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建立在法治上的统治
2014-04-29蔡紫康
蔡紫康
【摘 要】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国家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二者并非像我们常说的“民主法治”那样天然统一。民主是一种国家构成论,它首先关系的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公共制度的建构主体;法治则首先假定一套制度已经建立,然后追问这套制度是否能够言如其实,是否无需任何法律之外的力量就能实现社会交往的秩序。换言之,民主是“谁来统治”的理论,法治是“如何统治”的学说。本文试图更加全面的认识民主与法治,厘清二者间的关系,摆正民主与法治在我国当前的定位。
【关键词】民主;法治;谁来统治;如何统治
一、溯源民主、法治
(一)民主為何
“民主”是一个很难真正讨论的话题。一方面民主概念是一个多面体,另一方面民主概念从分析性的学术概念不知不觉变成了某种意识形态、情感或信念的表达。其实,民主的最初含义很简单,意指:“不论存在什么样的最高权力,它都应当由人民之多数或他们的代表来掌控”。只是20世纪以来,民主的含义开始含糊不清,人民民主、专政民主、宪政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等词汇喷涌而来。以至不加限定,我们就难以进行交流探讨。为此,哈耶克提醒说:“人们几乎都在用 ‘民主 ( democracy) 这个术语来指称一种特殊种类的民主制度,然而,这种制度却根本不是democracy ( ‘民主) 这个术语最初所描述的那种基本理想所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原初的理想诉求已经被转化成了当今各国盛行的那种特殊形式的民主制度,尽管这种特殊形式的民主制度,与 ‘民主 这个原初所旨在实现的目的相距甚远。” i
与法治相关联的民主,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民主,这种民主不仅是一种积极自由还是一种消极自由。从个体层面看,民主是一种自由,一种参与的自由。但历史上与其说这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公民没有不参与政治生活的自由,参与政治生活是强制义务,否则将被剥夺公民身份。现代民主则不仅是积极参与自由,更包含消极的自由。公民在政治生活外,还有其他生活领域,政治生活并不比其他生活更优先。雅典民主下,公民是“天生的专职政治动物”,现代民主下,公民是“兼职的政治动物”。任何人都不能强制要求公民放弃其他领域的生活,成为专职的政治动物,哪怕是以民主的方式。这恰好构成对民主的限制。
(二)法治为何
法治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从政治学角度看,法治是指宪政,即民主政治。实行宪政的国家不是根据少数当权者的意念,而是依照法律规范进行统治。宪政与法治没有质的区别,只是涉及范围有所不同。宪法属于公法,主要规定国家机关、政党等的活动原则,一般不涉及公民私生活领域,但法治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均进行规范。从管理学角度看,法治是一种治理手段。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即依靠法律规则主导、治理国家,带有明显工具主义色彩。从与人治关系角度看,无论法治还是人治,都离不开人。法治中的人的因素不等于人治,这一点正如有法不等于法治一样。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标志,是在矛盾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法律之上。从法治自身来看,法治也不是一个稳定不变的词汇。从古希腊到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再到现代,学者们提出了一个个法治观念。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洛克的“自由与法律”,哈耶克关于法治原则的阐释,富勒的形式法治。在当代,由于形式法治理论缺陷的暴露,法治开始转向实质方向:从法律的工具合理性导向转向法律的价值合理性导向;从法律的正当性自证转向法律的正当性他证;从强调法律一般性转向针对特殊群体进行特别立法;从恪守程序正义转向关注结果公正。
二、民主、法治不是天然统一的
首先,民主社会可能是法治社会,也可能是专制社会。法治社会也不必然是民主社会,民主与法治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民主是关心“谁来统治”的理论,法治则是关心是“如何统治”的学说。民主始终对“人民 (多数)的统治”情有独钟,对如何统治反映冷淡。从民主的历史来看,民主对多数如何统治不但不关心,在多数时候还会牺牲个人自由来确保多数统治的实现。法国大革命和中国文革是最好的注脚。法治最关心的恰恰是如何统治。民主放任多数人的统治,而法治对一切统治都加以限制。所以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不可避免。民主认为多数人的统治是一切,为了确保多数的地位可以为一切行为,而法治则认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限制,否则将失去行使权力的资格。其次,法治社会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一些国家和地区,民主水平并不甚高,可以说是“有法治少民主”的社会,但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幸福。民主与法治并不是天然的相生相存,民主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反而是有缺陷的。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人的权利保障,民主独立发展的结果很可能是集权主义的暴政。
三、民主、法治也不是截然对立的
民主与法治同为现代社会追求的价值和理念,虽有冲突,但也存在契合的领域。“谁来统治”是民主的核心问题。民主对人民统治地位的坚持在价值层面厘清了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属性。但民主在“谁来统治”和“如何统治”两个领域从来就有着不同态度。这种态度差异使民主与法治得以靠近并成为现代宪法的价值基础。民主对“人民、多数的统治”态度鲜明,而对多数如何统治保持沉默。民主对“多数如何统治”的沉默使法治在这一领域大有作为而不致与民主产生对垒,也为法治表明自己的态度留下了空间。尽管常常有人错误地认为,最高权力必定是无限的或不受限制的。但“显而易见,我们根本无法从多数的意见应当占据支配地位这项要求当中推论出这样一项要求,即多数就特定问题的意志应当是无限的或不受限制的。” ii民主从来就没有坚决地反对法治对多数人权力行使的限制,所以它对法治是一种不反对的态度。历史实践中,法治对多数人权力的限制并没有消亡民主,而是使民主更迷人。
四、民主、法治的的互动
在以民主和法治为框架的政治文明二元结构中,过分强调民主常会挤掉法治的空间。就西方发展来看,弥补革命时期民主模式的缺陷,发展一种民主与法治均衡的模式成为最为有益的启发。美国革命胜利后,制宪会议从《独立宣言》的民主立场上退下来,选择了法治,有意地削弱了民主。1958年法国宪法吸取历史教训,对议会权力进行限制,自此民主的暴政销声匿迹。民主为法治对多数人权力进行限制留下了空间,而法治对多数人暴政的制约则为民主注入了一剂强心针。民主与法治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不能抛开法治而单求民主,更不能因一时“民主冲动”而使法治受损。尤其就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民主必须体现法治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只有这样民主和法治才能结合起来,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实现。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正是民主与法治的互动过程。从权力的角度看,它既为权力的发展提供了温床,又为限制权力提供了保障;从权利的角度看,它既体现了民主过程对个体政治权利的整合,同时又在法治体系中为个人权利预留了空间。这种辩证统一的历史过程正是民主与法治在冲突中对立、互动,并不断走向融合的过程。
注释:
i[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ii[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A].哈耶克论文集[C].邓正来,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3]强世功.民主如何是好[J].读书,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