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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4-04-29苏妮娜

中国市场 2014年9期
关键词:核准制注册制证券市场

苏妮娜

[摘要]金融中心对于促进一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资本市场已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舞台。我国证券市场在国内处于垄断地位,但与此同时,来自外部交易所的竞争却日益严峻。2013年11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出台,对于减少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干预,强调市场机制作用有着突出的意义。后期,还需要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产品创新和多层次的市场细分,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市场通道,出台《投资者保护法》、补充代表人诉讼制度等更多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配套法律措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教育,鼓励合适的中小投资者通过基金开展证券投资以优化投资者结构,执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以合理配置资源,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意见;证券市场;注册制;核准制;退市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9-0103-02

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次改革意见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将从核准制逐步迈向注册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意见》发布对于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1)增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优质企业供应,报价环节高价的剔除,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爆炒新股现象。使得新股发行定价更加理性。《意见》中指出,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赢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即需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的内容。报价环节,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随着证监会弱化对新股发行的实质性审核,新股发行的节奏将会加快。同时,随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市场通道的打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进入证券市场,有效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供给,有助于投资者通过对上市企业的比选合理判断企业投资价值。在新股报价环节中剔除高价,将会促使投资者理性定价,减少新股定价盲目过高的现象。

(2)强化了上市企业、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加大了对负有责任的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的追究力度。《意见》指出,在新股发行环节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出现重大违法问题时,发行人得依法回购IPO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得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还得依法赔偿损失。同时“《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承担更多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也被要求承担更多责任,在发行过程中负有独立主体责任。对责任人事后追究力度将更重。”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充分、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

(3)强化了上市企业在稳定股价上的义务。《意见》指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如回购、增持等;大股东及高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得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限售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时,还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此举强化了上市企业在稳定股价上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大股东单纯的“圈钱”动机,将上市企业的股价表现与大股东、高管自身利益相捆绑,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意见》还设置条款以遏制企业造假包装上市,杜绝上市企业超募等现象。上述这些规定有助于扭转此前IPO因“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而备受各方质疑的局面;证监会角色定位也由前端审核逐步转换为后端监管,体现市场化的要求;同时通过强化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环节,加大对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的问责和处罚力度,特别对于投资者的赔偿,将大大增加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将有助于促使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真正做到勤勉尽职,有助于证券市场公开、透明、健康的发展。

2 证券市场还需迫切解决的问题

(1)虽然《意见》中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但真正去落实尤其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中小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在证券市场上处于劣势,利益时常会受到挤占。由于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目前对于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执法较为薄弱,被查出的违法行为与案件不多。从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到处罚,往往也需要较长时间。而中小投资者由于受到法律意识薄弱、法院立案限制、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机制僵化等因素的制约,很少能自己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其利益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2)证监会弱化对拟上市企业的实质性审核,如何确保上市公司质量成为问题。未来,证监会将由实质性审核逐渐过渡到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核,加快实现监管转型。在拟上市企业良莠不齐、证监会不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情形下,如何确保上市企业质量成为问题。

(3)证券市场交易产品尚需丰富,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和不同企业的融资要求。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0余年的发展,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不断扩大和丰富,除了股票、债券等基础产品外,我国证券交易所还推出了ETF、股票权证、股指期货,但是总体而言,交易所市场产品线依然很不丰富,尤其是衍生工具缺位。同时,尚需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进行进一步的市场细分,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也满足国内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4)广大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没有正确的投资理念。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对上市企业无法做出理性客观的价值判断,对证券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没有正确的理性认识,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存在着严重的投机心态。尤其是在2005—2007年股市过热,股指出现超常暴涨,出现全民炒股的现象,对风险意识极为薄弱,在遇到系统性风险时,往往寄希望于政府的托市。

证监会的职能主要是监督,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建立上市公司的企业诚信体系,对于违规的企业需要以重典来惩治。市场经济国家中对股票交易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操控股价的行为必定是严厉的罚款。时至今日,我们还能看到一些美国大公司因不正当交易行为而遭受数以亿计的罚款。中国股市发展不好,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够严厉。

3 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违法者违法成本低,被发现处罚的几率小,而获利收益相当可观,使得违法者不惜铤而走险,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借鉴美国经验,出台《投资者保护法》,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如同我们时常看到的一些美国公司因不正当交易行为而遭受数以亿计的罚款。同时,对我国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补充,例如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无须进行权利登记,只要公告即可;代表人无须征得全体同意,只要所代表的权利人不提出质疑;成功诉讼后再行支付相关费用等,以降低中小投资者诉讼的门槛,使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小投资者都能得到赔偿。

(2)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机制,优化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可否认,证券市场的风险性。因此需要积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教育,尤其是加强证券市场风险教育,帮助投资者认识市场运作的原理以及其中蕴涵的风险。同时,适度增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数量,弱化对基金的审批,拓宽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引导具有风险意识的合格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发挥公募基金专业优势。

(3)制定严格的退市法规,让证券市场依靠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确保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目前,我国对于退市要求制定过于宽松,导致连续多年没有企业出现退市,ST股票僵而不死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我国股票退市的概率不足2%,对比纳斯达克股市在三年间减少13.08%的上市公司数,加之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后,如何确保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成为问题。为了有效配置证券市场资源,让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获得有效资源配置,建议制定严格的退市法规,对于长期没有发展潜力、股价长期低迷的上市企业坚决退市,让证券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将有限的证券资源给予真正能给股东带来收益的优质企业。

(4)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产品创新,对上市企业进行市场细分,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均衡发展权益类工具和债务类工具。使得股票、国债与企业债券、各类型金融衍生产品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保持恰当比例,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抗冲击能力。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在全面规范、稳步发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同时,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进行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市场通道,健全场外市场,以满足中小企业及新兴高科技企业融资发展需要,同时有效增强我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资源配置能力。

(5)减少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干预,完善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动态跟踪监管。

建立独立的实时行情监控系统,组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进行实时监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醒,并予以调查处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将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弄虚造假、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行为作为监控重点,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4 结 论

金融中心对于促进一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资本市场已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舞台。我国证券市场在国内处于垄断地位,但与此同时,来自外部交易所的竞争却日益严峻。2013年11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出台,对于减少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干预,强调市场机制作用有着突出的意义。后期,还需要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产品创新和多层次的市场细分,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市场通道,出台更多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配套法律措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教育,鼓励合适的中小投资者通过基金开展证券投资以优化投资者结构,执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以合理配置资源,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佩珊,王一鸣.IPO新政解读:市场化+全面信披+赔偿机制[N].每日经济新闻,2013-12-02.

[2]洪伟力.证券监管:管理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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