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教育到法律人才培养
2014-04-27霍宪丹
霍宪丹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授
从法学教育到法律人才培养
霍宪丹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授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长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中逐步成长起来的法治力量,要真正实现从一个社会人到法律人、从法律人到法治人的转变,绝不是仅仅由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就能够完成的。恰恰相反,它是一个动态、联系、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贯穿于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始终,就教育培训的主体而言,也可称之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这也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规律。
一、关于法学教育的再认识
1.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和法律人才培养的二元结构
由法律职业特殊性所决定,法学教育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后备人才培养制度,又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的教育保障制度;既要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又要面向社会培养法律人才、提供智力支持和社会服务。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同样也具有二元结构: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一项教育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法工作;法学教育制度既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我国司法体制尤其是法律职业制度的重要构成;但应用类法律人才的培养绝不仅指普通高校中法学专业学历教育,它还包括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因此,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的法治发达国家中,法学教育都离不开法律职业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
2.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
经过三十多年的迅速发展,我们经历了从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人才稀缺到时下的法律人才饱和的跨越,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已经形成庞大的办学规模和比较完善的学科专业体系,但各界对当下的中国法学教育处于什么状况,下一步向何处去的认识并不一致。尽管开展过多次论证但大家对于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仍存困惑:到底是应秉持精英教育的品位,还是应走大众教育的路线?法学教育是应坚持以通识育人为主,还是应以职业化为标向?法学教育是以人文素质教育为主,还是以专业教育为主?要求法律人必须具备高素质是否意味着法学教育必须更改教育目标,甚至取消本科教育?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并没有完全解决疑惑,统一思想。作者认为,如果把法学教育还原到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去,那么法学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是人文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也是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统一。在恢复高等教育近四十年的今天,如果我们还不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将会贻误法学教育,也会危及法治建设。
3.对法学教育的基本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三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形成以下基本认识:(1)法治是“法律的治理”和“规则的治理”,而法律之治和规则之治都要靠人来完成,法律人才是法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从社会功能和价值追求上看,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培养既是教育活动也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活动。(2)法学在学科体系中不仅是与政治学、社会学、文学、历史学、物理学、心理学等专业一样的学科教育,而且也是一种职业意义上的专业教育。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深刻的法律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的突出特点。法学依赖于立法、司法和法治化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要跟着法治走。(3)培养法律人才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从一个社会人转变为法律人、法治人的过程是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共同构成的,也是贯穿于法律人职业生涯始终的。基于系统的观念和逻辑的推论,培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绝不是某一个点、某一个环节、某一项制度、某一个阶段就可以完成的。通过观察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它们都经历了由点到面、由阶段到过程、由部分到整体的转换,而决定这一转换的直接原因是所处时代对法律职业的需求,其更深刻的内在动力是社会历史条件和时代发展的要求。(4)法学教育必须坚持“以本为本”的原则。这是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以法律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办学主体和基础。这是由法律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所决定的:一是因为法律本科教育的内涵,覆盖了法学学科和各二级学科及主要课程的基本内容,可以说法律专业最基本的知识体系都是在本科阶段传授的。二是因为法律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承上启下,承担着为社会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任。不论是以往举办的专科教育,还是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都离不开这个基石。前者是其简化或浓缩,后者是在其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如果说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那么,法律本科教育就是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基石。三是因为法学是公民社会的学问,需要以人文素质、社会经验和比较成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为基础。同时,它又属于青春成长期的教育,对人的一生具有重大影响和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四是因为从国际惯例看,本科教育通常视为第一学历,法律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决定一个学校、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法学教育的质量。因此,说到底,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也取决于法律本科的教育质量。(5)在学科专业体系结构上必须坚持“以法为主”的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解决未来社会的各种重大问题,越来越呈现出跨专业、跨学科、跨领域的特点,往往涉及不同的社会、法律等学科专业,绝非是某一个学科、某一个领域所能承担的任务。因此,必须依据自然科学(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基础理论、技术科学和应用技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以及边缘科学、交叉科学等多学科门类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并采用综合方法与多种手段,相互渗透、综合集成、有机整合。(6)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坚持“以法为本”的培养目标。这主要指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元化的,即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是法律人才,而非财经人才、管理人才或其他什么人才。尽管法学本科教育的办学任务具有二元性,即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但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坚持以法律职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为主。总的说来,尽管法学本科教育具有一元化的培养目标和二元化的培养任务,但其毕业生的适用范围(毕业去向或服务领域)则是多元化的,法科毕业生具有广泛的社会适应性,这正好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相一致。
二、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1.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人的基本资质
