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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貌还是新颜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2014-04-27马荣

中国法律评论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官律师共同体

马荣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旧貌还是新颜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马荣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法治建设是个大棋盘,所有法律职业者都占据一席之地,相互无法替代。最初,不同的棋子堆积一处,乱了秩序,坏了局面;而后矫枉过正,以守为攻,以静制动,对峙防范,整盘棋陷入了僵局;现在需要我们做的就是让每个棋子各司其职,相互间既有协作,也要制衡,以规则确定行为轨迹,以平衡确保关系长久,有进有退,盘活棋局。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既是法官与律师工作实际的需要,更是法治建设的需要。

一、为什么重拾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话题

构建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话题早在2003年之前就被提出,热议和推崇之后逐渐销声,时至今日,仍被一些业界同仁视为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在我国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制一直沿循单行线的轨迹运行。当初着眼于预防司法腐败而搭建的“防火墙”,以充斥着“禁止”和“应当”等严厉措辞的规则禁令的方式落地,楚河汉界,隔阂对峙,社会公众对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预期和信心得到了有力的鼓舞。但现实并未满足社会公众的这种高度期待,反思之余,不乏皓首穷经的学者秉笔直书,将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症结归咎于审判权行使的不独立,认为只要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等公权力的不当干涉;加之法院内部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就必然会为司法权力寻租、法律掮客勾兑提供可乘之机。这种观点虽然言辞犀利绝对,但确实反映了法官与律师关系处理中难以逾越的障碍。而当下的司法改革对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变革,以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目标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无论是从内部还是从外部都体现了去行政化的目标导向,在宏观层面为理顺法官与律师关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

以上种种,主要着眼于防范法官与律师形成不正当交往关系,这仅是“硬币的一面”;而在“另一面”,由于长期以来对法官与律师之间必要的沟通与协作缺乏重视和疏导,导致双方职业交往中的问题不断积累、持续发酵并频繁暴露。在徐州地区,我们通过走访、座谈、调研和问卷,发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互信互敬尚未成为行为习惯

实践中不乏法官不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注重点、律师不尊重法官的法庭主导地位、相互拆台而非有益补台的情形。在某些不应发生的对抗性事件中,法官和律师站在各自立场,均怀揣维护正义使命的悲怆情怀,相互辩驳,贬损指责。但旁观者很可能仅以事件的表象臧否人物,以二者互掐的闹剧进行定性和评判,导致职业形象整体受损。

2.沟通渠道不畅通导致对立冲突

必要的隔离在实践中被绝对化。法庭内,律师庭审发言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的代理意见得不到重视;法庭外,律师了解案件进度及约见法官均存在困难。部分律师基于商业利益考虑,不愿意以调解等缓和的方式处理案件,与法官交换意见。沟通平台的缺失导致观点上的对立往往异化为情绪上的对抗,意见表达方式有时趋于极端化,投诉乃至媒体“曝光”成为反映意见甚至是发泄情绪的常用渠道。

3.业务协作不足导致双方作用的合力被减弱

律师对司法裁判的协助和配合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法官没有依法保障律师的各项权利,没有认真对待并回应律师的主张和意见,导致律师的作用被人为弱化;另一方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冤假错案及虚假诉讼防范机制的建设中,律师的专业优势尚未得到充分挖潜。

4.制度不完善导致制衡效果不佳

现实中仍然存在法官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形成不正当交往关系的现象,从而使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受极大的损害。同时,由于法官在司法中的主导地位,导致律师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而信息交互渠道的有限性,又影响了律师意见的及时传达与反馈,进一步弱化了监督实效。

林林总总的问题和矛盾的积压,从微观层面倒逼法官和律师去反思对这一局面的形成双方应负什么样的责任,问题意识的抬头让我们看到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有利时机;而在宏观层面,二者在思考双方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时,也逐渐趋于理性和开明,既承认差异性,也认可同质性,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时,都越来越意识到沟通协作的重要性并对此有着强烈的期待。法治建设不是一家可以唱好的独角戏,为法治中国建设这个彪炳的勋业,需要所有法律职业者理性面对,相互扶助,共尽心力。基于上述共识,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反复切磋酝酿之后,徐州市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合作框架协议》出台,成为双方共同的行为准则。

