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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拼车现象的法律思考

2014-04-29郝思惠

大观 2014年9期
关键词:拼车法律问题思考

郝思惠

摘要:拼车现象在交通拥挤的城市非常普遍,此举在方便出行、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也日益增多。

关键词:拼车;法律问题;思考

一、拼车解读

拼车,俗称“搭顺风车”,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在我国却是最近几年才开始流行的一种出行方式。有权威门户网站此前发布报告称:利用网络信息平台联系拼车出行已经成为节假日中居民主流的探亲或旅行出行方式,有6.5%的中长途出行方式为拼车,成为继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自驾等传统出行方式之后的另一个重要出行方式。

无疑,拼车在减少环境污染、减轻城市交通压力、节约能源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但同时,拼车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也日益增多。

二、有偿拼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

不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体系、交通拥堵及油价上涨带来的开车费用不断攀升等因素都导致拼车现象不断地升温,拼车的合法性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拼车现象的评价存在正反两种不同的声音,支持者认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拼车是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反对者认为拼车隐患较多,引发的纠纷难以解决。

按照我国现有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私家车从事有偿营运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经营性的客运行为,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就属于非法营运。非法营运行为一经被查实,车主将会被处以暂扣车辆、高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虽然相关部门一直在打击长期、专门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但是私家车主的拼车行为,只要是免费的、熟人间的搭乘,并非打击对象。

对于有偿拼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笔者认为,不应该将有偿拼车纳入非法营运的范围。在有偿拼车过程中,私家车主并不是以通过营运来谋取利润为目的,既没违法,也没盈利,向拼车人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购买汽油和车辆维护,与专营载客、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有着本质区别,拼车人所付出的费用是对车主使用车辆的补偿,并不是付给车主的劳务费用。因此,单纯的有偿拼车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营运而遭到处罚,要把拼车行为和以盈利为目的的私家车非法营运区别开来。

三、拼车中的人身损害能否获得交强险理赔?

在目前交通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拼车既节省了资源,又满足了人们出行的需要,但也有人担忧:搭乘顺风车,万一在拼车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谁来承担相关费用呢?能否依靠交强险获得理赔呢?

拼车发生纠纷后,一些当事人会选择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么,拼车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能否获得交强险理赔呢?车辆保险分为很多品种,其中交强险为强制险,而其他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等可自由选择购买。在投保车险时,多数有车族往往较少投保或者忽略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交强险理赔中,交强险的赔付只管“车外”,并不包括乘客,因为交强险保障的是车外人员的利益,而拼车者作为乘客并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这意味着受到损害的拼车者不能依靠交强险从保险公司直接获赔。

因此,车主可以通过购买其他的保险险种来规避拼车风险,最好选择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用于赔偿同乘人员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失,这种险种的好处在于不指定具体乘员,同时,在开长途车,如旅游、探亲时,也可投保短期意外保险。

四、出现人身损害怎么办?

如果一些车主与拼车人在拼车协议里约定:拼车过程中由于发生意外而导致人身损害,一切责任自負,怎么办?法律出于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做出了关于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这就赋予了车主更大的责任和更高的注意义务,车主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各种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拼车人的人身安全。

拼车出行对于车主和拼车人而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受到伤害后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对于拼车人因为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损害,车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主承担的责任大小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偿拼车,车主与拼车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车主负有将拼车人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在行驶过程中对拼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适当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拼车人明知车主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拼车人则将面临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财产损失,只要拼车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不必担责。

五、关于拼车的一些建议

新加坡、香港和伦敦等城市交通管理经验表明,只要提高私家车的使用效率,鼓励居民拼车出行,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降低汽车“空载率”,不但可以有效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压力,还能降低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

第一,严格禁止私家车主以盈利为目的在机场、车站、码头、街道等地私自载客,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严格监管、加强执法,如果私家车主在上述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公开载客,应当以非法营运论处。

第二,鼓励居民拼车出行、降低车辆空载率。如果居民确需拼车出行,双方最好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车主和拼车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拼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做出约定。

第三,为了保证双方合法权益,鼓励私家车主安装车内监控设备,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纠纷,执法机关可以调阅相关录像,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在处理纠纷时可以对双方的是非过错做出正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尤琳.“有偿拼车”问题的法律分析[J].法学杂志,2008(2).

[2]丁洁蓉.我国“拼车”合法化的法律思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9(6).

[3]肖莹.浅议拼车的民事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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