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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2014-04-29黄国婷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

黄国婷

【摘 要】当今社会是一个计算机快速发展的社会,虽然计算机的发展在人们平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的。目前在计算机发展行业中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最为重要的问题。该论文就是针对计算机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更好的意见。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最大的特性就是其创造性和可复制性,所以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就是从其特性展开进行复制、编译和非法销售的行为。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版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是一直在努力发展的.由于计算机软件每当开发进行完成时,相关的权利人就可以获得法律的版权保护,这就使版权专利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其合法的权益。而且在我国的软件版权保护中,对于作品的保护是通过其实际应用进行保护,而不是保护其创作办法,这就使计算机软件技术可以不断的进行发展和进步,并且通过对于优秀的软件有一个良好的借鉴和学习。从而全面提高软件编制的水平。

1、现阶段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保护现状

1.1通过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

现阶段我国的版权法保护的主要对象之一就是计算机软件。但是在专利法中,也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了一定的版权保护。但是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并没有在专利法及其相关条款中加以体现,但是在其中也有部分对于计算机专利的保护。如:在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發明是指对产品和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解决办法。而在专利法中则明确指出,对于智力活动的方法和规则,不能取得专利权。但是若某一种计算机新的程序,作为一个新发明的主题,并且在计算机程序中,运用了一定的办法和新技术,并且可以产生一定的新型效果,这就可以进行专利的申请,并且应当受到专利的保护。尤其在当今的社会中,由于计算机技术对于我们的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这就使大量的软件是以数字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将数学算法和计算机算法在学术领域中加以区分。这也就导致了很难在是否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进行定性。但是由于我们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计算机技术也不断有了更新的了解,并且由于收到了国惯例的影响,这就使我们在进行计算机版权保护中逐步再向国际靠拢。尤其是在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的新时代,由于产生了更多了计算机程序纠纷,这就更加迫切的要求我们对于法律制定要严格化。

1.2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

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计算机及其相关领域有所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权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在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经历了巨大的发展,这既包括了从对于作者保护到经济投资保护,也包括了弱版权保护向强版权保护的过度过程。在一方面,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中,将精神保护权利放在财产保护权利之前。而由于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影响,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增强了对于“经济投资”者的保护,并且提高了对于“财产”的保护力度。在另一方面,应对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并且为了解决现阶段我国版权保护的不发达情况,推动产权保护发展,我国在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过程中实施弱保护的原则,以加强我国已国际社会的接轨。但是伴随着我国的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软件也逐渐影响到我们更多的生活中,并且逐渐起到越来越大的租用,所以,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能仅仅从出版保护进行,要进行全面,全方位的保护。

2、现阶段我国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问题

2.1与国际之间的差距

(1)在权利保护方面的差异。我国是TRIPS的成员国,所以应当按照TRIPS协议中的条款进行工作,虽然我国现在已经指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没有对于计算机软件租赁的问题做出一个明确的解释。

(2)在权利保护上脱节。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在对于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中,基本上都是将计算机的程序和文档作为保护的主题,而这种立法方式,在将软件作为保护的主题的同时,又将其保护在版权法之中。这与国际上通常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普通的文字来加以保护的做法不相符。

(3)保护水平存在差异。在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时间上来看,TRIPS协议之中规定对于保护的期限为50年,这与普通作品的保护期一致,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计算机知识保护期限为25年,而作为版权所有人则可以进行申请来进行延长25年。这就在保护上与国际的协议标准不同。这就使我国在实际的软件的侵权界限延伸到用户,而在国际的界定和定义中是不会将软件的侵权延伸到最终用户。

