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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犯罪嫌疑人股票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4-04-29王乃勇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股票

王乃勇

【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的范围。在达到固定犯罪嫌疑人,防止其转移财产的目的的同时,冻结措施也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侵害,本文将对冻结程序进行分析,希望能够通过程序的设定达到保障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双赢。

【关键词】冻结程序;股票;程序设定

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新的资金形式也极大的丰富了经济社会的繁荣局面,同时,也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新的资金形式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资金形式间的转换来达到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收入的目的。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和固定可能涉及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资金,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逃避侦查。顺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查询、冻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将原本只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扩大为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但是,新增加的几种新的资金形式中,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有着其他形式不具备的社会流通属性。冻结此类资金形式势必在一定范围内照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所以,对于这几种资金形式的冻结,需要从程序上加以限制。本文将以冻结犯罪嫌疑人股票为例,对冻结程序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

一、采取冻结措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侦办的案件范围主要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转移财产的可能性相对较其他案件高,采取查询、冻结能够更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为了侦查的需要对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的案件也可以使用查询、冻结的方法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犯罪所得。

1、众所周知,股票在当今社会的社会资本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并且通过股票的交易,能够达到社会闲散资本的融合和扩充企业资金的目的,但股票市场风云万变,交易的时机会直接影响到股民的盈亏,这种情况下,对于持股较多的犯罪嫌疑人,冻结其股票可能会对其可期待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部分损失恰恰是由我们在侦查工作造成的,但目前,对于这部分损失在法律上尚无规定,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损失的责任。

2、犯罪嫌疑人的控股公司或犯罪嫌疑人是公司,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对调查的需要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股票交易,会导致企业的商誉减值,即使侦查机关解除了对犯罪嫌疑人股票的冻结,但是商誉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并且无形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直接损失,特别是大中型民营企业,商誉上的损失更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利后果。股市对于公司运营的担忧,商誉的受损,对于大中型民营企业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3、对于在犯罪嫌疑人股票上设置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侦察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一定會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而侦查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股票,可能造成在犯罪嫌疑人所持股票上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由于迟延行使担保物权所造成的担保物价值会根据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债权人的损失也可能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升高。

4、在企业破产重组协商的过程中,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股票被冻结,也就是可能存在经过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股票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由国家予以追缴的可能性。冻结措施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对企业重组的信心,造成企业破产重组的失败。

股票冻结对于企业、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来讲,其影响是巨大的,同时,我们也能从以上几点看出,这几种不良后果是由于侦查机关由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冻结了公司、企业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股票所造成的,因此,对于侦查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股票时,对所持股份对于公司企业的影响应该予以区别对待,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他人的财产性利益。

二、完善冻结犯罪嫌疑人股票的建议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罪名以及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同时考量转移财产风险的大小,确定以何种形式控制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动产。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转移风险的大小,所持股票对公司、企业和社会的影响,应该在程序上予以区别、并设置救济程序:

1、对于转移财产风险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所持股票较少或者所持股票不足以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营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的需要,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股票采取冻结的措施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在审查程序上,只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冻结犯罪嫌疑人所持股票是为了满足侦查需要即可;在批准程序上,批准程序可相对简化,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在冻结时间上,侦查机关可以在整个侦查期限内适用冻结犯罪嫌疑人股票的措施。

2、对于转移财产风险较大,并且犯罪嫌疑人系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大股东采取冻结措施,不仅对公司、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同时也对金融市场的秩序的冲击也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此类案件在冻结程序上应予以慎重考量,具体来说:在审查程序上,根据侦查需要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冻结的,侦查机关应结合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股票可能属于非法资产,或者有如果不采取冻结措施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迫切可能性,综合考虑;在批准程序上,应由办案负责人,对冻结的必要性迫切性进行书面说明,由上级检察院或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在冻结时间上,由于犯罪嫌疑人所持股票较多或者对所持有股票的公司、企业影响较大,所以,在冻结时间上不宜过长,应以三个月为限,最大程度上降低对公司、企业的影响,同时减少国家的压力。

3、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持股票较多冻结限制交易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的、冻结股票会严重影响公司、企业运营的,可以由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向侦查机关提供担保,侦查机关决定是否接受担保从而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股票的冻结,达到既控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同时也不会造成较大损失的目的。

4、对于交易后价款的提存或冻结,对于在冻结中的股票,为避免限制交易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交易损失,和对持有股票公司、企业的不良影响,根据侦查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股票后,应该允许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侦查机关通过对案件的性质进行综合考量,可以作出允许交易的决定,同时,改变冻结方式,对于交易所得的价款予以提存或者以资金的方式冻结,财产保全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一定范围内交易交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

股票的流通性,决定了侦查机关不能简单的采取冻结的措施而没有应急替代措施和救济方法,在侦查机关办案的同时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也要充分的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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