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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飞行事故刑事责任研究

2014-04-29刘轩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民用航空航空器

刘轩

【摘 要】新世纪伊始,我国航空事业飞速发展,特别是我国放开低空空域政策的颁布,更是为民航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喜中有忧,随着飞行频次的增加,尤其是私人飞行的增加,飞行事故的发生必将呈上升趋势。出于前瞻性考虑,有必要审视我国现行刑法在飞行事故方面的规定,以检验其是否完备、科学。

【关键词】民用航空;低空空域;航空器;刑事责任

一、我国民用航空飞行发展的新趋势

(一)低空空域将逐步开放

近年来,高精尖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也使得民用航空在性能和飞行安全系数上取得了巨大进步,被称为“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但我国在空域的监管上,长期以來是由军队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用航空的发展。为此,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提出将逐步开放中国一些低空空域,i并详细规划了三个发展阶段。ii

(二)低空飞行相关产业将蓬勃兴起

1、低空飞行、旅游等娱乐项目成为热门。低空旅游,因其高速刺激、受地形制约少等优点广受大众喜爱,尤其是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已形成庞大的产业链条。例如,美国民用航空在2009年就制造产业值约1500亿美元,带动126.5人就业。毗邻我国的日本,也有数十家公司经营相关飞行旅游业务,并开发出众多飞行热门线路。这种娱乐产业在我国才刚刚兴起,因此在航空机的规模和飞行时间,乃至对经济的贡献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目前也仅在几个直辖市设有试点。但现在落后未必永远落后,暂时的不足也预示着我国低空旅游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可观的经济效益。随着低空空域的逐步开放,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相关娱乐飞行产业必将蓬勃兴起,必将为就业和经济增长做出巨大贡献。

2、考取私人飞行驾照将成为时尚。随着财富的增加,追求速度刺激、实现翱翔蓝天将不再只是梦想。我国《民用航空法》第40条也规定:身体达标、训练合格,即可取得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实现飞行。因此,购买私人飞机,考取私人飞行驾照已在不经意间悄然流行。例如,前申花球员朱琪,在接受飞行培训后,有望成为中国球员上天第一人;iii知名演员苗圃也成为第一个拥有私人飞行驾照的明星。iv随着道路交通拥堵化越来越严重,考取私人飞行驾照驾驶飞机出行,也将会出现在不久的将来。

二、民用航空飞行发展新趋势带来的隐患

尽管低空空域的开放会给我们带来众多的惊喜,但是低空的开放及低空飞行频次的增多可能带给我们的灾难同样令人警醒。例如2005年6月,沃尔玛公司董事约翰·沃尔顿也在驾驶飞机时不幸坠机丧生。

航空飞行因其速度快、难逃生等原因,在出现事故时比一般的交通事故严重许多,往往会造成机毁人亡的惨烈后果。随着将来低空飞行、私人飞行等活动的增加,客观上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性也在增加。如何利用刑法的手段,对这类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将飞行事故的风险降至最低,就需要我们进行相应的研究。

三、低空飞行事故刑法适用上的局限

我国刑法中针对民用飞行只有重大飞行事故罪。尽管该罪名对航空飞行中相关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制,但随着低空空域的开放,其在适用的范围上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客观方面。该罪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时,才能追究其事责任。但是,低空空域的开放主要是针对直升机、滑翔机等小型客机,此类客机的运载量远达不到普通民航客机那样的规模,再加上其用途的有限性,使得在发生飞行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该罪名所规定的严重后果。这时,将会导致在低空飞行事故中,无法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其民事或行政责任。

(二)犯罪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航空人员。v随着低空领域的开放,拥有私人飞机及私人驾照的人数将逐步增多。重大飞行事故罪在犯罪主体上显然排除了“黑飞”的主体。所谓“黑飞”,是指行为人拥有飞行技术但尚未完全取得飞行驾照,却驾驶飞机飞行的人。如果他们违反了航空飞行规章制度,而导致重大飞行事故,在定罪上同样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空白。

(三)犯罪形态。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形态是结果犯。该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其结果要件。但在实践中,航空人员实施了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危险状态,但是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就无法追究该类行为的刑事责任。

四、我国关于低空飞行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重大飞行事故罪。笔者认为在结果要件中,宜将飞机坠毁改为航空器坠毁。航空器的内涵及外延要大于飞机。因为,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航空器包含的范围既包括飞机,还包括滑翔机、氢气球等新兴具有飞机特点的飞行装置。不仅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还可以将今后出现的凡是具有上述特点的装置器械,都囊括到航空器的范畴中,以便更好地适用该罪名。

(二)增设新罪名。不久的将来,在低空空域逐步开放后,可以预见各种私人飞行、飞行娱乐活动等将会雨后春笋般涌现,必然会如道路交通上的机动车一样增加社会无形的风险。由于飞行的速度要远大于汽车,而且在运行中需要保持一定的高度,因而一旦出现飞行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比较严重。为保证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切实减少由于航空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的飞行事故的几率,笔者认为应当增设“危险驾驶航空器罪”。该罪主要针对那些形成了可能发生坠机、倾覆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危险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实施了这种行为的人都可以被处罚。该罪名的刑罚应以设立短期自由刑和罚金为主。

五、结语

民航飞行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并且呈现出美好的图景,人们因此可以享受其带来的生活方式上的便利与快捷,但是在便利与快捷隐藏下的风险问题同样应当引起我们格外的关注。随着民航事业的发展,相关的配套制度及法律、法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创设,形成保障民航飞行安全的法律体系,使每种违法犯罪行为都能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注释:

i 所谓低空空域,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将其设为3000米以下,而我国在《意见》中将其设定在垂直范围原则内1000米以下。

ii 2011年前的试点阶段、2011年至2015年的推广阶段及2016年至2020年的深化阶段。详见:《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

iii 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2012-12-03/content_7661071.html

iv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8/17/c_121872365.htm

v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39条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2)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参考文献】

[1]吴建端.航空法学[M].中国民航出版社,2005.

[2]孟庆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与处理[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杨惠.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特征与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5).

[4]曲伶俐.重大飞行事故罪几个问题质疑[J].政法论丛,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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