2.2很难建造完整的计算机产权知识保护立法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复杂,这就使在很多的条件下存在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和反限制。这必然会出现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与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因为利益的冲突而引发矛盾,而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产权知识法案则应运而生。而作为现阶段市场经济的调节者,知识产权法案的出现不仅保障了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而且还对于经济市场的平衡和稳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为了更好的发挥法案的效果,必须将各种情况考虑进去,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法案存在的根本意思就是兼顾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点。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收到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法案在执行上很难做到公正平衡。而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做到二者的平衡,就是法律工作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作为理论学者,在对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讨论时,需要将各种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进行一个科学的比对和参考,尽量在对于各个组织个体的执法中做到利益均衡。达到最大的效率目标。甚至在一定的层度上可以专门的制定一部用户平衡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的专门法律。既能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也能为经济的稳定做出贡献。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由于这种既有作品性,也带有工具性的软件在开发商就有一定的困难,并且由于我国的计算机行业起步较晚,在计算机的开发和创作的经验上不足,这就使我们仅仅考单一的法律法规来对软件进行保护很难实现一个有效的保护。

3、法律保护

1)商业秘密法。由于商业秘密法的广泛性,这就使这部法律既能保护表达也能对思想进行保护,这其中包括软件开发的程序、文档、技术资料、以及创意思想等。任何采取非法的手段来对这些资料进行获取和使用都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之内。并且商业秘密法不受地区和时间的限制,只要认定的秘密性还存在,法律对于其保护就会一直的延续下去。

2)商标法。在现阶段的市场中,假冒伪劣商标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而被仿造的产品软件一般都是一些大公司的经典品牌,而假冒伪劣的出现极大的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和影响。而伪劣的软件正式因为其低廉的价格,从而在市场上获取利润,从而影响了大公司的销售额。所以对于软件的公司来说,要特别的注意对于商标的保护,并且在软件的包装和使用中,采用水印等办法来对软件进行标记,以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准确的分清真伪。

3)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若干种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方法,以及违反的法律责任。所以计算机的专利者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实现软件的法律保护。从使用性质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一种后续型方式,防范性较低,并且收集证据困难。

4)合同法。在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合同法来进行保护。在发现违法时,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进行解决。但是在实际中,软件许可证合同是没有经过商榷则直接签订的合同。这就导致在软件买卖中,由于部分的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这就导致在出现问题时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得到一个好的解释答案。甚至被认为是无效条款,从而使法院在对于案件的处理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合同法的保护范围比较小,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签订合同之后才能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而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的签订中,是不能进行强迫签订的。这就导致了合同在签订后只能对于合同签订的双方进行保护,而对于第三方则没有保护效力。而在实际的情况中,软件的侵权方往往是第三方侵权,这就导致合同法并不能有效的保证软件开发者的利益。

4.技术手段

软件开发者除了应用上述手段来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保护外,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来自我进行保护,在软件的开发编写过程中,既要将法律的保护办法应用到软件当中,也要将技术手段应用到软件当中。

1)加密。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加密的的手段来对软件进行保护,如采用密钥,或者CD-KEY等方式拉进行保护,可以有效的防止软件的非法复制。

2)电子水印。电子水印技术也被称之为数字签名技术或者数字指纹技术,即在软件中加入一定的字符标识,以用此来让软件的使用者来确定软件的真伪,以保证自己使用是正版的合法的软件。

3)启封许可证。所谓的启封许可证,就是在软件的产品上增加一分与固定条款的协议。在这其中既包括了软件的适用范围、有效期、等条款。也包括了对于使用者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进行转借和传播,不能加以复制和备份,不能擅自进行解密和破解等。只有在承诺以上条件下才可以进行软件的使用。

4)追踪程序。所谓的追踪程序就是通过网络通讯的的手段来使软件始终在软件开发者的控制范围内,使用者在经过软件开发者的使用许可和授权之后才可以对于软件进行使用。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还是没有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并且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完善。在对其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必须从根本上进行保护,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一个简单的制度是不能够达到我们的预期目标的,并且这种简单的制度缺乏远见性和目的性。而就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完善是我国计算机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是国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及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作为国家的一员,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来为我们国家的发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李红.网络环境下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J].山西高等學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19(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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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宪飞,郑永平,吴荫芳.谈软件登记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J].科学管理研究,2012,2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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