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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面对的风险及防范

2014-04-27肖瑜维

经济师 2014年7期
关键词:代偿银行机构

●肖瑜维

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面对的风险及防范

●肖瑜维

文章分析了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担保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面对的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相关建议。

银行 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 中小企业 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银行通过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扩大了授信业务领域。但近年来担保业也暴露了运作不规范、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缺失,给银行的相关授信带来了风险隐患。以下主要揭示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担保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面对的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风险

(一)内部风险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没有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如未能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建立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部分担保机构或作出类似的制度安排但有关制约形同虚设,突出的表现是大股东利用其地位损害担保机构及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不按市场规律运营。

2.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部分担保机构投资方无心经营主营的担保业务,其成立担保机构的初衷是通过间接方式谋取银行信贷资金和客户资金,从事其他投资和经营活动;部分担保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实力不强,采用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空壳担保机构,在注册登记之后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抽走资金,担保机构实质上无法履行代偿的职责。

3.缺乏管理经验和专业团队,无法有效的控制风险。管理团队缺乏从事金融和担保业的经验,不具备应对市场风险的基本要求,缺乏有效的内控管理和约束。如担保机构没有建立完整有效担保风险评价体系和操作流程,未完善担保的事先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等风险管理,承接担保项目的债务人履约能力不强,造成担保机构屡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如担保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行业系统风险集中爆发,无法承担代偿义务等等。

4.经营不规范、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担保机构经营定位偏离主业,实际控制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如:

(1)风险保证金转嫁至借款人承担、多收或高额收取客户保证金;未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到期责任准备金、赔偿准备金。

(2)巧立名目违规收取的高额担保费用,挪用客户保证金、信贷资金。

(3)违规放大对外总担保额度,分散借款主体规避单一担保主体担保额度限制。

(4)通过关联交易占用担保机构的资金。

(5)公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过桥资金。

5.过度和无序投资,形成巨大亏空。按照监管部门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部分担保机构超出监管限制投资,或通过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或信贷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酿成亏空。

(二)外部风险

1.市场风险。担保机构担保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客户,客户群体抗风险能力有限,在经济和金融环境出现波动的情况下容易受到冲击,被担保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使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不断增大。此外,部分区域担保市场竞争过于激烈,担保机构竞相降低担保门槛、弱化反担保措施也容易引发经营风险。

2.行业风险。中小企业客户普遍存在信用有限、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措施、财务运作不规范等缺陷,担保机构在缓释银行授信风险的同时,其承担的经营风险要大于银行。经济下行期间,如果区域内合作银行集中收紧或中断与某担保公司合作均可能导致担保机构的业务链、资金链的断裂,担保机构如因违规事件影响扩大,甚至诱发区域担保业的系统性风险。

3.监管风险。

(1)担保业法律法规、信用和监管体系尚待健全。目前我国担保业仍处于初始的发展阶段,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没有全面建立起来,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度建设不完善。目前担保业相关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尚未全面健全。二是监管体系未完善。担保机构虽然是由工商、人民银行、银监以及各地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多头监管,但有效监管不足,各地对担保机构的管理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三是银保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业分布、具体对象,整体代偿余额等信息难以及时获取,而担保机构出于与银行保持合作往往隐瞒其不利的一面,银行难以及时获取担保机构的信息并判断担保机构的实质经营状况。

(2)监管不到位导致区域担保业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没有严格市场准入、实施有效的监控,可能导致区域系统性风险,如某一区域批准的担保机构过多可能导致区域担保业竞争激烈、竞相降低担保标准,导致担保收益无法覆盖风险成本,酿成风险;部分担保机构在经济过热期间误判形势,过度的扩张和投资导致风险。

二、银保开展合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充分认识担保机构的风险,准确把握经营定位

银行应认识到与担保机构合作并非是低风险,在当前担保业信用体系、制度和监管体系没有全面完善情况下,担保机构的违约成本、代偿责任和代偿意识都较低。银行应审慎选择担保机构,客观评估其实际代偿能力,防止人为降低担保机构准入标准或简化审核程序,应循序渐进开展银保合作。

