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是什么
2014-04-29刘光选刘秋容
刘光选 刘秋容
【摘 要】法律是什么?这是个看似简单却极为繁复的问题,它包含三层含义:法律原本是什么?法律现在是什么?法律将来是什么?空洞的提出问题不免有自以为智的嫌疑,重要的是解决问题,因为提出问题和意见是在无知和知识之间,那种对繁复问题做自以为是的简单回答或者干脆把这些问题搁置起来,对于解决问题而言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本文试图追问并反思:那些原本视为当然而不被质疑的——针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以及潜藏背后的本真困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自由思考。
【关键词】法律;理性;正义;自然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时不分古今、地不分南北,放之四海、满地皆准中外法学家以及法律工作者历久弥新、长盛不衰的话题。作为一个法律学习者,无疑面对如此深奥的问题,如迷失在迷宫中,当我尽心费力假以求索终于找到一丝丝答案时,所遇到的困惑又是我永远解决不了的,无疑,在此,笔者停笔默然,然而出于诚者的审慎,笔者仅从古今、以及中外法学家思想言论并黏合自己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理解而进行探究。
一、法律源于契约并依赖于国家
法律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一种反自然的行为,根据柏拉图《法律篇》一书中的描述中,人类一再地因洪水灾害或其它原因毁灭过,生存下来只是一小部分,盡管面对面积广大、令人可怕的荒芜,依旧有大片沃土可资利用,幸存者居住在山上过着隔离似的家族群居生活,相互间几乎没有联络,当他们开始彼此交往时,组成更大的家庭联合,以此防御野兽的袭击,依次类推组成更大的联合体,选出若干代表审查所有家庭规则,并挑选出可以共同接受的东西,使其成为一种新的生活规则和方式,这就是原始法律的起源,[i]人类出于自私和欲望的共同利益建立起城邦(国家),凭借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因为单是一个人也不能供给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东西,人的本性自私自利,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足,而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能力基本相等,为了争夺有限的利益,人与兽,人与人处于如狼对人、狼对狼的战争状态,反复实践而来的经验使人们知道孤立的家庭不能抵抗来自大自然、来自野兽、来自他族、来自他人的暴力,为了求得安定和共同福利,人们达成契约而组成较大的联合体—国家,国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御外敌。
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最早提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的契约(法律)。[ii]成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们相互间的安全,克服相互间的恐惧,避免相互间的伤害。而法律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政治措施、手段和政策,国家当属第一位、决定性,法律当属从属地位,法律源于契约,并依赖于国家,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那么法律就等于零,等于一张废纸,他们违法反而比守法的人获利更多,为了保护贤者的利益,这时候就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干预,法律是“贤者”防范和抵御“愚者”的工具,法律是贤者颁布的,但并不是为了使他们不做坏事,而是为了使他们免遭厄运、避免无知、丑闻、不幸以及重蹈人与人如狼,整个世界处于无休止的战争状态的覆辙。
二、法律源于理性
理性是世界的本然,是毋庸置疑的必然存在,人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能够使个人在自我之外构设自己,并意识到合作以及联合努力的必要性,这就是理性的能力,法律是理性的力量,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要节制财富与权势、贪得与婪求,就要让人的意志服从理性,借助法律,尽可能缩小差别,实现法律面前的平等,为了求得安定和共同福利,为了结束无休止的的战争,人们靠理性战胜欲望达成契约而组成较大的联合体以谋求更大的幸福,享受神赐予人的一切。
法律是理性的命令,人的理性是理智的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并为此承担应负的责任,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的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
西方人早期乃至现在都很信神,认为神是一种超自然、源于人的自我认知有限性、人类无法认知的、主宰未知和一切合理不合理的存在理由、体现人的强大依赖心理的精神存在,笔者不信仰神,只是把神当做一种类似客观规律样的自然的某种存在,遵守它信仰它能让你解决自身智识不能解决的困惑类似傻人的傻福、幸存者的侥幸、智者审慎的思考,人的理性就是人接近神的特性!不信神但并不代表笔者不敬神,敬神之心,无由而起,与人的感知和感觉相对立的理性就是笔者的信仰,而法律正是人的理性的结果,满足人类对有秩序有组织的生活需要,满足人类重复令其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欲望以及对某些清醒作出适性反应的冲动,法律所标示的自由、平等以及安全等正义价值正是人在理性作用下的正确追求。
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包含秩序、平等、自由等价值
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在西方国家中的自然法与实证法相对应。自然法属于较高的法(Higher Law),渊源于古希腊文化,古希腊思想家在人性基础上探讨人的行为原则时,提出了较高法的概念。它以柏拉图的理念论作为哲学基础。理念论将世界划分为理念和现实两部分,现实是理念的反映,现实必须符合理念。这种二元论是自然法思想的深刻根源。有了自然法或者较高的法的观念,人们就可以据此批判现实的社会制度。自然法思想的这种潜在的革命意义,终将发生新的法律秩序并把人们的思想引向法治的理想。
自然法指的是自然事物的本性、自然的规律,是神的意志,是永恒理性的印记,是神明灵智,来源于伟大的天神,接受自然的指导,惩罚邪恶者,保护和维护高尚者具有普遍性,而与自然法判然有别、并不对立的是人定法,即人造的世俗法,诸如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人定法具有制约性、易变性、流动性、暂时性。自然法与人定法本质上是统一的,都是正义的表现,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而法律就是宣布正义,是正义的要求,然而智者特拉系马裤和卡里克里斯认为,法律完全是一种利益,不外乎是强者的利益,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正义的[iii],卡里克里斯认为,正是因为弱者不如别人,所以提出公平的要求,企图使强者不超过自己,而这恰恰有悖于真正的正义,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为大自然的本身,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者比劣者、强者比弱者多获得一些,乃是公正的,公正就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强者统治弱者,聪明的人领导无知的人,优者比弱者占有更多,[iv]强者能够做到他们有能力做到的一切,弱者必须接受他们只能接受的一切。[v]
以上这些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设想如果大家每个人仅因为自己是一个人就应该所有的都一样均等,那必造成无人勤奋,催生懒汉,耗费有限的自然资源,不会进步。然而我们很多人往往陷入这样的局限狭隘:有些人因自己某一方面与别人一样就要求一切平等,另外一些人就凭借自己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在先,达不到就激生不满,引起骚动,反观两个诡辩派论者从自然界里大鱼吃小鱼的事实中推出一种弱肉强食的权利,这样的观点根本不能解决对整个社会的福利与和谐构成威胁的相关问题,而笔者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没有人是自足的超人,离开别人都会过的很惨,同时也没有谁在全方面、全天候都是永恒的强者,正义是在正视人的不平等的基础上,强者与弱者在具体方面、具体时刻建立的相对妥协从而达到各尽所责、各享所权。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所分析的那样,在正义的各个要素之间并非是完全一致的,我们所要做的是权衡各价值于我们时代的重要性,使其首要达到最大程度增进社会福利的目的,然后再满足自我需要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
法律的产生源于人性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生命、安全、财产、群体生活以及在此之上的平等、自由等等,而人的需求具有相通性,因此法律价值的构成之中除了那些符合我们时代特点的成份之外,必然存在一些相对恒定的、基本的价值成份,比如秩序、平等、自由等。
注释:
[i] [古希腊] 柏拉图:《法律篇》,161页。
[ii]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347页。
[iii]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7-28.
[iv]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9.
[v]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