总体上看,一个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主要是由其所处的时代发展需要和法律职业的发展阶段、发展规律和内在规定决定的。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总任务、总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已开始全面进入深化法治的发展阶段。从法律职业的内在规定性看,正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人基本资质,决定了法律人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要求。这种职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世界上最高的学问都是研究人的学问。法律职业与医师职业、教师职业一样,主要是以人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为工作对象,是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复杂多变、最难界定的高级生命形式。因而对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基本资质)更高、准入条件更严格。从职业背景看,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从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种纠纷最后的解决办法,司法裁决可决定人的生杀予夺和财产、利益归属从而具有终结性、权威性。法律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具有普适性、程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故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具备比社会其他职业更严格、更规范和更高的职业要求。(2)法律执业活动的特殊性。从学科分类和性质看,法律不仅是一门价值科学、规范科学,同时也是一门事实科学(描述科学)、寻求证据的科学和经验科学。法律职业在长期的职业发展和演进中已经逐步形成了独有的执业活动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二是抽象与经验的统一。三是专业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四是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3)法律职业发展道路的特殊性。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完善,随着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的迅速发展,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管理活动也从早期的粗放型转向精细化,从单一型转向复杂化,从大众化走向专业化,从小而全、大而全发展为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分工和密切协作。这种发展趋势使律师逐步成为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并先后走上了分工专业化、岗位专门化、队伍职业化、培养一体化的发展轨道。(4)职业法律人培养模式的特殊性(可参见本文“三、1.构建一体化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2.法律人应当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资质
在现代社会中,律师是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不仅有一整套职业标识、职业要求和职业规则,而且对准备进入律师职业的人员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教育培训制度、统一的准入考试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那些获得大学文凭的人员仅仅是具备了进入这一职业的基本条件。现代社会中高度的专业分工与更加广泛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促使具有类似条件的职业先后走上共同的发展道路,并逐步形成一整套职业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相匹配的一整套具有共性的人才培养模式。
作为一个职业法律人(或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必须符合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就大学阶段的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而言,一方面,它和其他科类的教育一样,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和身体素质教育四个方面的统一。另一方面,作为一门学科专业的学历教育,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决定的。这种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即以下三大基本资质:一是应当掌握法律职业知识体系。所谓学科体系,主要是指由法学的十几个二级学科和若干三级学科或基本课程所构成的法学学科体系。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这些学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系统完整的具有内在逻辑的学科体系和多种的学术流派、学术思想。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作为法律人,面对日益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的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主要包括法治信仰、司法理念、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精神、法律意识、法律伦理、法律方法(如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内容。三是应当掌握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这一点已成为各国的普遍要求。作者认为,从中国的法治建设所处阶段对司法活动的实际要求看,进入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职业技能: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和运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能力等。
综上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职业知识的共同体,还应当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即三大共同体的统一。
3.法律职业引导法学教育
纵观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一方面,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基本上只对那些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从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来看,正是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因此,从根本上讲,是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内在动力,决定了课程体系的结构、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师素质的要求、教学方式的安排和教学方式的组合。另一方面,又是法律职业引导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并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当二者形成双值交集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二者脱节时,必然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通过对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发展道路以及互动关系的观察和分析,不难发现,获得大学本科文凭仅仅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相对而言,鉴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一方面决定了法律职业的发展道路、发展方向,决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标准、基本规格和基本条件;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方向和任务以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基本要求和基本模式。因此,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的发展逻辑和发展结果,是我们正确把握和准确界定法学教育的概念、性质、定位,合理提出法学教育未来发展目标的基本前提。
三、从法学教育到法律人才培养
1.构建一体化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本文所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指法律本科、法律硕士等应用类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和体制。尽管就总体而言,法律教育的功能是多元的,但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目标是一元化的,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也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不存在谁支配谁、谁改造谁的问题。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长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中逐步成长起来的法治力量,要真正实现从一个社会人到法律人、从法律人到法治人的转变。绝不是仅仅由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就能够完成的。恰恰相反,它是一个动态、联系、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贯穿于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始终,就教育培训的主体而言,也可称之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这也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规律。但由于以往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长期处于脱节状态,其结果:一方面,接受法律教育并非进入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始终未能建立起一整套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的教育培训制度。多年来,尽管人们在实践中已经不断从感性上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但严格说来,尚未自觉从制度建设上,从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整体构架上来考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养成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必须把从一个社会人到法律人,以及保持作为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资格所涉及的教育、考试、培训制度视为一个整体和统一的过程,即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体(培养模式)。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是一个具有凝聚性的结构,其各个部分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但同时又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自组织系统。只有这样,它培养的法律人才能够满足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在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上的整体要求。具体来说,这一培养体制具有系统性、统一性、逻辑性和双重性的突出特点,并由五项具体制度共同组成:(1)法学学科教育。其主要任务是系统传授法学知识体系(如以课堂教学为主,讲授各种法律概念、原则、规范、制度等,大多采用从概念到事实的演绎推理方法)。中国的高等法律院校现有的本科教育,就是一种典型的学科教育,其内容是一种法律的学科教育和人文教育的结合,也就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构成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重要基础。