二、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路

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似乎在老调重弹。如何弹出新曲风,而不是摆空架子、做表面文章,我们以几个主要问题为着眼点,步步推进。

1.选择什么样的载体

我们所需要的是平等的、能够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的组织体。由于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是平等的民间自治组织,二者的交往没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交织牵绊之嫌,职能单一纯粹,属于权益保障组织,最适宜作为双方的沟通桥梁。

2.如何唤起对共同体的情感认同

对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共同体成员最内隐但最为强大的行为动机。在长期的差异化观念熏陶之下,我们需要把目光更多地注视在同质性方面。建立起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我们不惮于使用激昂或感性的词汇去表达和宣誓,以唤起大家的情感共鸣: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休戚相关,荣辱与共。小则一次出色的庭审,离不开法官与律师思辨的交错与回应,互动与默契。大则法治进程的推进,离不开法官坚守法治底线、捍卫公平正义,也离不开律师不惧各方压力、挑战现实不公而作出的不懈努力。我们所看到的每一个正向法治事件,背后都是法律职业者对共同核心价值理念的坚守与弘扬。在法治国家建设征程中,面对一系列的困难与挫折,更需要二者彼此信赖、携手并进。法官与律师拥有共同的职业价值,都是法治的推动者和践行者,同受法学教育、同循法律思维、同持法治理念。尽管职责分工各有侧重,法官辨法析理,中立裁判,定纷止争;律师协同一方,阐释见解,维护权益;但二者都以实现公平正义为职责所在,正所谓“和而不同”。法官与律师职业理想相通,追求法治,尊崇善治,臻于郅治。法治是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夙愿,将一切社会事务纳入法治的轨道,将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但在价值和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的当下,面对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变,矛盾纠纷的纷繁复杂,我们还需要善治,即在法治的主导下,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诉讼、调解、和解、涉诉信访化解等渠道悉数畅通,案件合理分流,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互相补足,各司其职,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

3.如何确立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

如果法官和律师真正承担起相互间的责任,就对承担共同的社会责任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规则的设定必须针对亟须解决的问题,以实现彼此对对方的行为要求为导向。

分立体制内外的现实给法官群体带来心理上的优越感难以即时抹平,而职业收入的差距让部分法官对律师还存有“敌视”心理,惯性思维对于建立“平等”关系构成阻力;因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首先就要推进职业的平等互尊。职业的高度关联性决定了尊重对方的职业立场和关切、维护对方的权益,就是维护自身的作用和权威,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正向关系。法官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法定诉讼权利,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律师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杜绝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及消极诉讼,是依法执业的要求,最终都要归结到“依法”二字上来,这是对法律职业者最基本、最原则的要求。从增进职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诉讼秩序、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到职业道德的遵守、着装礼仪、不得相互指责贬损、诉讼程序变更的及时通知与解释、不对律师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为律师休息和停车提供方便等小细节,一一体现了对于构建平等关系的要求。

在法律职业环境中,法官和律师是接触最为频繁的两大群体,以往法官对于律师意见的重视不够,把律师的作用局限于庭审,没有有效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而法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上确实需要对外有所凭借,律师恰恰是有巨大潜力并可以倚重的群体。在共同体的框架下,律师的职能作用可以而且应当被重新审视和定位:在强化诉讼代理责任方面,律师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取证、提供执行线索,必要时保障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出裁判后,律师客观理性、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分析说明,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上诉、申请再审等各项诉讼权利,既确保诉讼流程的顺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又能够避免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在共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涉诉信访化解机制方面,律师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于当事人的信任和依赖,律师对于专业问题提供的咨询和利弊分析,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引,一般都会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和遵从,在诉调对接、信访化解工作中,律师的作用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在共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中,需要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或提醒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或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要针对无罪辩护、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关联案件、徇私舞弊等问题进行充分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公正廉明。

沟通交流制度的确立是规则的重点,交流包括重大事项的交流、日常意见的交流及业务交流三个组成部分。重大事项的交流主要是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工作难题,共商工作规划,通过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即可满足工作需要,联席会议研究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形成有关纪要,双方都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日常意见的交流可通过建立意见征询制度实现常态化,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在制定业务指导规范或业务规则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协会向对方征询意见,并及时提供相关正式文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可通过律师协会向法官协会反映。而业务交流的形式多样,座谈会、研讨会或者合作申报课题等形式择需而定,法院相关业务庭与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对接,共同探讨研究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对重大敏感案件、媒体聚焦案件,必要时可举办专门联席会议,交换彼此认识。