(二)侧重经济发达区域,坚持担保分散原则。

经济发达区域商业运作相对规范、企业诚信良好,客户群体总体素质较高,应积极鼓励与该区域内运营规范担保机构合作;对于经济落后、缺乏商业信用区域的担保业务则应审慎介入。

银行应回避在某个区域内担保份额的过分集中,不宜将担保额度过分集中在少数的担保机构身上;应关注区域内行业的发展态势,合作的担保机构对区域内某一行业的担保不宜过分集中;区域内担保机构如出现问题应及时评估,提早采取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如某一借款人依托不同的担保机构从不同银行大额度融资,应及时了解有关背景、审慎介入。

(三)加强担保机构的资格审查,严格把控准入关

银行应加强担保机构资格审查,可以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定量方面可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收入和盈利能力、从业年限、信用等级、代偿率和损失率等作为维度;定性方面应综合分析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与关联方的资信水平、管理团队和专业水准、风险管理机制及系统建设、客户的评估选择与管理能力、风险预警及处置能力等方面作为维度。综合考虑定量和定性因素,合理控制好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限额。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期间,银行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动态监测,如担保机构不能持续符合银行基本条件和准入标准的,应及时提出停止合作或相应降低合作的层级。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业绩不佳的担保机构;关联交易频繁和涉及关联企业担保、投资关系复杂的担保机构;参与“地下金融”、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等活动的担保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未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等不良行为的担保机构应排除与其合作。

(四)注重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措施

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银行应将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置于首位,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是第二还款来源,是补充风险控制的措施,不可盲目信赖担保机构的保障作用;如客户经营现金流不足覆盖还款,即使由担保机构担保也不能发放贷款;由于相当部分担保机构会采用高息提供过渡贷款、通过关联公司拆借资金协助借款人归还银行贷款后延续存量的授信,因此应防范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串通掩盖实质经营风险。

银行应同时关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中承担的风险敞口,了解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措施、保障力度如何,判断与其承担的风险是否相吻合;如担保机构在具体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过弱,银行应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的保障措施。

(五)严格落实风险监测,强化管理

对于合作的担保机构,银行应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定期收集担保机构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如出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预警,提出中止(终止)合作。

1.关注担保机构重大事项的变化。关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股权等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等事项;对于涉及不良关联交易、违规经营、管理层变更频繁的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新业务合作或降低业务合作的层级,提前收回存量业务或追加新的保障措施。

2.关注担保机构财务的变化。定期收取担保机构的财务报表,对照有关的财务数据可以分析担保机构的运营信息。如从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收代偿款、存入和存出保证金科目的变化,可以分析担保机构的资金是否被关联方占用、客户保证金的存入和存出情况、当期是否增加了担保代偿款项;如长期投资出现重大变化,则应进一步了解担保机构投资额度限制、投资方向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等。

3.严格落实信贷资金、保证金的管理。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可要求其按担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存担保风险保证金,为防范担保机构挪用挤占客户资金,应严格落实对保证金账户的封闭管理。

4.动态监控担保机构的经营,及时提示风险。银行应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业务结构和现金流状况,评估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措施对整体担保贷款的风险覆盖程度;通过征信管理系统等手段进行查询,及时核对担保机构在各家银行开展担保业务的质量状况,对出现代偿频率较多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

(六)加强与担保机构的信息交流,有策略退出经营不善的担保机构

与担保机构定期沟通,一方面促进银保共同选择的优质的中小企业,各自独立调查审批、互不干涉,交流贷后、保后监管信息,共同做好贷后风险防范工作;另一方面是通过与担保机构交流,及时获知担保业信息,对合作担保机构出现的重大风险及时提示。

对已出现风险事项的担保机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退出计划,如通过增加风险缓释措施、再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投保等方式逐步化解风险及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的债权和维系客户关系,防止出现“死退”、“退死”的极端现象。

[1]罗威.略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计方法及其风险管理.海南金融,2012(12)

[2]姚延中.票据经纪人制度推动势在必行(上).经济师,2014(2)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东广州 510000)

(责编:若佳)

A

1004-4914(2014)07-147-02

中途分类号:F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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