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跨境流入存在的问题
2014-04-27田平
●田平
关注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跨境流入存在的问题
●田平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跨境流入业务迅速增加,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跨境流入 问题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规模迅速扩大,其中资本项目下人民币业务不乏其中。在具体办理资本项目下人民币业务时发现一些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外商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流入存在的问题
外商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来我国境内进行投资。目前,我国外商投入的资金从境外流入到形成利润汇出,都由外汇管理部门监测管理。从本质上讲:外商无论以外币投入还是以人民币投入都是外商投资,都是资金从境外流入中国境内,都应纳入外商投资的统计范畴。由于人民币跨境流动由专门的人民币跨境部门管理,这就要求外商投资外汇管理与人民币跨境管理协调一致,而现实并非如此。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商投资的管理重点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对外商投资有“出资登记”的要求,即对于外商从境外投入我国的外汇资本金,要求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资登记”。这样我们对外商投入的资本金有准确的数量上的限制和统计。二是对外商投资在使用上有严格的要求,要求外资企业按照经营范围使用资本金,即所谓的“支付结汇制”:具体体现在外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时需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和商业发票等证明结汇资金使用真实性等材料才能结汇,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需直接支付给收款方,不能无理由地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留存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同时对违反规定行为又有严厉的查处办法。
现行人民币跨境相关规定与外汇管理政策有较大出入。一是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从境外汇入境内缴付的人民币资金验资管理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即可出具验资报告,不需要向外汇局办理“出资登记”手续。这样外汇局对外商投资数据统计缺少人民币数据,实际外商投资数据大于外商投资统计数据。二是人民币跨境政策对于外商投入的人民币资本金在使用上管理相对宽松,没有具体管理措施。仅在《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笼统说明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如何进一步审核无相关明确要求,使管理流于形式。
本外币监管政策的不协调留下了一定的政策漏洞,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外汇局统计利用外商投资数据的被动性,也影响了工作效率,一是使实际利用外商投资数据没有一个总体统计数据。二是外商投入资金的实际用途得不到监管,容易造成披着“外商投资”合法外衣流入的人民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等高利润行业,破坏金融、经济秩序。
二、借用外债项下人民币跨境流入存在的问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外债的定义是:在任何特定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债务。从这个定义看外债仅体现债权债务关系,和币种无关。我国的外债定义源于1987年8月27日颁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本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同时,该规定第二条明确“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外债进行定义时没有考虑到人民币,没有包含该币种。这是由于之前人民币只能在中国境内使用,是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造成的。
债务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币种没有关系,随着人民币的国际化、区域化,已有越来越多的本币债务产生,因此,把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纳入外债范围已势在必行。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企业借用“外币外债”管理规定完整细致。要求借用外债必须办理债务签约登记、并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借用外债的提款登记、结汇和还本付息进行监控。外债资金使用方面遵循实需原则,严格执行支付结汇制度,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
人民币跨境流动政策实施后,企业借用人民币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企业人民币外债提款、使用和还款均由银行直接办理,银行只需通过RCPMIS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有关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等。企业无须到外汇局办理人民币外债签约登记就可以直接在银行完成人民币外债的借、用、还。同时在外债使用环节上没有监管措施。
从上述情况看:目前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较为随意,企业及个人从境外借入人民币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是造成外债的统计不够完整、全面。二是企业外债得不到“投注差”的限制,外债总体规模容易失控。三是人民币跨境流动随意性较大,且人民币外债使用没有监管措施,对我国金融、经济冲击较大。
三、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流入政策建议
人民币跨境流动后,已担负起国际结算的功能。人民币跨境监管日益成为跨境资金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本币和外币监管政策应协调一致。
1.协调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政策与以外汇投资政策,保持政策的高度一致。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联合行文,一是明确外商以人民币投资也必须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资登记”,确保实际利用外商投资数据统计的完整、准确。二是针对外商从境外以人民币投入的资金,制定监督管理措施,促使外商以人民币投资后,合规、合法使用。
2.统一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管理政策,实行外债管理一体化。尽快研究出台《外债统一管理办法》,把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纳入外债范围,全口径统计外债资金,实行跨境债务的全方位管理。一是对企业人民币外债、银行人民币短期外债等相关操作进行明确和规范,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便于境内金融机构准确执行,确保风险的可控性。二是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纳入“投注差”范围,保持原有外币外债的原则,即境外人民币借款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外债按发生额计算总规模。三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时的监管办法,促使境外人民币借款合规、合法使用。
3.建立跨境人民币与外币联动监控体系。鉴于人民币已担负起部分国际结算的功能、初步具备世界货币的身份、即将成为外国人的外汇,同时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规模迅速扩大,人民币跨境监控日益成为跨境资金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尽快建立以交易主体为单位的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系统,建立跨境人民币与外币联动监控体系,实现跨境人民币和外币监控政策的协调一致。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同市中心支局 山西大同 037008)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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