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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宪政要素探析

2014-04-29马微

克拉玛依学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宪政

马微

摘 要: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以原始状态的共有财产为基础,并用“劳动”的概念使得财产的“占有”具备了正当性,其中体现的占有性个人主义是对个体生命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维护。以财产权为基础的个体的自由是公民实现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也对国家提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可肆意干预的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维护公民个体自由和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这些当代的宪政理念和核心价值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都得到了体现。

关键词: 宪政;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占有性个人主义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2-00048-04

引言

宪政作为一个政治社会中有关国家与公民关系的理念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最早在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政治生活中就已经蕴涵了最初的宪政理念,并培育了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通过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以实现对私权利的保障。近现代意义的宪政是西方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斗争中产生的,以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宪法为标志。

美国1787宪法的颁布,确立了近代以来的宪政理论模式,并成为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的典范。在宪政实践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伴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基于宪政的理念而衍生出诸多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人权原则,特别是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为宪法的首要原则。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一种政治制度。[1]35宪政作为一种动态的宪法,在其机制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最高价值的诉求,从西方近代宪政发展的历程,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中个体对自由的热爱和追求可以看出,为实现自由而衍生的一些基本权利要求以及为实现自由而参与斗争和制衡,这些是宪政产生的最为强大的动力。

宪政理念蕴含了对人的价值的重视和强调人的尊严的至高性。基于人的理性、自由的角度出发,古典宪政主义者肯定人的价值,并认为宪政是以人的权利和自由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宪政是在争取和维护人权和自由的斗争中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宪政在其内部就包括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尊重人的理性和尊严、保障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等基本要素。而尊重和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是全人类共同的追求价值,也是宪政要素中最核心的价值和原则,其是以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是以人的权利和自由为本位的一种制度构架,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基本自由。

如今,在比较成熟的民主和法治理念的时代背景之下,宪政的精神和内涵在西方社会已经达成了共识,特别是以美国式宪政为代表,强调对于公民人权的基本保障。然而在宪政发展的漫长历程中,我们不能忽略启蒙时期伟大的思想家们对于宪政理念发展所起的作用。其中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中阐述的财产权理论,就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视,其财产权理论内涵的占有性个人主义、基于财产权而享有的个体权利和自由、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都是现代宪政理念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洛克财产理论中蕴含着基本的人权理念。在其财产权的论证过程中,其运用生存论证、劳动论证、但书论证和价值论证的方式,体现了其基本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同时基于占有性个人主义的私有财产的合理性的思想观念,也蕴含着基于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本位的宪政理念。

一、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劳动论证逻辑

在洛克的各种论证方式之中,其用劳动论证和价值论证的方式,论证了劳动财产权理论,形成了其初步的财产权理论框架。洛克叙述到 “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的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 [2]17这是洛克开始劳动论证的前提。自然状态下的共有财产,自然物品最初是共同的,这既是因为《圣经》这样说,也因为普遍的自由和平等肯定意味着原始共产主义。[3]129此外他还述及“土地和其中的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1]18所以洛克认为原初状态实际上就是普遍的无财产状态,但是每个人对他的人身具有的所有权是一个例外,而这种所有权是独占性的。洛克认为,在原初状态下,土地是未经过耕作的,人类享有充足的作为食粮的自然供给品——苹果、橡实和野兽。只要一个人伸手采下水果,猎到野兽,那么它就归该人所有,因为这个人的占有行为并没有妨碍或剥夺其他人去采摘水果或猎取野兽的机会。由于自己的身体和劳动是自己的,那么个体在采集水果或猎取野兽的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劳动,使得原本无价值的水果、野兽变成了有价值的东西。由于有了劳动作用于客观物质,使客观物质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财产,该物品就已经不是共有的了,就成为了私人的财产。“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的劳动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18

二、劳动财产权理论蕴含的占有性个人主义

洛克用“劳动”的概念使得“占有”具有了正当性。劳动使客观的东西变成主观的,成为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客观存在的物质变为主观控制之下的物质财产。从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权利到每个人都可以劳动,从而推导出每个人都可以享有自然权利,每个人都享有物质财产权。在一系列的逻辑论证过程中,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得到了证明,财产获得的正当性成为必然。在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中,其逻辑论证蕴含的前提即个人是自身的所有权人,体现的就是占有性个人主义。