法律是个庞杂的专业知识体系,法律知识更新换代迅速,表现形式不一,在适用中还存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的可能、司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对法官和律师都造成一定的困扰。“知己无知”是境界,知识储备不足是现实。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律师与法官掌握的法律信息同步更新就成为双方共有的需求。法院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严格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加大典型案例的推广宣传力度,为律师提供第一手资料;律师协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典型案例就相关法律专题撰写分析报告,总结规则、统一认识、指导执业。双方可通过共同邀请、参加或互派专家开展专题授课、业务培训等活动,共享业务培训资源。而两协会内部刊物资料、本地法院的司法指导性意见、外地法院的先进做法与经验以及双方的学术论文、调研课题等相关业务资料,除依规定需要保密或不必交流外,都在交换、共享之列。

积极合作与互相监督是法官与律师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缺乏其一就容易走向极端。监督制衡效果好坏取决于监督方式是否科学,以及能否对被监督者形成强有力的制约。法官和律师是直接接触的法律专业人员,对彼此的能力、作风、德行的评价和建议最具有针对性和客观性,建立相互间的评价机制可以确保评价不流于形式。互评结果的制约功能就体现在:一方面,随着法院审判管理制度的理性转变,第三方评价将会成为法官考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律师无疑将会在法官考评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在律师的诚信评价、奖励处分等方面,法官也有发言权。此外,通过完善对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查处反馈机制,将相关处理情况相互函告或在联席会议上通报,载入个人业绩档案,形成实质制约。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不是关起门来私下经营,它需要以同一个声音向社会展示共同体的形象和职业风貌,法官和律师可以共同参与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适宜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塑造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也可以适时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法院文化与律师文化的互通交流。

制度的最终成效在于落实,必须建立日常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事宜,及时进行对接交流,确保意见沟通、反馈得及时、有序、高效。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前景的展望

徐州市《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并不仅仅是一个形式或象征,而是我们踏踏实实迈出去的一步。徐州地区的情况并非个案,无论是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是对于解决问题的需求,都是各地现状的一个缩影。

法治建设是个大棋盘,所有法律职业者都占据一席之地,相互无法替代。最初,不同的棋子堆积一处,乱了秩序,坏了局面;而后矫枉过正,以守为攻,以静制动,对峙防范,整盘棋陷入僵局;现在需要我们做的就是让每个棋子各司其职,相互间既有协作,也要制衡,以规则确定行为轨迹,以平衡确保关系长久,有进有退,盘活棋局。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既是法官与律师工作实际的需要,更是法治建设的需要。

共同体由个体组成,但个体最终决定共同体的走向;而任何一个共同体,无论其表现形式有多么巨大的差别,均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秉持相同的价值观,因此,共同体建设的核心是在于每一个个体共同价值观的形成。从宏观层面及终极角度看,法官与律师共同的价值观就是法治观;而从具体层面看,可以细分为独立、自由、公正、责任、道德等,这些具体的价值观对法官和律师分别有不同的要求及表现形式:关于独立与自由,法官独立精神的养成,取决于司法改革对于固有体制的撬动,以及法官在此背景下的积极担当与相应的素质;相比之下,律师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起点要高,它要求律师不以商业性作为律师代理的首要属性,并对妨碍独立精神的规则制度敢于抵制和排除。这是当前对于律师独立精神新的解读与期待。关于公正,法官在传统公正理念之外,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能否依然秉持公正;律师在个案中,能否以案件审理的公正而非其代理方单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关于责任,对于双方都在喟叹的执法司法环境不佳并每况愈下的问题,大家是否要各自负起主导者或助推者的责任,对于这个社会我们可以给予什么,应当并可以担负起什么责任?关于道德,波斯纳在他的著作《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指出,“道德是地方性的,世界上没有什么有意思的道德公理,道德的进步取决于观察者是谁”。也就是说,道德的标准具有相对性,那么如何在共同体成员之间确立统一的道德标准?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答,关乎价值观的统一与否,决定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实质上、灵魂上是统一还是分裂。所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外在的规则不可或缺,但内在精神的塑造永远是核心。我们致力于此,静候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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