宣传。三是确立良好社会风气培育机制。通过党的纪检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联合打击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腐败行为,给社会传递相信法制的正能量。四是形成对律师有效的奖惩机制。规范其行为,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律师自治组织(律协)惩戒行为不规范、责任缺乏、道德沦丧的律师,必要的时候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对于积极维护当事人权益、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给予一定的奖励。五是严格律师行业的准入机制。提高行业门槛,对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实习律师队伍的人员除了专业培训外,还要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和适当的道德审查,对于不符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杜绝其进入该行业的可能性。六是确立合理的律师级别机制。将律师按照一定的标准或通过一定考试将律师划定级别,相应的级别只能在对应的范围(地域或业务)内执业,这一措施使得有足够律师能够留在基层,避免基层律师人才匮乏问题的出现,也能形成有效竞争,提升律师职业的服务质量。比如,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具有一定调节功能,通过C证的人员只能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执业。七是改革公检法不合理的考核机制。去掉一些妨碍辩护律师与公检法和谐关系的考核条款,增加一些引入律师评价的考核条款。比如在对公检法的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过程中,让一定数量的律师参加,让律师对公检法部门及个人能够形成一定的制约,防止其受到倾轧而没有“防卫”能力。

作者简介:贾金烽,男,陕西商洛人,1989年8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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