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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观理论基础及其历史实践

2014-04-29周冬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决定论马克思主义

周冬

【摘 要】正义是伦理学,社会学和政治学最常用的概念,它是指有限资源的公平分配,是一种理念性的道德观。正义是个人应得的自由,权利,权力和财富等价值的体现。由于社会和个人在价值理解上的差异性,使得正义成为一个极富争议的概念,学术界也从不同角度出发来定义“正义”,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正义观。

【关键词】正义观;决定论;马克思主义

一、正义观的理论基础

1.理想状态的构想

原初状态中设计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使原初状态的条件和程序显得公平,从而达到结果也是公平的。原初状态下的个人是绝对理想化的,他们没有性别,性格,能力,地位,信仰之分。但他们对将要实现的权力,获得的地位,取得取得的利益是绝对理想化的考虑。从而驱利弊害,以做出最合适的。做出最合适选择这一行进过程的基本原则就是正义。但是人绝非理性十足,而社会也不可能理想化。这种乌托邦式的构想决非在现实状况下可以实现的。而现实社会却铸造了不同的正义观。

2.合作原则

社会合作是使所有的人都过上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从而更好的从社會利益中实现其个人利益。但个人出于对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渴望,这样必然导致个人与社会利益,个人与个人利益间的强烈冲突。这样就需要用一些原则来划分出利益的社会安排,并最终得到利益主体的认可。利益的一致引出人类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在合作中利益的冲突则更加强了正义原则的必要性。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是不感兴趣的,即相互冷淡。各方珍重自己的“好”的观念,认为这一观念是值得追求的,它所提出的要求是应当满足的,但着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和财富,权力,威望。而只说他们在此时对他人的利益是不感兴趣的,他们是否是利己主义者要依他们的“好”的观念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其内容是个人财富,权力和威望,那他们就是利己主义者,然而他们“好”的观念也可能是共同幸福或助人为乐。

3.社会决定论

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人的本性是由人们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人们的各种观念包括正义观念都是人们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人们总是从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正义观念,所以社会正义总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它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价值体系。正义的问题受着社会经济关系的直接制约,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直接决定了社会正义体系的性质,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社会正义领域的变化。这是在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建立的正义观。主要是以正义行使主体的外部环境构造正义原则的。

4.主体决定论

人是制定行使正义原则的主体。而主体的理性思维成为建构正义原则的基础。正义的行为出于理性的思想和判断,因此所有的正义结果是符合主体理性行为的。主体正义与其说是全体之正义,道不如说是少数精英之正义,它的存在仅限于智者理性的思考中,将一切正义归于哲学家的价值判断中。但是,由于主体与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知识,思想,判断方面的差异,因此不同正义观的产生是理所当然的。不同主体的知识,推理,记忆力和注意力总是受到环境的限制,这样理性的正义往往不显得那么理性,意志和情感也将主体正义推向边际。

二、正义观的历史实践

1.尺度正义观

在古希腊时代,传统观念是以神为万物的尺度。事物存在还是不存在,是好还是坏都是由神决定的。但普罗泰戈拉却怀疑神的存在并指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他让人取代神的地位。从而把神之尺度转化为人之尺度。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人成为一切事物的中心。只要符合人的原则就是正义。正如神的尺度是是众神之尺度一样,人的正义也是众人的正义。正义是相对的,这一相对主义正义观已将正义基本原则彻底摧毁。此时的苏格拉底感到道德败坏,正义无存。他为至善道德四处奔走,为正义价值的重建饮鸩而亡。道德正义至善高远,她的存在大抵只有在理想国里才会出现吧!柏拉图的理想国迎来了至善正义观的重塑,为理性正义带来了希望之光。哲学家的智慧是一切正义原则的基础。亚里思多德将国家之善、国家之正义推向极致。以政治学的形式诠释正义价值来源于人的理性,来自于人类追求至善与知识的原始渴求。

2.神权正义观

古罗马开疆域拓土,铁蹄所到之处宣告尺度正义的死亡。同时将人之正义再次归于神,不过只有一位神,全能正义的上帝。君士坦丁高举神权大旗,将正义归于神。因为在世间没有至善道德,没有公平正义。人亏缺了神的荣耀。一切正义来源于神,神是一切存在与不存在的尺度。神的正义是一切伦理道德,国家制度的基础,是价值体系的核心原则。人性天生是恶的,人的罪性来自自我意识的无限膨胀,来自人理性尺度的过分伸张。但是,神是全能的,神是正义的,人的罪性将神的正义扭曲。人化的神性是一部又一部巴黎圣母院式的悲剧。神权正义已被人性的扩张所掩盖。正义不再出于神,而是出于自然。自然正义伴随资产阶级的出现吹响历史性的号角。

