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会诚信缺失及原因分析
2014-04-29王培源
王培源
【摘 要】诚信问题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社会上诸如三鹿“毒奶粉”、双汇“瘦肉精”、学术造假、“地沟油”、“毒胶囊”、陕西“周老虎”、郭美美等各种不诚信事件的频出。其产生的诚信危机已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特别是,诚信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进而影响中国国际竞争力的重大因素。因此,深入探讨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诚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诚信缺失;框架构建;诚信体系
一、诚信的基本概念
在统治中国几千年来的儒家思想体系中诚信被归纳于重要的道德范畴。儒士们认为诚信视是“进德修业之本”,“立人立政之本”。 四书、五经这些儒家思想精华记载了大量关于诚信的言论: “意诚而后心正, 心正而后身修, 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 国治而后天下平”,“诚者, 自成也”, “与朋友交, 言而有信”。儒家教育思想中的诚信观是诚信理念、诚信修养和诚信运用的整合统一, 其要义是“诚者自成”、“信”由“中( 心) ”出。儒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孔子、子思、孟子、荀子等均对诚信从不同角度加以阐述。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 孔子对诚信这一基本的道德规范作了多方面的阐述, 并把“信”作为独立的道德范畴纳入“仁学”体系。就《论语》而言, 孔子虽然也谈到“诚”,但更主要是论及“信”。孔子认为,“信”应该首先是讲信用、守诺言。孔子说: “信近于义, 言可复也” , 意思是说, “所守的信约符合于义, 说过的话便能兑现”。“信”为儒家的教学内容。“子以四教: 文、行、忠、信” , 孔子将“信”作为其教育学生的主要内容之一, 与“文、行、忠”一同教授。可见, 孔子非常重视“信”。儒家以“信”育人, 足见儒家对“信”的重视。儒家教育思想的另一代表人物子思在《中庸》中说道: “诚者天之道也; 诚之者人之道也”—— 诚实是天道的法则, 做到诚实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其后, 孟子也说: “是故诚者, 天之道也; 思诚者, 人之道也”。汉代大儒董仲舒则在前人重信的基础上,首次将信列入“三纲五常”,认为臣民对君必须守信:“竭愚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而且君对臣民也要讲信,“明主贤君必于其信”。儒家思想学派把“率性”、“明善”作为思求“诚”的方法, 表明“诚”属于一种心性道德; 把“诚”德的获得视作个体自我修养和自我努力的结果, 这意味着“诚”属于一种在“我”不在“人”的自律道德。最初儒家将“诚”作为崇高的道德理念: “诚为人生之最高境界, 人道之第一原则”,是儒家思想关于“诚”的基本要义。诚信思想在《易经》中表述为“孚”。“孚”的基本含义是信用、诚实。《易经》中貫穿着孚信的思想主线, 孚信是治理国家、推行政务的指导原则; 上有孚信方可化民成俗; 孚信可以使人逢凶化吉; 孚信是改革成功的保证, 等等。可见, 不同时期的儒家思想主要代表人物, 都极其重视将诚信观、诚信教育作为其思想体系的基石, 不断予以丰富, 诚信思想在儒家教育思想体系中是一脉相承的。综上所述,信的基本含义是“然诺”,即承诺与践诺的统一,“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因此,中国的思想家们对诚信更多是从人格内涵角度上来分析的。
这种共同利益也许在初期不太明显,但预期利益有足够的理由使主体做出诚信选择。利益的相似或一致促使了交易的形成和诚信发生的可能性,而交易的确立和诚信的不断强化则反过来进一步提高利益一致的程度。因此,只有在主客体双方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带来诚信;反之,双方诚信水平越高,合作而带来利益的可能性越大,就会促使双方更加诚信,而且合作本身也能带来诚信。
二、我国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目前中国的诚信问题,从三个层面来讲,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都不同程度地出了大问题。政务诚信作为诚信体系建设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被置于首要位置,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这是因为政府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维护者和示范者,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作用。由此决定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第一,政务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政务失信主要表现在: 一是滥用权力,权大于法,导致权力缺乏公众的信任。由此,部分民众的行为可能会出现偏颇、异常甚至是走极端,申诉上访、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等不和谐因素将不可避免。二是政策出台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导致政策缺乏公信力。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时候政策上有很大的支持和优惠,但这些政策并不能完全如约兑现,或根本就不兑现。一些政策出台可操作性不强或执行不到位,一届官员一套政,前届作的决策后届不作数,新官不管旧政,不理旧事,让民众无所适从。三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化、透明程度低,政府对一些事件的处理结果不通报,不实事求是,欺上瞒下,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用评价大打折扣。四是盲目浮躁、浮夸成风、竞显“政绩”,导致工作缺乏科学性。为了盲目追求政绩,一些政府工程、形象工程脱离社情,与民意相悖,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诚信度。一些地方上报的GDP 每年都在递增,实际上失业率却频频上升,弱势群体也在不断扩大。这种欺上瞒下的做法,干扰了国家的正确决策。五是公信机构诚信缺失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丢失民心。典型的案例有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收钱就给牙膏品牌认证的事件。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由于“两面针”牙膏包装上印有“全国牙防组”或“全国牙防组认证”的标识,牙膏尚未出厂便被迫封存,其原因是民众对“牙防组”的不信任而受株连。再就是中央电视台披露被中消协授予“3·15”标志的欧典地板假冒德国品牌。欧典地板连续6 年使用“3·15 标志”,广告宣传创建于1903 年在欧洲拥有1 个研发中心、5 个生产基地的德国欧典企业其实根本不存在。在质疑欧典地板欺诈消费者的同时,消费者对中消协的“3·15 标志”也产生了质疑。一些主流媒体,只要给钱,不管广告宣传的内容是虚是实。其造成的后果是民众对公信机构的信任度下降。在各种诚信失信中,政府失信的破坏作用无疑是最大的,政府的失信会导致社会生活中失信行为的泛滥。第二,商务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合同履约率较低。
