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之建议
2014-04-29李扬
李扬
【摘 要】有组织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理论研究也非常丰富,但犯罪组织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存在,其产生和发展与本国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都密不可分。通过立法将有组织犯罪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网,本文即从立法方面入手,通过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制发展状况,论述完善我国有关有组织犯罪法律的途径,以求能够为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提供相应参考。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法制网;刑事司法程序;完善立法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说,有组织犯罪一般是指三人及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起步都比较晚,主要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国家的一系列整顿活动肃清了当时已有的犯罪组织,加之当时我国尚未实行改革开放,对外交流较少,为国内保持了一个相对安宁的社会环境。
一、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机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由此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以及在自由、利己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金钱与利益的价值导向,为犯罪组织的产生与不断增长提供了社会基础和驱动力;犯罪亚文化对犯罪所具有的引导与支配作用已为犯罪学学者所公认,我国传统犯罪亚文化以游民文化或江湖文化为中心,尤其在香港地区,这种亚文化对犯罪组织的影响尤为明显,成为黑社会组织的精神支柱;政治腐败是犯罪组织组织孳生和发展的温床,不可否认的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现象亦十分严重,“保护伞”现象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提供了便利。[i]
有组织犯罪因其内部结构严密,等级森严,分工明确等特点使案件侦破难度大,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比一般的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要严重。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犯罪组织,因为超出了本国主权范围,在打击这类有组织犯罪时往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此外,有组织犯罪因为人多分布广,其所实施的犯罪种类也特别多,比如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卖淫、走私等,对我国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严厉打击我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已经成为我国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有关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是1993年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普适性。1997年刑法首次将有组织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包括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罪名。为了便于司法实践,2000年最高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发展组织成员”的含义、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法律适用以及罪数的明确等。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进一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做出了明确。2011年立法机关又针对该罪的刑罚处罚做出了较大的修改。至此便是中国大陆地区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全部法律规定。
纵观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有关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首先,在立法方面过于单薄。打击有组织犯罪需要立法、司法以及执法各方共同努力,构建严密法网,而我国刑法在实体上仅仅依靠一个实体法的法条和3个具体罪名是无法编制出应对有组织犯罪的严密法网的,而在刑事程序上也缺乏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查缉制度和证据制度,这使得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利用的立法资源严重不足。
其次,有组织犯罪的罪名设立以及罪刑配置缺乏针对性。现行刑法只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罪名,对于资助行为等关联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没有在根本上杜绝有组织犯罪。
三、立法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确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从我国刑法条文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有组织犯罪的认识还没有深入到有组织犯罪的肌理之中,中国在反有组织犯罪立法上的滞后不仅仅因为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发展比较晚,更重要的是因为我国对于本土化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状况没有准确的把握以及立法观念的僵化。犯罪组织本身也是处于动态发展状态的组织体系,若不能把握其发展阶段,仅仅以模式化的有组织犯罪概念作为标准,只会适得其反,错过打击犯罪组织的时机。
其次,在准确把握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现实状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门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将有组织犯罪的实行行为、帮助行为以及组织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制中去,让法律规制介入到有组织犯罪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从根本上扫除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支撑。
第三,完善刑事追诉制度。有组织犯罪的侦查与追诉都极具艰难,在侦查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上突出和强调查缉犯罪组织的便利性以及追诉时间的有效性,是完善有组织犯罪追诉程序的重要措施。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取得成效的国家和地区,在设立完善的反有组织犯罪实体法律的同时,也都制定了相对应的查缉和追诉制度,他们的程序设置值得我们学习,比如针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卧底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等。
第四,增强区际间合作意识,加强区际间刑事司法协助。现代社会全球一体化发展迅速,犯罪组织的发生与发展也不是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加强区际间合作是现代社会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必然选择。设立相应的警务合作机制、完善各地区司法协助制度,会更加有利于从根本遏制跨地区犯罪组织的发展壮大。
第五,反有组织犯罪最根本的是预防与控制。只有做好预防才能避免事后制裁难的问题,要从根本上遏制有組织犯罪就要从其发展的根本原因入手,解决政治腐败、经济发展过快所带来的文化建设不足和价值观的偏差等问题,为反有组织犯罪创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此外,法律的作用尤其是刑法的作用更多的在于事后的补救,其作用是有限的,真正从根本上反有组织犯罪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注释:
[i]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二卷):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0:425.
【参考文献】
[1]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0.
[2]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二卷):台港澳黑社会犯罪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0.
[3]梁玉霞.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5.
[4]张远煌.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现状及立法完善对策思考[J].法治研究,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