3.自然正义观

启蒙思想家为了推翻王权神授的专制制度以及神启论的人权道德学说,竟相主张寻找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永恒不变的客观原因。他们认为从神的启示去说明世界和正义的出发点是不科学的,应该到“自然界”本身或人的自然本性中去寻找真实的根据或正义道德的基础。符合人类自然本性的生活即是符合道德正义.这是一次对古希腊时代抽象人性的回归它是普遍的永恒不变的,是社会生活中正义原则的根本.天赋人权以自然法的外壳建构人性正义,不同于对人性至善的追求,有的仅是实用主义般的对自由权利的追求,所以,自然正义观也可以说成是权利正义观.对权利的不同的解读,从而产生不同的社会正义模式.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模式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和知识精英责任的基础上,而社会主义的正义模式建立在集体主义以及支持社会平等和公有制的基础上.

4.契约正义观

契约正义观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合作原则。个人对自由、权利、权力、财富虽然有着不同的理解,但究其根本是对于分配最大化的渴望,每人都想获得分配最大化,这样必然导致个人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强烈冲突。这样就需要用一些原则来划分出利益的社会安排。并最终得到利益个人的社会认可。这一原则表现方式就是契约。以契约的方式决定分配的产生,过程和结果。最终显现出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

三、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每个理论家的正义思想都是以人的根本观点为出发点,以其独有哲学思维方式表达出自己对人、社会及各种社会实践关系的基本看法。他们将正义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 指出正义是社会赖以生存的根本准则, 而这个准则是人类社会行为的裁决。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 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马克思在《费尔巴哈提纲》中提出这样的哲学宣言,推动世界观的全新变革。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实践,提出实现正义的前提是对人的本质抽象化的世界进行改造。因为在这个世界中, 处理人类问题的方式是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的争论。而市民社会就是要改变单个人的直观、抽象的、孤立的个体的思考方式,从根本上认识到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 就是国家, 社会。正义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内在特质, 表达着人对自身自由价值与人性解放的追求, 承载着历史生命丰富与完善的根本任务。但只有以具体的社会实践为基础,才可能真正找到正义的现实性根据。正义不能离开人类社会的历史屬性、特质及其运行规律。正义只有以社会发展为基础才能成为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在马克思看来, 正义虽然体现了人的社会性, 但同时也体现了人类生命的内在追求。首先, 人通过自己的生命活动, 将自己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这种分离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其价值追求造就了人与动物不同的生命特征和生存方式。人既要从自然中获取维持基本基本生存的物质资料, 又要在自己创造的自为生命中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一旦从动物中区分出来, 就具有一种正义的价值追求。不仅要满足单个个体生命的存在, 还要维系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次,人类社会的多重性决定了正义也应该是多层面的。历史上的理论家对于正义研究只局限于协调人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规范,。这从根本上忽视了社会关系决定的人类生命本性所具的多重属性。由于人的生命是一个不断否定发展的过程,人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 既要受制于自然世界,又要创造属人的世界。因此, 人将自己置于一种全方位、多层面的关系之中。再次,虽然正义在人类历史中有着多样化的形态, 但是对正义的根本把握应以实践的思维方式, 从人的生成与完善出发把握正义的思想内核。对于人这种实践性的主体而言, 正义作为人类的永恒追求应该体现人对生活世界与生命关系的根本性态度, 正义的价值就在于指向人所创造的新的社会生产生活关系。

正义是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的有机统一。正义作为人的价值追求, 只能在人类的不断自由发展与自我解放中获得实现。正义与否不能以现实社会发展中静态的指标来加以评判, 而应该以以历史相对主义为基础, 发展正义对于人类的自由与解放的社会性价值。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入手的,认为正义不在于建构一种正义的理想状态,而是将正义作为实现个人自由与解放的现实性途径。马克思所强调的自由与解放的追求不是要构造某种超越于现实条件的绝对理想情境, 而是通过对社会制度的解剖, 找到实现社会自由与解放的发展道路。总之,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人的自由与解放,消除自身与外界对人的异化。社会发展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任何一种自由与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因此, 正义就在于将人的关系和人的世界还给人自己。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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