(2)法律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培育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如美国大学法学院是一种典型的培养律师的职业教育(由于美国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制度,也可称其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共同的法律职业教育),其内容主要是法律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职业素养培育的统一体。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大多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但在具有大陆法系传统和特征的中国法律教育体系中,法律职业教育这一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存在制度缺失。(3)一元化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其任务是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其目的是保障和建设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了防止法学院变成司法考试的辅导班和脱离实际的象牙塔,必须处理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关系。(4)法律职业技能培训。主要任务是对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准备进入法律职业的“准法律人”开展上岗前的实务训练,使他们初步掌握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5)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和学习。主要任务是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一般由法律职业部门和普通高校及科研机构共同组织,为法律人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和渠道。在知识社会的背景下,终身学习不仅将伴随法律人的职业生涯,而且在研究性学习模式与学习型组织的交替作用下,终身学习将成为法律从业者的一种工作和生活方式,伴随其职业生涯。
综上可知,应用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当是上述五个阶段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的相互衔接和统一,应当是法律职业制度与教育培训制度的统一。
2.实现两大共同体的双值交集、协调发展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殊性,即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要遵循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和要求,而且还应当遵循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特殊要求。这在根本上决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之间的基本关系。
一般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反映了社会发展与教育工作的一般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双方既互相适应、互相促进,又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但从根本上讲,是法律职业决定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培养规格,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基本制度。这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共同体之间存在的一种辩证关系。从当前的发展看,要实现两大共同体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应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1)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培育形成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改革招生分配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打通学科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制度隔断,构建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一体化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桥梁作用、检验作用、规范作用、选择作用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三位一体,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完善法律人才培养工作协调机制。站在法治建设的大局,从法学教育双重属性和法律人才培养二元结构的实际出发,在教育部门和法律部门之间尽快建立形成合理的协调机制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与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及法律职业部门之间的双向参与,良性互动。(3)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完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在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准入办法和准入条件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准入办法,实现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法律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与法学院校协会的自律管理的相互协调、相结合,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4)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探索建立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共同体。通过跨部门、跨地区的布局结构调整,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内的法律教育培训资源,由普通高等法律院校与法律部门的培训机构共同建立起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的共同体。最终构建一体化的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训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还要统一建立起由法律学科教育学历文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法律继续教育注册证书所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证书体系。(5)形成新的不断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
3.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制度的双向交流作用
司法考试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造型基因。它不仅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更凸显了大学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价值,促使办学者重新思考自身定位和办学目标,增强了法律职业部门对法律人才培养的关注和责任,提出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而且它对于法律职业的培育与完善,对于相关的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政法保障制度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1)不断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逐步形成双值交集,良性互动的作用机制,而且对于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2)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应当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统一的基本要求出发,在借鉴国外法律教育管理指导的成功模式和总结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依托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建立三个工作平台和运行机制,致力于指导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和考试技术方法的改革、创新和完善,在促进法学教育法律职业的双向交流中,充分发挥双向互动作用。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非政府的法律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发挥类似全美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的职能作用)。二是成立法律职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其职能是沟通法律职业和法律人才培养有关的各个教育环节(或制度、阶段)的联系,在互动基础上,对法律职业的改革、发展和完善进行指导。三是设立考试技术专家指导委员会,在充分借鉴其他各类考试功能、形式和技术的基础上,对司法考试的组织形式和技术方法提出改革指导意见。这三个专家指导委员会共同构成司法考试委员会的基本框架结构,相互支持、相互交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和促进法律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4.进一步改革完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如前所言,与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和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二元结构相适应的是,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也同样具有双重意蕴: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的综合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规范要求(今后学校应该按《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实现自主办学)。另一方面,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管理和行业指导。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再加上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其中任何一方的缺位、错位和越位,都将影响和决定法学教育能否走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发挥出更加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也符合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