一般认为,个人主义出现于西方17世纪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早期,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表现。而占有性个人主义则是政治哲学家麦克弗森1962年在其著作《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中首次提出的,用来刻画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主义的特征,并针对这种特征采取了一种激进的批判态度。[4]124麦克弗森认为占有性个人主义就是“个人作为其自身及其能力的本质上的所有权人的概念中,个人拥有其自身和能力并对社会无所亏欠。个人既不被视为一个道德的整体,也不被视为一个更大的社会整体的一部分,而只是作为他自身的所有权人。”[5]119他认为这是17到19世纪乃至20世纪西方主流政治思想的显著特征,并认为占有性个人主义理论是肇始于霍布斯。霍布斯基于人性的分析和自然法的假设前提,提出了竞争性市场的概念,即为了保存自我、尤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别人行使权力、为权利而争斗,占有性个人主义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而存在的。而这也符合了早期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要求,直至洛克的出现才最终给了占有性个人主义最为完整的诠释,而这又是以其财产权理论为基础的。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前提,即个体对其劳动所有的绝对所有,对其劳动施加物的排斥性的占有,就是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本质体现。

占有性个人主义体现的是对个体的生命权、自由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绝对维护。占有具有绝对的正当性,个体在自己的私人空间内设立了包括政府在内的行为边界,他人或政府不能逾越公民设立的行为边界,一旦越界就意味着对个体权力的侵犯。占有性个人主义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受到了法律和制度的严格限制,为个人政治权利的享有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5]120在只有获得了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时,个体的自由与基本权利才有了可靠的保证。洛克在《政府论》中针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的理论进行了反驳并否定了父权和皇权等政治权利的神圣性和绝对性,为个人权利奠定了理论基础。对自然状态下的个体的自由平等的论述则是他的自由思想的体现。他认为,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权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只有有了维持生存的物品,个体才能进行其他的活动,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占有性个人主义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个体脱离了封建制度的束缚而得到了解放,成为与公共权力并存的独立的个体,个体的自然权利与政治权利开始得到了尊重和保障。[3]132

三、保障财产权是实现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前提

占有性个人主义要求个体获得独立的地位,对于自身和因劳动而获得的财产具有排斥性的权利,即使对于财产权的使用给予了限制,这种“占有”仍具有正当性。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使个体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正当的财产,也实现了个体在自然状态下的人身自由即生命权。只有生存下去,个体才有了更大的活动能力,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在洛克对于财产权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内含的自由主义的思想意识。自由是以私有财产的占有为基础的,为此洛克通过劳动财产权理论和占有性个人主义思想论证了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而以该正当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然权利乃至社会政治权利都是合理的,都是不容许他人任意侵犯的。

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以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因此,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独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规范国家权力被近现代西方国家所接受和认可,在宪法上表现为为政府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并同时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是人民主权政府的根本目的。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和权力实现的物质基础,而保障公民财产权理应成为政治国家的首要任务。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宪法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予以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公民财产权在实现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上的重要作用,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和政治共同体对于个体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在洛克看来,财产权不是政治社会的产物,而是自然理性的结果,是人类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财产权在自然状态下即已经存在,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后,显得尤为重要。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以财产权利为基础,即使是生命权利,也不过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所以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后,财产权应该成为法律的重要保障目标,而这也是我们现在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四、基于财产权理论的人权保障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将财产与自由、财产与基本权利联系起来,并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保存自我的义务,“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量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应有限保卫无辜的人的安全”。[2]11在其论述中充满了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其认为自我保存不仅是义务更是权利,集中表现了个体权利优于义务的基本权利本位观,同时也体现了对个体最大的尊重和保障。

私有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核心所在。洛克将财产权放在其他自然权利之上,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占有是自由的价值前提。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自由、平等独立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获得财产。然而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后,将自由的本身及属于自由的财产加入国家使自身和他的财产受到国家的统治和支配,而人们缔结契约组成国家离开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不是将自身及其财产任由国家统治与支配,而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财产。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财产权是个人生命权的重要保障,而在政治社会下,它是个人政治参与权和知情权等政治权利的有效基础。在现代政治社会中,公民基于财产权而进入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民主代议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和主张基本的政治权利。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明确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界限,最为根本的在于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并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从现代宪政的角度来看就是国家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制度而存在,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就是国家尊重经济活动的社会自治性,因此宪法的意义就是防范国家对私有财产制度可能的侵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理念,可以从洛克的私有财产权理论和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思想中得到体现,特别是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方面。

结语

洛克的思想深刻地影响着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政观念,特别是作为现代宪政较为发达的美国。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与洛克的《政府论》中的思想大体上是一致的,都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美国宪法不同程度体现了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现代宪政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要求国家权力的有限性,规范国家权力。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中,占有性个人主义实质上体现了每一个个体对自身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所有权是不可转让的理念,与天赋的自然权利一样演化成为现代政治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普世的价值意义,因而在世界上各国宪法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对基于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而衍生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步云.宪政与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英]彼得·拉斯莱特著.洛克(政府论)导论[M].冯克利译.北京:新知三联书店,2007.

[4][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政治哲学家[M].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谢雯萍.占有性个人主义批判——麦克弗森政治思想前提性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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