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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民宪法权利的保障

2014-04-29赵亚楠

2014年26期
关键词:制度保障农民

赵亚楠

摘要:近年间,城乡间的贫富差距愈演愈烈,相较于城市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的发展速度一直比较缓慢,某些地区甚至处于停滞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富余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不仅为城市的飞速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城市的用工短缺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号召,这无疑是对农民宪法权利的确定和重视。本文着力于分析我国农民宪法权利的保障现状及其形成原因,依据这些原因对保障农民宪法权利提出一些对应措施。

关键词:农民;宪法权利;制度保障

一、我国农民宪法权利的保障现状

中国的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归根结底其实是三者共同的主体问题,即农民问题。我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毫无疑问,农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权利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特征”,①而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同样面临着权利贫困的现状,即宪法权利的缺失导致当下我国农民难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在众多方面面临权利的缺位与歧视。基于此,笔者将首先对农民宪法权利的贫困现状进行探讨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政治权利的贫困现状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重要特点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农民作为工农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主体之一,应当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与城镇居民在权利的平等享有上始终无法平起平坐,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农民经济权利的贫困现状

对于每个公民而言,经济权利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因为它事关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利益分配格局严重失衡,并且这种不平衡趋势甚至有不断扩大的可能。例如,养老保险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难以满足农民群众的需求,医疗保险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缺乏最低生活保障权等。这不仅导致社会的贫富分化不断加剧,不利于农民宪法权利的实现,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来说也是一项严峻的挑战。

(三)农民受教育权现状令人担忧

在我国,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法定义务。通俗来说,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享有学习科技和文化知识的权利。可是由于人为的政策限制,农民的受教育权屡屡被忽视、被侵犯,例如国家财政用于教育事业的费用相对偏少,用于发展农村教育的费用严重不足,这就使得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条件明显赶不上城市居民孩子,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程度进一步扩大。

二、我国农民宪法权利保障现状的原因

宪法权利之所以重要,在于其对维护民主过程和公共生活的基础性作用。而农民宪法权利的缺失,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社会问题。要想切实保障农民的宪法权利,就必须对其原因加以分析。笔者认为,导致我国农民宪法权利贫困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根源——城乡二元结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首先,户籍结构机械地把我国公民分为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并以此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内容和实现形式;其次,这种差异性户籍结构在现实生活中阻碍了不同地区居民之间的合理流动,无形中加大了流动成本;再者,户籍结构也影响到歧视性观念的形成,不少城镇居民存在一种特权思想和身份优越意识,认为农民是相对低下的群体。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

(二)理念制约——地方宪法义务观的落后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宪法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保护农民宪法权利的观念薄弱,落后于高速发展的社会现实,造成地方保护力度与国家要求的严重脱节。面对农民宪法权利缺失的现状,地方难以产生主动性去制定保障农民宪法权利的有效方案,而更多的是当面临不断出现的农民问题时,选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决办法。面对不断出现的侵犯农民权利的问题,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亟需摒弃落后的宪法义务观,转而培养具有前瞻性的宪法义务观,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宪法权利。

(三)意识限制——农民宪法权利意识的薄弱

“不论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但凡一切权利的前提都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②而我国大多数农民文化教育水平偏低,对于与自身相关的权利规定难以有全面的了解,对自己所享有的宪法权利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救济更是知之甚少。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找不到合法且正当的途径去寻求救济,以自身合法权益。大多数时候,忍气吞声是他们的唯一选择。而当这种长期受到权利压迫形成的不满情绪难以疏导,一旦达到临界点时,一部分农民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常常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从这一角度讲,农民自身宪法权利意识的薄弱也是导致他们宪法权利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保障农民宪法权利的措施

“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获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③因此,提升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维护农民的尊严,是我国当下社会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障农民的宪法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应当通过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强制度建设以及提高农民的宪法权利意识三个方面措施改善农民的宪法权利保障的现状。

(一)加强立法体系,完善宪法实践

“一部宪法,如果失去了对人权和民主的价值追求,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④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反映出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指向。但同时,宪法对人权保障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相关具体法律对其予以支撑,对此我国法律体系还有较大不足。为保障农民基本人权和基本权利的顺利实现,国家仍需推动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改革户籍制度

要制定相应计划,逐步改变并最终打破二元户籍结构对农民权利的歧视和限制,实现城乡一元化,使农民的宪法权利和城镇居民得到同等保障。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希望给予农民以平等的公民待遇,以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依靠法制,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三)提高农民宪法权利意识

当前,我国农民的宪法权利意识相对淡薄,这极大限制了农民权利的实现。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些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来提高农民的宪法权利意识,不能以调查代替教育,而应以贴近农民生活的方式,将宪法权利意识逐步灌输于农村土壤和农民意识当中,使他们在了解自身权利的同时,也知道相应的实现和救济途径。想要以贴近农民生活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必须依靠我国现有的村民自治组织,使农民形成法律知识学习和传播的团体,在口耳相传中,逐步提升他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常识。当下,农民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切实提高他们的宪法权利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注解:

①余少祥: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②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③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④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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