三、我国诚信缺失的原因浅析
社会中诚信的缺失何以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认真而严肃的思考。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其一,中国历史变革方面的原因。由于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以及与之相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长期普遍存在,使得内在的道德约束远未形成一种全社会都遵循的游戏规则。诚实守信虽然也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美德倍受推崇,如素有“一诺千金”之说,但中国古代所讲的诚信更多的是从社会关系、人际关系角度弘扬诚信伦理的,而个体之间的契约意识和信用精神则比较淡薄。上个世纪的“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更是将浮夸、虚假之风推向极端,对社会整体的诚信理念造成很大冲击。在“政治挂帅”之下,人们讲的是政治标准或革命标准,道德标准退到了可有可无的地位。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迅速,但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伦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传统道德伦理日渐衰微,拜金主义、利益至上观念抬头,部分企业和个人不顾应有伦理道德底线和最基本的市场“游戏规则”,背信弃义,牟取暴利。
其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方面原因。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对于初学乍练的中国人来说,在道德和情操上留下些许伤痕也在所难免。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几百年的历史中,诚信同样一直困扰着社会大众。特别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诚信状况也非常糟糕。马克思曾经说过:“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直到西欧工业革命接近尾声,市场经济体制已相对完善和发达时,诚信状况才有了很大改观。究其原因,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滑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由此可见,经营者从不诚信到诚信的转变,不是良心发现,而恰恰是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健全,企业生存、发展、获利到巨大压力迫使他不得不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是作为现代经济规律之一而存在的,它是市场经济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诚信,就没有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以此来分析前面所述我国當前出现的种种失信行为,显然他们并非是市场经济固有的,而恰恰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需的内在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在经历了几十年不需要信用的计划经济时代后,传统道德范畴的“诚信”观念已相当淡薄,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理念还远没有建立起来,信用观念的“真空”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源自市场自身的通过诚信采取配置资源的功能尚未形成,使得守信获利,失信受罚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诚信者没有获得诚信的回报,失信者却因违约成本大大低于其可能的收益而大量存在,这样诚信理念很难得到张扬。
其三,政府行为不规范的原因。市场经济是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展开充分竞争的经济,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需要制订市场规则,并按照该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转轨时期,一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直接进入市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过多地对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行政干预,使得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助长了短期经济行为,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市场竞争更加无序,客观上庇护了假冒伪劣商品制造销售者;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又对本应该履行的市场监管职责未能很好地履行,监管不到位,对假冒伪劣等现象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个别政府官员在履行裁判员职能时吹偏哨,甚至吹黑哨,有意无意地充当失信行为产生的温床或保护伞,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其四,法治不完善的原因。在我国,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都不足以将失信成本提高到“无利可图”的程度。这表现在:一是立法上不够完善,还有许多亟待健全的地方。比如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和对于契约双方权益的保护都还不够。有关诚信规范的法律制度散见于诸法律法规中,尚未形成有效的保障诚信的法律体系,还有的互相矛盾或抵触,给不守诚信的经济主体以可乘之机。二是执法上不够严厉。对于不遵守诚信规范的企业、个人,对于假冒伪劣、拖欠赖帐等失信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大,使得很多制假售假一旦败露,改头换面照样可以“挂羊头卖狗肉”。甚至经常出现“官司赢了,钱却追不回”的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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