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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诚信视域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保障

2014-04-24郑忠来

关键词:法治保障政府信息公开

郑忠来

摘要:政务诚信是政府信用与政府责任的集中体现,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政务诚信的建设。基于充分的法治保障,扬州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取得较好实效,但实践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仍存不足,尚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以进一步推进政府诚信的建设。

关键词:政务诚信 政府信息公开 法治保障

对政务诚信的研究,当需从政治伦理与国家法理两方面入手,最终寻求法治层面对该原则的有效保障。从政治伦理与国家法理的历史演变中去追溯诚信原则在国家政务中的逻辑演变与政治价值在政治学理上尤为重要,然而现实实践层面上并不具备有效的实用指导价值,本文拟从政务诚信原则的真实性要义出发,在政务诚信语境之下,结合扬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探寻彰显政务诚信原则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保障。

1 政务诚信是政府信用与政府责任的集中体现

1.1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政务诚信的建设 党的层面: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政府层面: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带动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可见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1.2 政务诚信是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基本原则 作为个体的政府公务人员当根据相关政府法律法规,依照“诚信”的原则行事,而作为组织的政府机构,则需发挥好监管与管治的权力,确保每一位公务人员能保持“诚信”办事。政务诚信是政府诚信的代名词,政务诚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历史使命的背景下,意义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务诚信就是政府机构的一种信用保障,同时又是责任的体现。

2 法治是政务诚信与政府信息公开的链接点

2.1 政务诚信的核心:政府信息公开 随着民众对知情权、监督权的权力自觉,不断促使政府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开信息,政府信息的公开的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党和政府、大众的共识,正如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公开透明已经成为司法共识”,若政府客观如实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并辅以法治保障,这对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2.2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推进建设公开透明政府,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我国于2008年正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具有法的效力的法规性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应视之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有效作为,是一种里程碑式、开放式的政府法治作为,意义重大。

3 扬州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的法治保障

3.1 扬州交通局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项目信息公开 2010年3月,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与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扬州市是试点城市之一。自成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与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来,扬州市交通局一直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项目信息公开,重点解决市场监管不到位问题。2011年扬州交通局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工作,充分执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规范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重大建设项目信息。根据要求,扬州市交通局在门户网站上建设了“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该专栏针对该市现有的交通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的特点,以交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系统建设为突破口,统一数据库、统一数据源、统一公开平台,在较高水平上实现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动态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3.2 扬州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法治保障 扬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早,较早尝试地方先行立法模式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之前,扬州在2006年就发布了《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2006年12月18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起构成了扬州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法治保障,做到了“以公开促管理,以公开促廉政”。

4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治保障,促进政务诚信

4.1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针对交通工程领域信息公开中存在的种种不足,我们需要制定高层次的法律,譬如确立立法层面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并将其纳入司法体系,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实施力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4.2 政务诚信需要法的保障,又是法的原则 “诚信”是一种原则,“政务诚信”则是聚焦党和政府的政务工作而提出的一个关涉政治伦理与国家法理的重要原则,是政府开展事务性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更是法治层面的必然要求。政务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就在于“政府信息公开化”,但又不止于此,更在于以法治化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与真实性。

参考文献:

[1]周福振.遵守规则与政务诚信[J].学习时报,2013年4月22日,第3版.

[2]保障公民权利事项 鼓励地方先行立法[N].南方日报,2012年10月10日A2版.

[3]张中一.政府信息公开效果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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